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金学优受贿案(有图)
[2015-06-23 10:49]  ���������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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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法院外景
   简要案情: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金学优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1500元和价值478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宝贝幼儿园获得2012年度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7万元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2月5日后)收受宝贝幼儿园园长郭某所送现金1500元。

  2.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宝贝幼儿园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分配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3年端午节前收受宝贝幼儿园园长郭某所送现金2000元。

  3.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宝贝幼儿园获得2013年度第一笔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20万元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1月16日后)收受宝贝幼儿园园长郭某所送现金30000元。

  4.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宝贝幼儿园协调停办大河厂小学学前班以及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分配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4年7月31日晚收受宝贝幼儿园园长郭某所送价值478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

  5.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长青幼儿园获得2012年度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7万元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3年4月收受长青幼儿园投资人周某某所送现金6000元。

  6.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长青幼儿园、苗圃幼儿园和迎驾厂幼儿园三园公建民营办学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长青幼儿园投资人周某某所送现金4000元。

  7.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苗圃幼儿园获得2013年度第一笔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10万元和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4年1月(1月21日后)收受苗圃幼儿园园长赵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8.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苗圃幼儿园获得2013年度第二笔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8万元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4年5月(5月16日后)收受苗圃幼儿园园长赵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9.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苗圃幼儿园、长青幼儿园和迎驾厂幼儿园三园公建民营办学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苗圃幼儿园园长赵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10.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小百合幼儿园争取2014年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收受小百合幼儿园园长汪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11.被告人金学优利用担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城东小学看护点获得2014年度支持学前教育中央专项资金3万元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上午收受城东小学看护点负责人王某某所送现金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学优退出赃款61500元和苹果5S苹果手机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