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田照之陈发余涉嫌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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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时间:2015年 9月9日08时30分

      开庭地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审判长:赵杰 审判员:董慧珍 人民陪审员:王莉

      书记员:李弘宇

    [2015/9/9 8: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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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一)项的规定,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

      公诉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学梅

      被告人1:田照之

      辩护人1:高胜,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2:陈发余

      辩护人2:杨宏金,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9/9 8: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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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有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机;

      四、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答完自动坐下;

      五、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根据合议庭的指令强行带出法庭;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有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值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全体起立!


    [2015/9/9 8: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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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带被告人。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田照之基本情况。

      被告人1:田照之,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身份证号码 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六安市金科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六安开发区纵二路天科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内,户籍地为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花园乡田哨村。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

      被1:没有。

      审判长:这次何时因何事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1: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19日被金安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长:是否收到本院向你送达的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收到时间?

      被1:收到了,有10天了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陈发余基本情况。

      被告人2:陈发余,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 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三岔河村。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

      被2:没有。

      审判长:这次何时因何事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2: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19日被金安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长:是否收到本院向你送达的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收到时间?

      被2:收到了,有10天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由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照之、陈发余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由本院副院长赵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慧珍、人民陪审员王莉组成合议庭,审判员董慧珍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李弘宇担任本庭记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梅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照之及其辩护人高胜,被告人陈发余及其辩护人杨宏金到庭参加诉讼。

      告知以下诉权:(1)、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2)、举证权;(3)辩论辩护权;(4)、最后陈述权。你(们)是否听清楚、是否回避?

      被1-2: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辨1-2: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2015/9/9 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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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 你收到的起诉书与刚才宣读的内容是否一致?

      被1-2: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没有异议,有没有补充陈述的?

      被1-2:没有异议;没有补充陈述的。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被1-2:认罪的。知道认罪的法律后果。

    [2015/9/9 9: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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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被1,你们公司所产生的油漆渣是用于什么工艺产生的?

      被1:喷油漆剩下的,我们公司以前没有处理过这些油漆渣。我是打电话联系的陈发余,以前他给别人拉黄沙的时候我们认识的,陈发余平时是开拖拉机的,我不知道他有没有处理油漆渣的资质。我跟陈发余联系后,他一个上午总共运了四车。这四车油漆被倾倒的当天就被发现了。倾倒的地点我没有去过,后来公安机关清理油漆渣的时候我去了。称重油漆渣的时候我在场,对称重的结果我认可。倾倒的当天公安机关来公司把我带走了。

      公:你对自己的行为现在有什么认识?

      被1:我现在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以前不知道。我在金科公司工作了几个月,以前不是做这个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田照之?

      辩1:被1.事情发生前你是否知道陈发余把油漆倒在什么地方?

      被1:我不知道,他没有告诉我。一开始是公安机关来公司找我的,后来是电话传唤的。

      辩2:你找陈发余的时候有没有告诉他是拉什么东西?

      被2:我只是跟他讲好了每车的价钱。

      员: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1:属实。我不知道公司生产的油漆渣该如何处理,也没有人告诉我。我现在知道了倾倒油漆渣是犯罪行为,这些油漆渣现在公司是通过环保局找了有资质的单位做了处理。

      长:你以前有没有从事与油漆相关的职业?

      被1:没有。在日常生活中对倾倒油漆的危害我有一定的认识,公司里对油漆渣的处理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应该不能随意乱倒。

    [2015/9/9 9: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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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陈发余。

      公:被2,你与田照之是什么关系?

      被2:在厂里送沙的时候认识的,他打电话给我来拉垃圾,我后来到他们生产车间看见纸板、油漆渣。他让我送的油漆渣就是起诉书上的四处,公安机关带我指认过这些油漆渣,就是我倾倒油漆渣的当天。对起诉书指控的吨数我没有意见。我是开发局打电话给我我就去了。

      辩2:四个倾倒的地方你是怎么去的?

      被2:我是和公安机关一块去的。

      辩1:你说倒在一个地方怕被人讲这是为什么?

      被2:毕竟垃圾不是什么好东西,不是怕被别人发现。

      员:你说垃圾倒在一个地方怕被人讲,你倒的地方是否是垃圾投放场地?

      被2:不是垃圾堆放场地。我用拖拉机随手就倒了,我不知道这些油漆渣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到公安机关以后我才知道对环境有危害。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我现在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

      长:当天是田照之给你打的电话,他是怎么安排的?

      被2:当天他给我打电话我到那看到有纸板和油漆渣,油漆渣的危害我不知道,只是觉得味道有点刺鼻。我总共拉了四车,我怕别人讲所以倒在四个地方。我没有相关的垃圾处理资质。

    [2015/9/9 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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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首先出示的是:

      一、被告人田照之的供述与辩解P53-65,证实公司生产车间平时由自己负责,公司法人代表是姚奎金,公司原材料的损耗会影响到自己年终奖金,自己就准备把油漆渣找人拉走,让公司老板觉得自己浪费的油漆量不是很多。2014年4月23日早上,自己拨打陈发余的电话,叫他使用自己的四轮农用车将车间门外的油漆渣运出去,100元一车,共拉了四车,并证实自己知道油漆渣不能随便倾倒,有污染。

      被告人陈发余的供述与辩解P66-76,证实自己平时驾驶农用四轮车帮人拉砖、拉沙。以前拉沙的时候这个公司的负责人了留了自己的电话。2014年4月23日早七点,厂房内一个负责人打电话叫我帮他拉垃圾,到了之后才知道他叫自己拉油漆渣他没有询问自己是否有资质也没有问我怎么处理,自己将油漆渣倾倒在四个地方。倒完垃圾下午就接到电话,叫我去公安机关。自己选择倾倒四个地方就是不容易被发现。

      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被1:没有。

      辩1:补充说明被告人田照之对油漆渣的危害事先并不知情也不知道如何处理。

      被2:没有。

      辩2:没有。

    [2015/9/9 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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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二、证人证言

      1、姚奎金P77-87,3份。证实自己是六安金科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临时租了六安华诚门业有限公司厂房,2013年10月份开始生产,没有工商执照、也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我委托田照之负责生产车间工作。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油漆渣,一直放在厂房外没有处理过。自己知道油漆渣会污染环境但是不知道是危险废物。他处理油漆渣的事情我不知道,事后自己才知道的。

      2、王礼同P88-91。六安市开发区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证实了案件的发现经过以及行政机关发现整个污染环境案件的整个调查过程并在公司车间负责人的见证下对其倾倒的废物进行称重为4.68吨。因为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许佑胜P92-95。六安市金科工贸员工。证实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为磁环喷漆,生产过程中会残生油漆渣,这些油漆渣清理后都放在车间大门外堆放,自己来上班就清理过一次,就是4月3日,田照之找来四轮车驾驶员将油漆渣拉出公司外面拉了四车。

      4、杨涛P96-98。厂房所有人。证实六安金科工贸公司法人代表姚奎金租用其的厂房,租期三年。

      5、代传宝P99-101。六安金科公司代帐员。证实自己从2011年8月份帮其公司带帐,从账目上看公司是2013年10月份开始营业的。生产车间平时由田照之负责。

      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被1:没有。

      辩1: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金科公司没有建立相关废物的处理制度,田照之在环保执法人员找到他后主动交代了驾驶员陈发余。

      被2:没有。

      辩2:没有。

    [2015/9/9 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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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三、鉴定意见P102-119,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倾倒的固体废物时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并该公司的鉴定范围以及相关人员的鉴定资质。

      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被1:没有。

      辩1: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安徽合大不是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部门。

      被2:没有。

      辩2:同意辩1的意见。

    [2015/9/9 10: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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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四、现场勘验检测笔录P120-167。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倾倒四处地点的勘察并进行拍照以及对六安金科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勘察,证实了倾倒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具体地点,倾倒的物品以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交通工具的照片。

      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被1:没有。

      辩1:没有。

      被2:没有。

      辩2:没有。

    [2015/9/9 1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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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五、书证

      1. 扣押清单P169,现场倾倒的固体废物经称重4.68吨。

      2.租赁合同一份P173,金科公司与杨涛签订的合同。

      3.六安金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章程P176-181,证实该公司的成立情况。

      4.通话记录P182-204,证实2014年4月22日以及23日,被告人田照之与陈发余之间有通话记录。

      5.危险废物处置说明以及交接单P205-207,证实废物已被有资质的公司处置,为4.46吨。

      6、一卷P17,金科公司倾倒危险废物的称重单总计4680Kg。

      P18,过榜单3份。

      7、二卷P51.52,田照之、陈发余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8、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六、视听资料一卷P20,六安市环保局现场监察音视频资料。

      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意见?

      被1、2:没有。

      辩1:过磅单没有环保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不具有合法性。

      辩2:过磅单只是提供了重量,没有提供磅是否符合强制检验的标准。

      长:公诉人有无补充说明。

      公:补充出示,一卷P17-18,两份过磅单,该单上有保执法人员和二被告人签字。

      长:辩护人对该过磅单有无意见。

      辩1:三份过磅单上虽有执法人员签字,但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号。

      辩2:没有。

      长:公诉人有无说明。

      公:执法人员的编号、执法证没有不能否定证据的可采性,没有编号、执法证只是该份证据有瑕疵而不能予以排除;本案涉及的废物是有国家具体规定的。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1:没有。

      辩1:没有。

      被2:没有。

      辩2:没有。

      长: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一、关于本案的定罪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环境污染罪追究被告人田照之、陈发余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

      被告人田照之、陈发余应当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田照之,被告人陈发余在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公正处理。

      长:被告人你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

      被1: 没有。

      辩1:一、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照之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的犯意,对陈发余的随意倾倒废物的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既没有合意也没有实际参与,仅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田照之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另一被告人陈发余的去向、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发现全部危险废物,避免严重环境污染的发生,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家一贯表现良好。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田照之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被2:由辩护人辩护。

      辩2: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发余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陈发余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陈发余在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时就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全部犯罪行为并带领有关人员去处置危险废物,从而也避免了发生更坏结果的可能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上述归案经过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倾倒地点远离居民小区、水源地,事发后也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倾倒物进行处置,从而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3.被告人陈发余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陈发余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就其表现来说,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三.对被告人陈发余的刑法适用上,辩护人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陈发余所犯的罪的法定刑或者宣告刑应定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刑法适用条件。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有深刻的认罪、悔罪态度,又有自首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且因此也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观点已明确,法庭辩论不再进行。

    [2015/9/9 1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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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1:通过今天的庭审,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前不懂法导致触犯了法律,现在非常后悔,我一个人来六安打工,家里还有老人和小孩,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2:我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审判长:现在休庭二十分钟,待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予以宣判。

      审判长:继续开庭。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4月23日,六安市金科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人田照之因担心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现浪费油漆而影响年底奖金,明知生产中产生的油漆 渣会污染环境,在未审查被告人陈发余有无资质的情况下,以每车100元的价格将存放在公司生产车间外的油漆渣交被告人陈发余予以处置。当天,被告人陈发余 驾驶自己的农用四轮车将油漆渣分四次拉出,分别倾倒至本市开发区霍邱路与皋陶路交叉口、霍邱路汪墩变电所对面、望城岗街道黄李路拆迁工地以及英瑞针织公司 北面空地。经称重,倾倒的废物总重为4.68吨。经查,该油漆渣,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

      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田照之、陈发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照之、陈发余当庭也予以认可,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本庭现在宣判如下:被告人田照之、陈发余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废弃的油漆渣会污染环境,向空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严 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照之、陈发余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田 照之作为生产车间负责人,明知其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弃油漆渣会污染环境,随意将该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陈发余处置,导致本案的发生,可酌情 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照之、陈发余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照之的辩护人 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庭予以采信。综上,对两被告人的量刑,根据其具体犯罪事 实、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予以综合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照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陈发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请坐下。

    [2015/9/9 10: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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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被告人田照之,陈发余,你对刚才宣读的判决内容可听清了?是否服判,是否上诉?

      被1:听清了,不服判,上诉。

      被2:听清了,服判,不上诉。

      长:公诉人对判决结果有什么意见?

      公:在汇报后再做决定。

      长:本案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和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法庭笔录在闭庭后,由被告人阅读校对并签名。

      审判长:现在闭庭。(击法槌一下)

    [2015/9/9 10:40:34]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2015/9/9 10: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