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金学优涉嫌受贿案
  • ·    简要案情: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金学优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1500元和价值478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宝贝幼儿园获得2012年度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7万元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2月5日后)收受宝贝幼儿园园长郭某所送现金1500元。

      2.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宝贝幼儿园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分配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3年端午节前收受宝贝幼儿园园长郭某所送现金2000元。

      3.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宝贝幼儿园获得2013年度第一笔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20万元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1月16日后)收受宝贝幼儿园园长郭某所送现金30000元。

      4.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宝贝幼儿园协调停办大河厂小学学前班以及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分配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4年7月31日晚收受宝贝幼儿园园长郭某所送价值478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

      5.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长青幼儿园获得2012年度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7万元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3年4月收受长青幼儿园投资人周某某所送现金6000元。

      6.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长青幼儿园、苗圃幼儿园和迎驾厂幼儿园三园公建民营办学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长青幼儿园投资人周某某所送现金4000元。

      7.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苗圃幼儿园获得2013年度第一笔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10万元和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4年1月(1月21日后)收受苗圃幼儿园园长赵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8.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苗圃幼儿园获得2013年度第二笔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8万元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4年5月(5月16日后)收受苗圃幼儿园园长赵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9.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苗圃幼儿园、长青幼儿园和迎驾厂幼儿园三园公建民营办学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苗圃幼儿园园长赵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10.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小百合幼儿园争取2014年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收受小百合幼儿园园长汪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11.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城东小学看护点获得2014年度支持学前教育中央专项资金3万元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上午收受城东小学看护点负责人王某某所送现金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学优退出赃款61500元和苹果5S苹果手机一部。

    [2015/6/23 11:00:15]
  • · 开庭时间: 2015年 6 月24 日8 时 30分至10 时30 分

      开庭地点: 第 1 法庭 第 1 次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张金敏

      审判员 赵前利

      人民陪审员 刘正祥

      书 记 员: 詹辉荣(代)

    [2015/6/24 9:03:51]
  • · 书记员: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并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一下到庭诉讼参与人身份:

      被告人被告人金学优,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650210061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科级),住霍山县衡山镇钢厂巷18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4月8日被霍山县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以下简称“被”)

      辩护人姜新华,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辩”)。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或被采取过强制措施?

      被:没有。

      审判员:你收没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时间?

      被:收到,2015年6月3日。

      审判员:霍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学优受贿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张金敏、赵前利、人民陪审员刘正祥三人组成,由张金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詹辉荣出庭记录,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学优及其辩护人姜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人、辩护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即被告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地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换人审理,但申请必须要有理由。可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辩: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2、提证权。就是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3、辩护权。就是被告人可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适用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4、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5、最后陈述权。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有一次最后讲话的机会,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你可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辩:听清楚了。

    [2015/6/24 9:05:46]
  • · 审判员: 现在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问被告人金学优,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一致。

      问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陈述

      被:事实没有意见,我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我没有决定权。郭梅给的3万元,我一直讲给她。我认为我不构成受贿罪。

      问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对收受的钱物没有意见,对性质有意见。

      问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讯?

      公:被告人金学优,你原先在纪委所作的自书材料和本院反贪局所作供述可是事实?

      被:是事实。

      公:你什么时间任职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被:我是2012年8月。

      公:你担任教育局纪检组长期间,具体分管哪些工作?

      被:具体分管教育督导等。

      公:讲一下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的发放程序?

      被:发放的程序:上面文件到了教育局以后,局长签字,让拟出一个初步方案,民管办根据他的意见,制定方案,给他看多次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讨论,再下文分配,各幼儿园根据文件拿钱。

      公:你收受郭梅、周正权、赵前琴、王俊红、汪如群五人所送现金和手机可是事实?

      被:是事实。

      公:郭梅为什么送钱和手机给你?

      被:她想在分配上获得关照,但她每次给我时,我都告诉她你给我钱没有用,我一人当不了家。在两次分钱时我也没有给多分。每一次分钱都是经党组会研究的,分管县长都是签字同意的,也是符合政策的。

      公:你在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分配和停办大河厂小学学前班过程中,有没有给予郭梅关照或者帮忙?

      被: 只能是按照政策,幼儿园必需和小学分开,我知道这个政策后,把她的申请提交党组会讨论,党组会研究决定大河厂小学停办学前班。

      公:你的意思是没有给予额外关照,没有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份内关照有没有问谋取正当利益有没有?

      被:

      公:郭梅从你履行职务行为中获得了利益,是不是事实?

      被:是事实,她得到钱了。

    [2015/6/24 9:26:27]
  • · 公:郭梅从你履行职务行为中获得了利益,是不是事实?

      被:是事实,她得到钱了。

      公:郭梅送钱和手机给你,是因为你的职务行为使她获得了利益,你可知道?

      被:知道。

      公:周正权为什么送钱给你?

      被:周正权到我家去过两次,他讲去我家,我没让他去,直到春节前一天他突然去我家,丢了4千元,没有提要求。6千元也是讲给我拜年。

      公:你在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分配和长青幼儿园公办民营过程中,有没有给予周正权关照或者帮忙?

      被:没有。党组会定过了,重新分配是按学校的人数分的。

      公:你的意思是没有给予额外关照,没有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份内关照有没有,谋取正当利益有没有?

      被:符合政策的给他了。谋取正当利益有,他不给我钱,我们也会分给他的。

      公:周正权从你履行职务行为中获得了利益,是不是事实?

      被:是事实,好处是中央给的。

      公:周正权送钱给你,是因为你的职务行为使他获得了利益,你可知道?

      被:肯定是有好处的,如果我不在教育局他肯定不会送给我。

      公:赵前琴为什么送钱给你?

      被:因为是我分管民管办。

      公:你在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分配、苗圃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以及公办民营过程中,有没有给予赵前琴关照或者帮忙?

      被:我只是按政策和程序办的,都是经过党组会研究,分管县长同意的。

      公:你的意思是没有给予额外关照,没有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份内关照有没有?谋取正当利益有没有?

      被:中央资金来了,就要发下去,肯定得到利益了。

      公:赵前琴从你履行职务行为中获得了利益,是不是事实?

      被:是事实,但不是我提供给她的,是国家下发的。

      公:赵前琴送钱给你,是因为你的职务行为使她获得了利益,你可知道?

      被:知道。但我个人没钱给她,国家的钱我经办了一下。

      公:汪如群为什么送钱给你?

      被:她也是民办幼儿园,是我分管的。

      公:你在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分配中,有没有给予汪如群关照或者帮忙?

      被:没有。都是按政策办的。

      公:(你的意思是没有给予额外关照,没有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份内关照有没有?谋取正当利益有没有?

      被:

    [2015/6/24 9:34:09]
  • · 公:汪如群从你履行职务行为中获得了利益,是不是事实?

      被:是事实。

      公:汪如群送钱给你,是因为你的职务行为能够使她获得利益,你可知道?

      被:我知道。她不得利益也不会送钱给我。

      公:王俊红为什么送钱给你?

      被:因为她在城东小学看护点,也是我分管的。她本来准备租老城关幼儿园的房子,但郭梅去闹,她又没租了,她去找我们,讲能不能给她一点补偿。

      公:你在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分配中,有没有给予王俊红关照或者帮忙?

      被:给了她三万块钱。

      公:王俊红送钱给你,是因为你的职务行为使她获得了利益,你可知道?

      被:知道。

      公:以上收受他人财物61500元和手机一部,你作什么用了?

      被:家庭日常开支。

      公:你是怎么到案的?

      被:郭梅举报的,2015年4月1日纪委到我办公室把我带到办案点的。

      ?辩护人是否有向被告人发问的

      辩:你曾二次供述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与郭梅保持一段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不是事实?

      被:(沉默)

      辩:郭梅在送你手机前讲了什么?

      被:郭梅一天到晚打电话给我。

      辩:据郭梅讲:你们经常通话,你的手机经常信号不好和说话断断续续。在有一次通话过程中,郭讲你这个手机不能换一个么,金讲没有钱,要不你给我买一个,郭讲可以。也就是说,她送你手机目的是为了聊天方便,是不是事实?

      被:是事实。

      辩:她送你手机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被:晚上8点多。

      辩:据郭梅讲:在你们之间的一次谈话中,郭问:2013年的普照惠资金宝贝幼儿园能拿到多少?你说,项目资金只有56万,你大概能拿到20万,郭当场表态:如果能拿到20万我就给你6万,能拿到30万我会给更多。是不是事实?

      被:她好象是这样讲过。

      辩:2014年春节前郭梅在送给你3万之前,她已经知道了2013年上级拨的资金是120万,教育局截留了64万,为此,她跟你闹翻了,说你骗了她,还闹到教育局,她对这次分配方案不满意,是不是事实?

      被:是事实。

      辩:据郭梅讲,大约4次提出退还这三万块钱,最后一次是2015年元月,郭还说过,如果你要把钱退给我,我就拍照留着,好证明你曾经收过我的钱。这是不是事实?

      被:是事实。

      辩:2014年普惠资金分配时,小百合幼儿园应得29万余元,汪如群领了没有?

      被:我走之前她没有领, 她不知道。

    [2015/6/24 9:43:31]
  • ·    审判员:下面先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然后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一)起诉书指控的1-4起犯罪事实(收受宝贝幼儿园园长郭梅现金计33500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证据:

      证据一:物证:苹果5S手机一部。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没有意见。

      辩:无异议。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据二:书证:

      (1)扣押清单(1P29):证实本院于2015年4月8日扣押金学优苹果5S手机一部。

      (2)霍山县步步高数码经营部证明(4P129):证实我手机卖场于2014年7月31日卖出一部苹果5S-4G,手机颜色为银色,串号358766055438646,当时出售价格为4780元。证明人陈功益。

      (3)郭梅农村商业银行尾号0016账户交易明细(4P137):证实2014年1月16日取款3万元。

      (4)幼儿园发展奖补专项资金分配表/霍山县教育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单/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据(3P1-132):证实县教育局于2013年2月1日收到2012年学前教育中央、省综合奖补资金96万元,分配如下:2月4日付启思幼儿园奖补资金5万元,圆苑幼儿园奖补资金5万元,2月5日付小百合幼儿园奖补资金11万元,宝贝幼儿园奖补资金7万元,古佛堂幼儿园奖补资金1万元,2月27日付妇联幼儿园奖补资金10万元,3月21日/11月15日二次付华安天使幼儿园奖补资金7+43=50万元,4月1日付长青幼儿园奖补资金7万元。

      县教育局于2014年1月20日收到2013年财拨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专项资金165万元,除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奖补资金27万,幼儿资助奖补资金18万元,其余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120万元分配如下:1月21日/5月16日二次付苗圃幼儿园奖补资金10+8=18万元,1月21日/5月9日二次付长青幼儿园奖补资金14+15=29万元,1月21日/5月4日二次付宝贝幼儿园奖补资金20+20=40万元,1月23日付与儿街中心幼儿园奖补资金7万元,1月24日付新城幼儿园奖补资金10万元,城关幼儿园奖补资金10万元,5月8日付诸佛庵未来星幼儿园奖补资金5万元,5月16日付启思幼儿园奖补资金2万元,11月14日付华安天使幼儿园奖补资金23万元。

      县教育局于2015年2月28日收到2014年支持学前教育中央专项资金261万元,除幼儿资助中央奖补资金14万元,支持公办园发展资金150万元,其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97万元分配如下:3月16日付宝贝幼儿园奖补资金28.66万元,3月12日付与儿街中心幼儿园奖补资金7万元,3月23日付华安天使奖补资金18.38万元,启思幼儿园奖补资金4万元,3月30日付太平畈乡幼儿园奖补资金4万元,3月16日付东小看护点奖补资金3万元,3月23日付诸佛庵未来星看护点奖补资金3万元。

      (5)霍山县教育局霍教[2012]308号文件《关于印发霍山县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霍山县民办幼儿园2012年度年检情况(3P133-158):证实按照县教育局《幼儿园评估标准》年检,2012年度小百合幼儿园评估分88分,属优秀等级;宝贝幼儿园评估分86分,属优秀等级;长青幼儿园评估分67分,属及格等级;华安天使幼儿园评估分88分,属优秀等级;妇联幼儿园评估分78分,属良好等级。

      (6)霍山县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县民办学校2013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霍山县2013年度民办幼儿园年检通报(3P164-176):证实按照县教育局《幼儿园评估标准》年检,2013年度新徽幼儿园属优秀等级;小百合幼儿园、妇联幼儿园、宝贝幼儿园、华安天使幼儿园、长青幼儿园、苗圃幼儿园、启思幼儿园属合格等级。

      (7)2013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申报表(3P177-181):证实至2014年6月4日,华安天使幼儿园申报奖补资金未领,苗圃幼儿园申报奖补资金18万元,宝贝幼儿园申报奖补资金40万元,小百合幼儿园申报奖补资金未领,长青幼儿园申报奖补资金29万元。县教育局民管办均签字同意。

      (8)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财教[2012]1792号文件《关于下达2012年学前教育综合奖补类项目、幼儿资助项目中央、省级奖补资金指标的通知》/霍山县教育局霍教函[2012]134号《2012年学前教育综合奖补类项目、幼儿资助项目中央、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方案》(4P1-6):证实省财政厅、教育厅于2012年9月23日下达霍山县2012年学前教育综合奖补类项目、幼儿资助项目中央、省级奖补资金119万元,其中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96万元,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23万元。县教育局于2012年12月20日出台分配方案,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96万元分配如下:华安天使幼儿园50万元,小百合幼儿园11万元,妇联幼儿园10万元,长青幼儿园7万元,古佛堂幼儿园1万元,宝贝幼儿园7万元,启思幼儿园5万元,园苑幼儿园5万元。

      (9)县教育局党组会会议记录(4P7-12):证实2012年9月1日党组会,通报但家庙华安天使为普惠制幼儿园;2012年12月3日党组会,金学优主持讨论2012年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讨论东升幼儿园的转股问题,此事由金主任牵头解决。

      (10)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财教[2013]2150号文件《关于下达2013年学前教育综合奖补、幼儿资助奖补资金的通知》/霍山县教育局霍教[2014]09号《2013年学前教育综合奖补、幼儿资助中央奖补资金使用方案》(4P13-22):证实省财政厅、教育厅于2013年11月29日下达霍山县2013年学前教育综合奖补、幼儿资助中央奖补资金165万元,其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120万元,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奖补27万元,幼儿资助奖补18万元。县教育局于2014年4月8日出台分配方案,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120万元分配如下:宝贝幼儿园40万元,华安天使幼儿园23万元,长青幼儿园29万元,苗圃幼儿园18万元,未来星幼儿园5万元,启思幼儿园5万元。

      (11)2013年学前教育综合奖补、幼儿资助中央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草稿件(4P19-23):证实金学优牵头负责草拟分配方案,2013年12月19日金学优签字:“罗局指示将优秀民办园奖补30万全部分到其它普惠性补贴,幼儿资助奖补资金每个乡镇都给一定名额。”

      (12)县教育局党组会会议记录(4P24-53):证实2013年元月9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分解情况:①扶持普惠制民办幼儿园共计120万元,此资金只能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②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奖补)只能用于城区幼儿园计27万元。经党组会研究发文落实。

      2013年5月16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普惠性幼儿园挂牌和认证工作。

      2013年8月1日党组会,朱竹子汇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工作:根据霍教[2012]202号文件要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教育局按照总量控制,幼儿园申报。

      2013年8月5日普惠性幼儿园专题会议,金学优传达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学习民办园办园规定及政策。长青、华安天使、宝贝、苗圃幼儿园均要求申报普惠制幼儿园;小百合幼儿园今年不能申报普惠制,但希望有奖补资金时给予适当考虑。

      2013年12月26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普惠性幼儿园和贫困幼儿补助资金分解情况。

      2014年3月31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普惠制民办幼儿园中央补助资金分解情况:扶持普惠性民办园120万元,解决进城务工子女27万元,补助幼儿园18万元。由金主任牵头,财务部到每所幼儿园了解情况,制订奖补资金发放标准。

      2014年4月8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民办幼儿园扶助资金问题:总量120万元,分解了56万元,未来星5万元,启思5万元,剩余54万元按人均分配(四所学校:华安、宝贝、长青、苗圃)。(120-56-10=54万)

      (13)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财教[2014]2235号文件《关于下达201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的通知》/霍山县教育局霍教[2015]38号文件《2014年支持学前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4P54-61):证实省财政厅、教育厅于2014年12月24日下达霍山县201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奖补资金261万元,其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247万元,幼儿资助奖补资金14万元。县教育局于2015年2月16日出台分配方案,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97万元分配如下:小百合幼儿园29.12万元,长青幼儿园8.78万元,苗圃幼儿园5.06万元,华安天使幼儿园18.38万元,宝贝幼儿园28.66万元,启思幼儿园1万元,东小看护点3万元,未来星看护点3万元。

      (14)201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草稿件(4P67-73):证实金学优牵头负责草拟分配方案,2014年2月4日金学优签字:“经元月19日党组会议研究,2月4日报罗局同意,按此方案予以分配2014年学前教育发展中央资金。”

      (15)县教育局党组会会议记录(4P74-82/4P98-101):证实2014年7月21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停办大河厂学前班事宜:召开民办幼儿园负责人开会,把宝贝幼儿园和大河厂小学对接好。

      2015年元月19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民办园普惠资金事宜:支持学前教育扩大资源项目资金①支持改扩建公办幼儿园;②政府购买股份的;③对接受农民工的奖励资金。总247万+幼儿资助14万=261万,留150万给公办园。分配依据人均400元,东小、未来星看护点。讨论结果:奖补资金要进一步细化方案,力争稳准,一次性到位。

    [2015/6/24 9:55:43]
  • · (16)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4P102-112):证实第16条规范办园行为:“城区小学、乡镇中心学校禁止举办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其已经附设的幼儿园在2013年秋季开学前与上述学校脱钩,已经举办的学前班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停止招生。”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没有意见。

      辩:对证据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恰恰说明县教育局是按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放资金的。

      公:金学优虽是正当的职务行为,但为他们谋得了利益,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据三:证人证言:

      (1)郭梅的证言(2P76-90):证实4次向金学优送现金33500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央奖补资金分配表示感谢,并给予关照。

      (2)胡安萍的证言(2P126-127):证实①2014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发现郭梅和金学优在我家客厅拉扯,郭梅把放钱的袋子放在我家就出门了,我听金学优讲郭梅送的是3万块钱。②2014年夏天,金学优讲郭梅给他买了一部新苹果5S手机,手机金学优以后一直在用。

      (3)朱竹子的证言(2P130-133):证实①民管办负责民办学校的审批、设立、变更;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2012年以来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的分配。当年奖补资金下拨后,由民管办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金学优给一些指导意见,我按照金学优的指导意见拟草稿,再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②2014年郭梅要求停办大河厂学前班,找过金学优和其他局领导。我、金学优、万光明等人都去大河厂小学协调停办学前班一事,大河厂小学学前班在2014年秋学期就停办了。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没有意见。

      辩:郭梅的证言不一致,对于为什么送手机,为什么送三万块钱,将在辩论中说明。别的无异议。

    [2015/6/24 10:05:36]
  • ·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据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金学优的供述(共7次,2P1-72):供认4次收受郭梅现金33500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的事实。辩解正当履行职务,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有一段不是事实,郭梅送的3万元,我多次讲还给她,她威胁我讲你如果还给我我就拍照,我讲那这个钱一直是你的。我没讲等等观望一段时间再说这些话。别的我讲的都是事实。

      辩:无异议。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二)起诉书指控第5-6起(收受长青幼儿园投资人周正权现金10000元)证据:

      证据一:书证

      (1)关于赴金寨考察公建民营幼儿园情况的汇报(4P113-114):证实2014年12月11日,金学优带领民管办朱竹子、衡山镇中心学校余立举、汤允利、迎驾厂幼儿园胡旭以及常青、苗圃幼儿园负责人共七人赴金寨考察公建民营幼儿园。

      (2)衡山镇中心学校迎驾厂幼儿园公建民营办园合同(4P115-118):证实甲方衡山镇中心学校与乙方长青、苗圃两所民办幼儿园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合同。甲方将迎驾厂幼儿园实行公建民办,乙方办园,今后无论园内改造投入费用、利润分成还是风险承担皆由原长青幼儿园和苗圃幼儿园按5.5:4.5比例执行。合同时间暂定3年。

      (3)县教育局党组会会议记录(4P74-82/P119-127):证实2014年12月1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民办学校校舍情况:苗圃幼儿园教室、厕所均不达标,建议和长青、迎驾厂公办幼儿园一起,公建民营的方式整合。讨论结果:下达整改通知书,带各位园长去金寨学习。

      2014年12月2日专题会议,金学优传达县局党组会议精神,长青、迎驾厂、苗圃三园整合,公办民营;听取迎驾厂幼儿园整合管理意见;强调三园整合的原则及当前要做的工作。

      2015年元月19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①金寨考察民办幼儿园情况;②长青、苗圃、迎驾厂幼儿园合并事宜,提议60%和40%比例,赵前琴提议50%比例,再次协调。讨论结果:迎驾厂、长青、苗圃三园实行公建民营势在必行,要再次协调,争取2015年春季开园。

      2015年2月6日党组会,金学优主持讨论迎驾厂幼儿园采取民办公助普惠性幼儿园情况及合同文本的语言规范。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没有意见。

      辩:无异议。

    [2015/6/24 10:14:36]
  • ·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据二:证人证言

      (1)周正权的证言(2P93-96):证实2次向金学优送现金10000元,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央奖补资金发放和迎驾厂幼儿园公建民营办学表示感谢。

      (2)余立举的证言(2P121-123):证实②金学优指示衡山镇中心学校负责将苗圃幼儿园、长青幼儿园、迎驾厂幼儿园三家公建民营,安排中心学校召集长青幼儿园和苗圃幼儿园开会协商公建民营,经中心学校做工作,长青幼儿园和苗圃幼儿园按5.5和4.5的比例达成公建民营办学协议。

      (3)朱竹子的证言(2P130-133):证实在金学优安排下,我随同苗圃幼儿园赵前琴、长青幼儿园周玲琳、迎驾厂幼儿园胡旭等人到金寨考察公建民营办学模式。后来三家幼儿园怎么谈公建民营的不清楚。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周正权讲我经常打电话给他,这不是事实。长青幼儿园和苗圃幼儿园按什么比例公建民营办学我不问,他去送钱给时我时,合同已签过了。别的没有意见。

      辩:同意被告人的辩解。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据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金学优的供述(共7次,2P1-72):供认2次收受周正权现金10000元的事实。辩解正当履行职务,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没有意见。

      辩:无异议。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三)起诉书指控第7-9起(收受苗圃幼儿园园长赵前琴现金15000元)证据:

      证据一:书证

      (1)申请/霍山县教育局霍教[2013]121号文件《关于正式设立“衡山镇苗圃幼儿园”的批复》/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4P83-88):证实赵前琴于2013年2月18日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幼儿园办学许可证》。2月19日金学优签字:“经研究,同意苗圃幼儿园办理《幼儿办学许可证》。请民管办按程序予以办理。”5月10日县教育局批复:同意正式设立“苗圃幼儿园”。5月14日县教育局颁发苗圃幼儿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县教育局党组会会议记录(4P89-97):证实2013年2月5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苗圃幼儿园办证问题。

      2013年2月25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苗圃幼儿园要求办证问题,同时申请买校车(不同意)。经研究同意办证,但必须要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

      2013年5月7日党组会,金学优汇报关于苗圃幼儿园问题:由于教育局2008年已批准筹备,并已登记备案。处理意见:给一个整改通知书,对车辆、安全、卫生给予整改,限制班额,幼儿教师要持证上岗。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没有意见。

      辩:无异议。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据二:证人证言

      (1)赵前琴的证言(女,40岁,苗圃幼儿园园长,住衡山镇建设局小区,2P99-104):证实3次向金学优送现金15000元,为苗圃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央奖补资金分配和迎驾厂幼儿园公建民营办学表示感谢。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没有意见。

      辩:无异议。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据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金学优的供述(共7次,2P1-72):供认3次收受赵前琴现金15000元的事实。辩解正当履行职务,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没有意见。

      辩:无异议。

    [2015/6/24 10:31:03]
  • ·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综合证据:

      (1)霍山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民管办)工作职责(4P128):证实①民办学校的审批、设立、变更;②配合其它职能股室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③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的分配。证明人朱竹子。

      (2)中共霍山县委组织部霍组字[2012]57号关于杨安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4P142-145):证实金学优于2012年7月31日任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县纪委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组长。

      (3)霍山县教育局文件霍教[2012]235号、霍教[2014]226号《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4P146-148):证实2012年8月23日起,金学优分管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关效能建设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至2014年9月9日,金学优不再分管督导室工作。

      (4)中共霍山县委组织部霍组字[2015]39号关于金学优免职的通知(补):证实县委组织部于2015年4月16日免去金学优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县纪委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组长职务。

      (5)户籍证明(4P149):证实被告人金学优的身份事项。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没有意见。

      辩:无异议。

      问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事实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可有证据向法庭出示问

      被:没有。

      辩:没有。

      审判员:对犯罪事实的证据调查完毕,下面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公诉人就本案是否有其他量刑事实需要举证问

      公:量刑证据:

      (1)中共霍山县纪委霍纪函[2015]1号案件移送函(1P5):证实本案由中共霍山县纪委于2015年4月8日移送本院。

      (2)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P140):证实2015年4月13日,本院暂扣金学优退款赃61500元。

      (3)到案经过(补):证实金学优于2015年4月1日被带至六安市纪委办案点,在纪检机关对其“双规”期间,如实供述了收受郭梅现金33500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组未掌握的收受周正权、赵前琴、汪如群、王俊红四人现金计28000元的事实。4月7日,本院侦查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金学优如实向检察机关交待了全案犯罪事实。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

      被:没有意见。

      辩:无异议。

      问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有其他量刑证据需要举证问

      被:有。

      辩:

      问公诉人质证

      公:没有意见。

    [2015/6/24 10:45:00]
  •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金学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三、量刑情节:被告人金学优自2013年春节前至案发,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1次收受贿赂,总数额达61500元和价值478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被告人到案后交代了纪检机关已掌握的收受郭梅33500元及手机一部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纪检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周正权、赵前琴、王俊红、汪如群四人贿赂28000元的犯罪事实,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略)。综上,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请法庭根据本案事实、法律、被告人认罪态度予以公正判决。

      被告人金学优,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或对你的量刑有什么要

      向法庭说明的?

      被:(详见书面辩护词)我在教育局只是一名党组成员,是政策的执行者,而不是制订者。中央奖补资金的分配问题,每次文件下来后,都是先经罗局长看过签字,让拟出一个初步方案,民管办根据他的意见,制定方案,然后提交党组会讨论,再下文。民办幼儿园园长他们给不给我送钱与他们得多少奖补资金没有关系,没有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他们送钱给我时我都跟他们讲,我当不了家,我没给任何人承诺,分配方案定过后我也不跟他们说。周正权和赵前琴送钱给我时也没跟我提要求。郭梅给的3万块钱问题,我一直讲不要,多次讲让她拿回去。每次分配钱都是按人均分的,没给她多分,没有为她谋取不正当利益。我每次也都讲:你给我钱没有用。我收受别人的钱物是违规违纪,我积极退赃,希望给我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一、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构成受贿罪有异议。1、金学优在普惠资金发放过程中为郭梅、周正权、赵前琴等人谋取了利益,是正当的利益。他们送钱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金也没给予他们任何承诺。2、迎驾厂三园合并问题,金没有给任何一方谋取利益。3、城东上学看护点,给王俊红造成的损失教育局要补偿,通知她来拿钱,她丢了一千元给金,没有请托事项。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事实,这部分应认定为自首。三、涉案财物已退出,未造成不良后果。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详见辩护词)

      公诉人有没答辩的

      公:一、辩护人认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公诉人认为1、金的履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2、金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郭梅等五人谋取了利益,在事后收受了五名行贿人所送财物;3、即使金为郭梅等五人谋取利益时,并非以收受对方财物为目的,但事后收受财物时,是明知郭梅等五人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其获取了利益而给予的报酬。4、所送现金数额较大,超出了礼金的范畴。5、关于请托事项,第2、10起是请求事前关照,在其余几起是事后感谢,每一次送收财物均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双方是心照不宣的。综上,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二、关于自首的问题1、被告人在纪检机关已经发现和掌握一定线索后被动接受调查,经教育后交待了罪行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不应认定为自首。2、金学优在到案后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收受周正权、赵前琴、汪如群、王俊红四人贿赂28800元的事实,属坦白,而不构成自首。

        双方有没有新的辩论观点了

      被:没有。

      辩:没有。

      公:

      审判员:法庭已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金学优,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被:没有讲的。

      审判员: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另行定期宣告判决。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金学优,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将被告人还押,退庭。

    [2015/6/24 11:43:25]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2015/7/3 18: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