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蒋洪林、程茂林涉嫌贪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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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时间:2015年 10月12日15时

      开庭地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审判长:鲁久贤

      审判员: 张太铁

      人民陪审员:黄家茹

      书记员:汤厚丽

      公诉人:李胜恩

      被告人蒋红林

      辩护人:王敏、刘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茂林

      辩护人:李才宇、方正杨,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10/12 15: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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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法警押被告人到庭)

    [2015/10/12 15: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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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法警押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蒋红林

      被告人:到。

      审判长:你有没有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起诉书记载你的基本情况是否正确?

      被告人:正确。

      审判长:被告人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因为本案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长:被告人陈茂林

      被告人:到。

      审判长:你有没有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起诉书记载你的基本情况是否正确?

      被告人:正确。

      审判长:被告人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因为本案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2015/10/12 15: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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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85条,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六安市裕区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红林、陈茂林贪污一案,本案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鲁久贤、张太铁人民陪审员黄家茹组成,书记员汤厚丽担任本庭记录,六安市裕安区人 民检察院指派了代理检察员李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红林委托了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刘畅,被告人陈茂林委托了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才宇、 方正杨担任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 权利:一、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 二、举证权。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同时享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三、辩护权。你可以自己辩护,还可以委托辩 护人为你辩护。四、最后陈述权。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蒋红林,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及公诉人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陈茂林,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及公诉人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2015/10/12 15: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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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庭 调 查

      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蒋红林,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陈茂林,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


    [2015/10/12 15: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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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鉴于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公诉人不发问。

      审判长:蒋红林辩护人是否发问。

      辩护人:蒋红林,皖西淮河公司有没有因预制厂的事情给总经理、总理发过补贴?

      被告人:对这些事情不知情。

      辩护人:如果知道淮河公司给他们三人发过补贴的话,你们是否给他们发补助?

      被告人:不会。

      辩护人:你发放补贴的动机是什么?

      被告人:当时因为快退休了,为了感谢到龙潭后的照顾。

      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陈茂林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蒋红林,你们发放补贴的动机是什么?

      被告人:出于内心的感谢,出于领导对工作的支持。

      辩护人:你内心有无占有的想法?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所谓的私分补助,是不是你安排的?

      被告人:之前我们经常讲到这个事情,分管工作的副经理讲我们不要的话,他们不好要补助。

      辩护人:分配方案是谁提出来的?

      被告人:不知道。

      辩护人:发问完毕。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补充发问。

      公诉人:蒋红林,你在检察机关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你的供述与辩解是不是真实的?

      被告人:是事实。

      公诉人:根据辩护人的问题,如果你当时不知情,金国圣等已经从公司领取了补助,你是依据什么给这些人发放补助的,公司有没有文件等让你进行发放?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们是用水泥发票的方式进行虚报的是不是?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发问完毕。

    [2015/10/12 16: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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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蒋红林 侦二P1-9,证实2012年4月龙潭预制厂开工后与金国圣等人商议发放补助的事情,在自己退休前落实这个事情,后安排陈茂林以水泥款报账方式进行做账并套取11余万元,每人分得2.36万元。

      陈茂林,证实预制厂工程,蒋红林安排自己用水泥发票虚报了十一万余元,后与金国圣等五人进行平分。

      2、证人证言:金国圣,证实在预制厂项目中蒋红林等讲要发补助,后自己在发票上签的字。

      栾煜疆,证实2013年6月份陈茂林给自己2.36万元,讲是预制厂的补助费用。

      郑世超,证实在预制厂项目中陈茂林给自己2万余元,

      胡克,证实水泥发票是假的,没有真实的交易。

      P77-79水泥发票开具者,证实水泥发票是假的,没有真实的交易。

      书证:户籍信息,证实两被告人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任职情况P89-91,92说明,证实蒋红林系皖西淮河公司工会主席。

      金国圣、栾煜疆等任职情况,证实三人均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水泥发票,证实发票的审批情况。

      退赃情况,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分别退赃2.3万元。

      审判长:被告人蒋红林,对上述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陈茂林,对上述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被告人:没有。

    [2015/10/12 16: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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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本案虚报的发票系蒋红林准备好的,陈茂林只是履行报账程序。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蒋红林:没有。

      陈茂林:没有。

      辩护人(蒋):没有。

      辩护人(陈):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2015/10/12 16: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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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庭 辩 论

      审判长: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一、证据运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列举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两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上述证据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且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法律适用。被告人蒋红林、陈茂林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达11.62176万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三、量刑。鉴于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法庭根据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公正量刑。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蒋红林:预制厂项目离不开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当时天气炎热想到的就是给这些施工人员及领导发放些补助,主要是对他们表示感激,我不知道公司给过项目经过栾煜疆他们补贴,如果知道也不会再报补贴。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触犯法律表示认罪、悔罪,请法庭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对我宽大处理。

      审判长:蒋红林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蒋红林犯贪污罪定性不持异议,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二、从本案事实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红林主观恶性不大,从其犯罪动机看,是心想企业搞的不错,想给领导解决福利问题,其解决福利的方法不当,其并不是有意的进行贪污。其做为一名老干部,在其退休后,单位安排其在企业继续工作,说明其工作兢兢业业,由于其不懂法,造成其走上犯罪的道路。提请合议庭考虑以下情节:1、分配公款是向领导汇报,也商谈过的,领导也是同意的。2、分配也是经过批准的,不是其擅自决定的。3、每人分得2.36万元,数额不大。4、案发后积极退赃。5、构成自首。在检察机关谈话过程中如实陈述本案的事实。6、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当庭自愿认罪,在检察机关均陈述一致。综上,根据两高关于贪污案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三、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审判长:陈茂林发表辩护意见。

      陈茂林:由于不懂法也不懂财经制度才触犯法律,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长:陈茂林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蒋):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茂林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处罚情节:1、构成自首。在检察机关如实陈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看及从犯罪的策划分配看,其应属从犯。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系初犯、偶犯。2、主观恶性小。3、认罪态度较好。4、从贪污数额看,仅仅2.36万元,案发后积极退赃。综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茂林免除刑事处罚。

      辩护人(陈):陈茂林犯贪污罪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有一定的区别,当时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贪污而是由违规违纪转化而成的。

    [2015/10/12 16: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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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二轮意见。

      公诉人:第一提请法庭注意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在共同犯罪数额进行认定。第二蒋红林在共犯中的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对陈茂林认定为从犯,公诉人表示认可。对于两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检察机关在向两被告人了解金国圣案件时如实陈述本案的相关事实并退赃,对于是否构成自首,请法庭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审判长:现在辩论结束。

      最 后 陈 述

      审判长:由被告人发表最后陈述。

      蒋红林:没有。

      陈茂林: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长: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蒋红林、陈茂林贪污一案,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定期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2015/10/12 16:24:08]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2015/10/12 16: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