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周后琴、谢国礼、六安市汪家行苗木花卉园诉被告牛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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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5年 8月 24日 15时00 分

      地点:第七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人员:程峰

      书记员:李伟伟

     

    [2015/8/24 15: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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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员宣布开庭审理原告周后琴、谢国礼、六安市汪家行苗木花卉园诉被告牛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原告周后琴、谢国礼、六安市汪家行苗木花卉园诉被告牛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周后琴,女,汉族,1965年6月24日生,住霍邱县曹庙镇街道362号,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谢国礼,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生,住霍邱县曹庙镇街道362号,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六安市汪家行苗木花卉园,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五里桥汪庄村。组织机构代码:L4876945-2.

      委托代理人:张洁、邹廷锐,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略)

      被告:牛迅,男,汉族,1987年8月9日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邵和新城410栋406室,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 方志武、黄士华,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略)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程峰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李伟伟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略),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

      被告代理人:听清。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略),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

      被告代理人:听清。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庭审中,原、被告不可无故退庭。法庭预备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2015/8/24 15: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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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庭 调 查

      审判员:现在进行陈述,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8日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汪家行苗木花卉园委托谢国礼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苗木花卉,被告支付原告60万元的苗木款。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全部的苗木花卉,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25万元未支付,后被告向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汪家行苗木花卉园当时的经营者即原告周后琴出具一张欠条(落款时间与购销合同签订相同),并承诺在2014年12月30日前付款。货款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2015/8/24 15: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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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一、我方认为本案是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券问题,原被告都不具有诉讼资格。二、虽然当时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3年6月8日移 走苗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苗木确实没有移走。本案合同中约定的苗木应分批提货,最后一批25万的苗木没有实际交付,目前已经灭失了,已经被政府拆迁 征收了,我们已经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审判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风险承担问题,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同意。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2015/8/24 15: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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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 证 质 证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方进行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情况。证据二、牛迅身份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情况。证据三、购销合同,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及欠条,被告前两期的苗木款合计35万元已经支付,尚有第三期25万元到期苗木款未支付。

      审判员:由被告方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购销合同,真实性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原告隐瞒了苗木花卉园及苗木被征迁的事实,该合同即无效合同。合同里虽然约定了被告应当在2013年6月8日前移走全部苗木,但是没有说处置后的苗木如何处理。我方认为合同的后期25万苗木被原告方处理了,具体情况我方不清楚。合同约定的苗木分三期提货,但第三期货物未提,但现在灭失了,涉及到拆迁问题,但苗木拆迁问题被告当时并不知情。虽合同约定了毁损的风险应由被告承担,但是由于原告卖给被告的是苗木,但并不是将花卉园卖给了被告,在提货前原告具有通知义务。但原告未尽到此义务,苗木涉及到拆迁,有可能不属于原告,有可能被征迁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对于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说2014年5月18日也是事实,但是欠条正恰好证明了花卉苗木园的所有人不是周后琴。

      原告代理人:购销合同是双方就苗木花卉园所有苗木及花卉进行买卖的合同,实质上属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按合同法14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买受人承担。该合同第4条特别约定明确注明了在合同签订后一切风险费用由被告承担。所以后期发生咩事与原告无关,且原告明确通知被告在2013年6月8日前全部领走。被告方提出花卉苗木灭失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对欠条明确注明是周后琴领取,主体不存在问题。

    [2015/8/24 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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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一、个人账户明细表,证明我方前期货款是付给谢国礼的爱人周后琴的,第三期货根本未提,我们只和谢国礼发生买卖关系。后来我们 让谢国礼帮忙种树,结果树都未成活,后来第三期就没发生了。证据二、原告变更登记信息,证明原告工商信息登记变更情况,变更后的花卉园与本案没有法律上关 系。证据三、六安市裕安区汪家行苗木花卉园苗木移栽补偿协议、收条两份及转账凭证两份,证明原告隐瞒了征迁的事实,已经获得征地补偿100万元,苗木花卉 园的实际所有人为陈明福。原被告双方争议的25万的苗木花卉被原告处理,原告方对苗木的灭失是有过失的。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方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一,个人账户明细表第一笔20万属实,予以认可;对2013年6月3日打款85000元不予认可;对2013年11月22日 打款15万予以认可;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转账85000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是履行本合同的付款。对证据二无异议,原告认为个体工商户变更不合法,应 主张行政诉讼予以撤销变更,但不影响本案民事诉讼。对证据三,六安市裕安区汪家行苗木花卉园苗木移栽补偿协议从内容看补偿主体与本案无关联性,涉及是承包 土地的苗木补贴,即青苗补贴,且在签订时间在买卖合同之前,是政府对周后琴青苗补助100万,与本案的苗木花卉无关。虽然收条上领款人是陈明福,但不能因 此证明陈明福是实际经营者。

      被告代理人:支付款项85000元确实按照原告所说不是合同约定的,是给原告作为苗木运输、移栽的费用。镇政府证据证明原告获得苗木补偿100 万,原告隐瞒拆迁事实。镇政府给了100万苗木补偿费,原告就不能再处置花卉园的苗木。陈明福是花卉园实际所有人。根据拆迁协议写明“验收合格后付清款 项,”我方认为25万苗木被原告处理掉了。

    [2015/8/24 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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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员:一,本案交易合同真实,原告收到被告35万元属实。双方有无互相发问的?

      原告代理人:双方在合同履行一段时间支付35万元后,被告方没有提取最后一批苗木是否事实?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验收时应该提走了。

    [2015/8/24 16: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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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员: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是否将全部花卉园交付了?你讲的镇政府100万补偿款是否包含你们为提走的的苗木?

      被告代理人:没有,我们没有人在那边,没有接收。我们从镇政府那边进行了查询,这100万包括我方第三批为提走的苗木在内。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交付被告所有的苗木?

      原告代理人:交付了。

    [2015/8/24 16:08:53]
  • ·   审判员: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主体问题,二是风险转移问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2015/8/24 1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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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庭 辩 论

      原告代理人:主体问题:一、本案的主体合法有效,周后琴和谢国礼对于该购销合同享有民事权益。二、被告提出的花卉园的变更情况与本案无关。三、被告方提出苗木实际经营人为陈明福,被告的证据不充分,且两条收据时间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无法证明陈明福是花卉行的实际经营者,应按工商登记为准。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判如所请。

      风险承担为题:购销合同是真实的,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按购销合同看,双方在第3条明确约定的交付时间及方式,自合同签订日起,风险由被告承担。被告方以不知道政府拆迁作为抗辩理由应予以举证证明。即使原告对于该苗木花卉存在一定过错,但是被告应当举证在6月8日前政府已经拆迁,苗木灭失。

    [2015/8/24 16: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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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代理人:一、本案主体,根据合同看原告当时主体是汪家行花卉园,经营者是周后琴,但是拆迁赔偿时主体是陈明福。100万拆迁款的性 质,100万是包括整个苗木花卉园所有的土地、苗木花卉等,请求法庭核实是否包括我方的花卉。二、风险承担问题,合同约定的是合同签订以后,但是原告没有 提供实际履行交付的证据。实际上被告没有能力看管、移栽的能力,所以被告给了原告85000元要求原告承办,被告首先隐瞒了征迁的事实。在被告没有领取剩 余的苗木的情况下,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苗木被政府征迁了,原告是由过错的,应承担责任。无论是从主体还是从实际交付情况看,原告诉请没有事实 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代理人:我方主张是25万款项,被告主张的是没有依法告知拆迁的问题。镇政府对原告的青苗补助不包含被告的花卉苗木。我国青苗补助费按年平 均生产总值计算,按应土地上应受益而为收益的植物的损失。补偿协议签订后与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影响,与买卖合同无关。本案对风险承担都有约定,因此损失由 被告承担。

      被告代理人:原告实际土地移交给政府是在2013年7月19日,合同约定是2013年6月8日最后交付苗木。

    [2015/8/24 16: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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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后 陈 述

      审判员:请原、被告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2015/8/24 16: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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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庭 调 解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当事人没有到场,需要商量确定。

      被告代理人:当事人没有到场,需要商量确定。

      审判员:现在闭庭,核对笔录后签字。(击法槌一下)

    [2015/8/24 16:27:30]
  •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2015/8/24 16: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