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犯贪污罪、受贿罪,汪坤犯贪污罪上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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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将于2014年11月19日下午2:50开始,敬请关注!

    [2014/11/19 9:31:52]
  • ·        简要案情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汪坤贪污犯罪事实。

      1、2010年春,张和友从湖北省罗田购买苗木时,将多购买的苗木告诉被告人潘忠虎。2010年6月3日,张和友到湖北省罗田以舒城县林业局汤池林业站的名义开具了价值80000元的油茶嫁接苗发票。回舒城县后,张和友将该发票交给潘忠虎。2012年2月,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经商议,由被告人王成年做报销封面并在经手人栏签名,被告人潘忠虎签同意报,由张和友在证明人栏签名,后报汤池镇分管林业副镇长汪书华签核。手续完备后,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从汤池镇林业站账内公款中支取80000元私分,每人得款40000元。

      2、2012年,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私自截留汤池林业站公款21400元不入账,除去开支结余3381元,二人于2012年11月14日,每人分得1690.50元。

      3、截止2012年11月15日,汤池林业站账外收入结余4642元不入账,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二人各分款2321元。

      4、2011年春,被告人潘忠虎、汪坤以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荣久公司)名义虚报大岭村大岭和石窑两处油茶示范林人工造林项目面积共425亩,并告知了赵中伟、黄贤圣(均另案处理)。经过商议,赵中伟提供安徽德昌苗木公司开具的两张虚假交易苗木发票款141000元以及汪坤编造的新荣久公司一张工资表款8650元(误多做了900元)入账套取财政补贴资金148750元。后通过转账的方法将该款从新荣久公司账户支出予以私分,其中潘忠虎得款40000元,汪坤得款40000元。

      5、2011年春,被告人潘忠虎在为新荣久公司上报位于石牌村及大岭村的油茶示范林机械整地造林项目验收合格亩数时,虚报挖机整地造林面积300余亩。潘遂向赵中伟告诉了实情,后潘与赵经过商议,从中虚报油茶新造林250亩,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黄贤圣。2012年1月,该项目资金拨付至新荣久公司账户,被告人潘忠虎伙同赵中伟虚报两张苗木费发票,由赵中伟从新荣久公司报支105000元,其中潘忠虎分得40000元。

      二、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受贿犯罪事实。

      1、2011年,汤池镇王河村向汤池林业站争取项目,被告人潘忠虎同意2012年给该村安排500亩公益林抚育以及其他林业项目,当年腊月,章立斌代表该村为表示感谢,送给潘忠虎1000元。2012年下半年,500亩公益林抚育等项目资金到位,为感谢潘、王二人,经该村两委商议,于2012年腊月的一天,章立斌代表该村送给被告人潘忠虎2000元。几天后,章立斌与该村计生专干方明秀一道去被告人王成年家,送给王成年2000元。

      2、村民郭银华获取了林业项目资金,为表示感谢,2012年腊月,委托汤池镇鲁畈村主任文见环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二人现金各1000元。

      3、汤池镇常院村村民常军武申请2010年度现有林培育项目176亩,2011年元月获取财政补贴资金17600元。为表示感谢及求得汤池林业站继续关照,常军武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二人现金各2000元。

      4、2010年以及2011年,汤池林业站为汤池镇茶亭村书记李立平个人安排现有林培育项目51亩、50亩,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潘忠虎,李立平分两次送给潘忠虎现金2000元、3000元。2012年度,汤池林业站为茶亭村安排现有林培育、油茶造林、公益林抚育项目,资金到位后,为表示感谢,该村干部集体研究,支书李立平、文书李金萍等人于2013年元月份与其他村干部一道,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各3000元,汪书华3000元由王成年代为转交。

      5、2010年11月,被告人潘忠虎以汤池镇郭河村书记夏登流名义,为该村安排开工170亩油茶基地造林项目。2011年3月20日竣工,同年12月20日验收。该项目补贴资金34000元到位后,为表示感谢,夏登流于2012年元月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现金3000元。

      6、2012年,被告人潘忠虎给汤池镇镜石村安排公益林抚育项目500亩,该项目资金到位后,2013年2月,村主任黄田东代表该村送给潘忠虎现金2800元。

      7、汤池林业站给汤池镇大岭村安排了2012年度油茶新造林、毛竹新造林、油茶低改项目,项目资金36300元。资金到位后,张平、吴义伍代表该村于2013年元月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各1000元表示感谢。

      8、油坊村书记谢世成因帮助村民谢尚东实施林业项目,经手获取财政补贴资金44750元。2012年元月,为表示感谢,谢世成送给潘忠虎、王成年和汪书华现金各3000元。同年4月,为获得继续关照及帮忙推销油茶苗,谢世成又送给潘忠虎现金20000元。

      9、汤池林业站为汤池镇谭岭村安排2012年度油茶低改和新造林项目,该项目资金60000元。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等人,2013年元月,该村主任章心成送给潘、王二人现金各3000元,送给汪书华现金2000元。

      10、2012年上半年,安徽香草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将沙埂村、王河村、毛岭村林场林权流转到其公司名下。该公司总经理汪泽生为感谢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在流转工作中提供方便、给予帮忙,遂于2012年下半年送给潘、王二人现金各5000元。

      11、2013年上半年,安徽宏恩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欲在汤池镇发展林业项目,委托张和友(打点)疏通关系。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经张和友沟通,同意给予关照。同年6月,张和友受宏恩公司法人代表韩永庭委托,送给潘、王现金各10000元。

      12、2010年度,时在新荣久公司汤池基地部任职的张和友与汪坤商议,基地部一些开支不好处理,提出由汤池林业站给予帮忙,从造林项目中切一块以农户的名义上报。遂以胡筹存、杨龙务、吴义伍名义虚报油茶低产林改造、油茶基地造林项目,骗取财政补贴资金28.49万元。2011年春节前,为感谢潘忠虎和王成年的帮忙,张和友安排汪坤送给二人现金各10000元。之后,张和友又安排汪坤送给潘忠虎现金10000元。

      13、2010年,汤池林业站以大岭村吴义伍名义为新荣久公司申报280亩扶贫油茶开发项目,项目资金11.2万元。2011年1月8日,汤池镇财政所以“林业油茶开发以奖代补资金”拨付给汤池林业站,吴义伍于2011年4月11日出具领条手续,张和友签字证明,将该款从林业站的账户打到吴义伍个人银行卡上。尔后,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与张和友等人协商,将该11.2万元又从吴义伍银行卡转到汪坤的银行卡,该款未入新荣久公司账户。为表示感谢,张和友安排汪坤于2011年春的一天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二人现金各5000元。

      14、2010年,汤池林业站为新荣久公司汤池基地部调整98亩退耕还林计划,增加20000元退耕还林补贴款。2011年春,该补贴款由汤池林业站打到汪坤个人单独开设的账户。2011年5月,张和友在离开汤池基地部前,与汪坤商议处理20000元补贴款。为感谢潘忠虎和王成年的帮忙,张和友安排汪坤从中支取10000元,由汪坤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二人现金各5000元。2013年6月份,在获悉上级欲检查涉农资金后,二人分别将收受的5000元退还给汪坤。

      1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平时对新荣久公司的支持和帮助,时在新荣久公司汤池基地部任职的汪坤受新荣久公司安排,送给潘、王二人现金各2000元。

      16、2012年度,汤池镇留览村主任郭其柱实际油茶造林11亩,应得财政补贴资金4400元。经被告人潘忠虎安排,额外给郭其柱多报油茶造林40亩,套取财政补贴资金16000元。郭其柱凭被告人王成年开具的现金支票将20400元从银行取出。2013年1月29日,郭其柱出具一张领到林业站2012年新造林油茶51亩款20400元领条,同时出具领到油茶新造林11亩补助费4400元,并伪造了20500元的油茶造林小工工资表一张(备注实付20400元)。汤池林业站等人因经常在郭其柱开设的饭店就餐,被告人潘忠虎以建护林牌、林业开发项目生活补贴事宜,由郭其柱出据领款4000元。为表示感谢,郭其柱将尚余的12000元送给潘忠虎和王成年各人6000元。

      17、2010年至2011年,安徽徽宝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在汤池镇流转土地,实施油茶造林项目。为感谢对安徽徽宝公司工作的帮助,2012年元月,在被告人潘忠虎到徽宝公司公司报销苗木费7000元时,该公司法人代表蒲哨峰送给其现金20000元。

      18、2011年,安徽情侣峰盆景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在汤池镇实施油茶低改项目和森林提升行动项目。由汤池林业站负责实施并帮忙做项目资料,该项目费用约15000元。2013年5月,被告人潘忠虎以油坊村谢山油茶试范栗树除杂补偿及油茶小工工资表计款25000元在情侣峰公司报销。为感谢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对项目实施的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青安排其子朱杰送给潘、王二人现金分别为5900元、5800元。

      另查明:舒城县汤池林业工作站的性质为事业单位,隶属于舒城县林业局。被告人潘忠虎案发前担任该林业站站长,被告人王成年案发前系该林业站工作人员,实际兼任出纳工作。被告人汪坤系新荣久公司聘用工作人员。2013年7月,舒城县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潘忠虎、王成年违纪违规问题时,潘、王主动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已查证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同时又主动交代了违纪问题,主动向中共舒城县委纪委分别退缴违纪及非法所得款37.33万元、19.9万元。被告人汪坤于案发前,主动向舒城县林业局如实交代其伙同他人贪污事实,并向县纪委退缴赃款4.5万元。三被告人贪污资金属于国家财政对林业造林项目的补助资金及公款。被告人王成年在农合行领用了现金支票以及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办理了存折), 用于平时林业站的零星开支的支取。自2010年以来,镇、站、局已发放了个人小工资、奖金、摩托加油、节日加班、下乡补贴、年休假等费用。

      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忠虎在担任舒城县林业局汤池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报林业项目、造林亩数、虚列支出、截留资金不入账的方法,侵吞财政补贴资金及公款计341773元,个人得款124011.50元;被告人潘忠虎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5700元。被告人王成年身为舒城县林业局汤池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潘忠虎虚列支出、截留资金不入账的方法,侵吞公款计88023元,个人得款44011.50元;被告人王成年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3800元。被告人汪坤身为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潘忠虎等人相互勾结,虚报造林亩数,共同侵吞财政补贴资金计148750元,个人得款40000元。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汪坤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相互作用、相互配合,共同犯意明显,对犯罪结果均予积极追求实现,不宜区分主、从犯,故本院对被告人王成年及其辩护人辩称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汪坤与被告人潘忠虎等人相互勾结骗取财政补贴款共同侵吞,根据被告人汪坤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被告人潘忠虎亦不宜区分主、从地位。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的辩护人辩称2012年2月,用苗木发票从林业站内支出公款8万元,手续齐全,并经汤池镇分管林业副镇长签字“核”过,不构成贪污犯罪,应作为潘、王二人的加班、下乡补贴、补助等费用。经查,潘、王二人采取以虚假的发票完善报销手续,达到侵吞公款目的,辩护人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以及辩护人关于汪泽生、张和友、朱学青所给的钱款系劳务费、代劳费辩解意见,经查,上述送给二被告人钱款的人,均出于林权流转、受他人之托欲申报林业项目以及实施油茶低改、森林提升项目等谋取利益之目的明显,其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成年辩称只收受章立斌给予1000元,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年计收受章立斌3000元,其中1000元证据不足,应认定其收受2000元。被告人王成年否认收受常军武2000元、谢世成3000元、汪坤10000元、5000元、2000元、郭其柱6000元钱款,经审查,给予被告人王成年上述钱款的数额、事实、目的以及借何种名义,证人及同案人的证言、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主要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情况下,又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属于同种罪行,应视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情形,辩护人辩称构成自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潘忠虎的辩护人辩称潘忠虎具有立功表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汪坤于案发前,主动向舒城县林业局如实交代其伙同他人贪污事实,以自首论。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均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潘忠虎、王成年如实交代两罪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接受调查期间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坤构成自首,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给予减轻处罚。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恶性、供述犯罪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忠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

      二、被告人王成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汪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追缴被告人潘忠虎违法所得款249711.50元、被告人王成年违法所得款107811.50元、被告人汪坤违法所得款40000元,上缴国库。

    [2014/11/19 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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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时

      地 点:金安区人民法院法庭

      是否公开:公开

      旁听人数:若干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张笑琳

      代理审判员:王 欣

      代理审判员:李传丽

      书记员:武学谦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事案件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到庭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一、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维护法庭秩序;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所携带的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请一律关闭;

      三、未经法庭许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不得参加旁听;在开庭期间,旁听人员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

      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和提问,若对庭审有意见可在庭后提出;

      四、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和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对经两次训诫仍不听劝告、制止者,审判长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

      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法院将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有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检察员、当事人、辩护人等应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汪坤到庭。

     

    [2014/11/19 15:19:33]
  • ·    审判长:请法警将各被告人的械具解除。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汪坤,一审判决书对你们基本情况的记载是否属实?

      潘忠虎:属实。

      王成年:属实。

      汪坤:属实。

      审判长: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贪污、受贿、汪坤贪污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舒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汪坤不服,提出上诉。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我院按第二审审判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合议庭由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笑琳、代理审判员李传丽、王欣组成,由审判员张笑琳担任审判长,李传丽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武学谦担任法庭记录。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焱、刘敏,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克生(辩1)、陈庆元(辩2)律师依法出庭为上诉人王成年辩护。

      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指派代应坤(辩3)律师、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指派杨登贵(辩4)律师依法出庭为上诉人汪坤辩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上诉人、辩护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要求调换。各上诉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潘忠虎:不申请

      王成年:不申请

      汪坤: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辩1: 不申请

      辩2:不申请

      辩3:不申请

      辩4:不申请

      审判长:上诉人、辩护人在二审审理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上诉人、辩护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上诉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3、上诉人可以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各上诉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潘忠虎:听清楚了。

      王成年:听清楚了。

      汪坤:听清楚了。

      审判长:辩护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没有?

      辩1:听清楚了。

      辩2:听清楚了。

      辩3:听清楚了。

      辩4:听清楚了。

     

    [2014/11/19 15:21:22]
  •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本庭宣读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舒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即宣读原判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及结果部分。

      代理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汪坤贪污犯罪事实。

      1、2010年春,张和友从湖北省罗田购买苗木时,将多购买的苗木告诉被告人潘忠虎。2010年6月3日,张和友到湖北省罗田以舒城县林业局汤池林业站的名义开具了价值80000元的油茶嫁接苗发票。回舒城县后,张和友将该发票交给潘忠虎。2012年2月,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经商议,由被告人王成年做报销封面并在经手人栏签名,被告人潘忠虎签同意报,由张和友在证明人栏签名,后报汤池镇分管林业副镇长汪书华签核。手续完备后,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从汤池镇林业站账内公款中支取80000元私分,每人得款40000元。

      2、2012年,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私自截留汤池林业站公款21400元不入账,除去开支结余3381元,二人于2012年11月14日,每人分得1690.50元。

      3、截止2012年11月15日,汤池林业站账外收入结余4642元不入账,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二人各分款2321元。

      4、2011年春,被告人潘忠虎、汪坤以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荣久公司)名义虚报大岭村大岭和石窑两处油茶示范林人工造林项目面积共425亩,并告知了赵中伟、黄贤圣(均另案处理)。经过商议,赵中伟提供安徽德昌苗木公司开具的两张虚假交易苗木发票款141000元以及汪坤编造的新荣久公司一张工资表款8650元(误多做了900元)入账套取财政补贴资金148750元。后通过转账的方法将该款从新荣久公司账户支出予以私分,其中潘忠虎得款40000元,汪坤得款40000元。

      5、2011年春,被告人潘忠虎在为新荣久公司上报位于石牌村及大岭村的油茶示范林机械整地造林项目验收合格亩数时,虚报挖机整地造林面积300余亩。潘遂向赵中伟告诉了实情,后潘与赵经过商议,从中虚报油茶新造林250亩,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黄贤圣。2012年1月,该项目资金拨付至新荣久公司账户,被告人潘忠虎伙同赵中伟虚报两张苗木费发票,由赵中伟从新荣久公司报支105000元,其中潘忠虎分得40000元。

      二、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受贿犯罪事实。

      1、2011年,汤池镇王河村向汤池林业站争取项目,被告人潘忠虎同意2012年给该村安排500亩公益林抚育以及其他林业项目,当年腊月,章立斌代表该村为表示感谢,送给潘忠虎1000元。2012年下半年,500亩公益林抚育等项目资金到位,为感谢潘、王二人,经该村两委商议,于2012年腊月的一天,章立斌代表该村送给被告人潘忠虎2000元。几天后,章立斌与该村计生专干方明秀一道去被告人王成年家,送给王成年2000元。

      2、村民郭银华获取了林业项目资金,为表示感谢,2012年腊月,委托汤池镇鲁畈村主任文见环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二人现金各1000元。

      3、汤池镇常院村村民常军武申请2010年度现有林培育项目176亩,2011年元月获取财政补贴资金17600元。为表示感谢及求得汤池林业站继续关照,常军武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二人现金各2000元。

      4、2010年以及2011年,汤池林业站为汤池镇茶亭村书记李立平个人安排现有林培育项目51亩、50亩,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潘忠虎,李立平分两次送给潘忠虎现金2000元、3000元。2012年度,汤池林业站为茶亭村安排现有林培育、油茶造林、公益林抚育项目,资金到位后,为表示感谢,该村干部集体研究,支书李立平、文书李金萍等人于2013年元月份与其他村干部一道,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各3000元,汪书华3000元由王成年代为转交。

      5、2010年11月,被告人潘忠虎以汤池镇郭河村书记夏登流名义,为该村安排开工170亩油茶基地造林项目。2011年3月20日竣工,同年12月20日验收。该项目补贴资金34000元到位后,为表示感谢,夏登流于2012年元月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现金3000元。

      6、2012年,被告人潘忠虎给汤池镇镜石村安排公益林抚育项目500亩,该项目资金到位后,2013年2月,村主任黄田东代表该村送给潘忠虎现金2800元。

      7、汤池林业站给汤池镇大岭村安排了2012年度油茶新造林、毛竹新造林、油茶低改项目,项目资金36300元。资金到位后,张平、吴义伍代表该村于2013年元月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各1000元表示感谢。

      8、油坊村书记谢世成因帮助村民谢尚东实施林业项目,经手获取财政补贴资金44750元。2012年元月,为表示感谢,谢世成送给潘忠虎、王成年和汪书华现金各3000元。同年4月,为获得继续关照及帮忙推销油茶苗,谢世成又送给潘忠虎现金20000元。

      9、汤池林业站为汤池镇谭岭村安排2012年度油茶低改和新造林项目,该项目资金60000元。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等人,2013年元月,该村主任章心成送给潘、王二人现金各3000元,送给汪书华现金2000元。

      10、2012年上半年,安徽香草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将沙埂村、王河村、毛岭村林场林权流转到其公司名下。该公司总经理汪泽生为感谢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在流转工作中提供方便、给予帮忙,遂于2012年下半年送给潘、王二人现金各5000元。

      11、2013年上半年,安徽宏恩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欲在汤池镇发展林业项目,委托张和友(打点)疏通关系。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经张和友沟通,同意给予关照。同年6月,张和友受宏恩公司法人代表韩永庭委托,送给潘、王现金各10000元。

      12、2010年度,时在新荣久公司汤池基地部任职的张和友与汪坤商议,基地部一些开支不好处理,提出由汤池林业站给予帮忙,从造林项目中切一块以农户的名义上报。遂以胡筹存、杨龙务、吴义伍名义虚报油茶低产林改造、油茶基地造林项目,骗取财政补贴资金28.49万元。2011年春节前,为感谢潘忠虎和王成年的帮忙,张和友安排汪坤送给二人现金各10000元。之后,张和友又安排汪坤送给潘忠虎现金10000元。

      13、2010年,汤池林业站以大岭村吴义伍名义为新荣久公司申报280亩扶贫油茶开发项目,项目资金11.2万元。2011年1月8日,汤池镇财政所以“林业油茶开发以奖代补资金”拨付给汤池林业站,吴义伍于2011年4月11日出具领条手续,张和友签字证明,将该款从林业站的账户打到吴义伍个人银行卡上。尔后,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与张和友等人协商,将该11.2万元又从吴义伍银行卡转到汪坤的银行卡,该款未入新荣久公司账户。为表示感谢,张和友安排汪坤于2011年春的一天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二人现金各5000元。

      14、2010年,汤池林业站为新荣久公司汤池基地部调整98亩退耕还林计划,增加20000元退耕还林补贴款。2011年春,该补贴款由汤池林业站打到汪坤个人单独开设的账户。2011年5月,张和友在离开汤池基地部前,与汪坤商议处理20000元补贴款。为感谢潘忠虎和王成年的帮忙,张和友安排汪坤从中支取10000元,由汪坤送给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二人现金各5000元。2013年6月份,在获悉上级欲检查涉农资金后,二人分别将收受的5000元退还给汪坤。

      1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平时对新荣久公司的支持和帮助,时在新荣久公司汤池基地部任职的汪坤受新荣久公司安排,送给潘、王二人现金各2000元。

      16、2012年度,汤池镇留览村主任郭其柱实际油茶造林11亩,应得财政补贴资金4400元。经被告人潘忠虎安排,额外给郭其柱多报油茶造林40亩,套取财政补贴资金16000元。郭其柱凭被告人王成年开具的现金支票将20400元从银行取出。2013年1月29日,郭其柱出具一张领到林业站2012年新造林油茶51亩款20400元领条,同时出具领到油茶新造林11亩补助费4400元,并伪造了20500元的油茶造林小工工资表一张(备注实付20400元)。汤池林业站等人因经常在郭其柱开设的饭店就餐,被告人潘忠虎以建护林牌、林业开发项目生活补贴事宜,由郭其柱出据领款4000元。为表示感谢,郭其柱将尚余的12000元送给潘忠虎和王成年各人6000元。

      17、2010年至2011年,安徽徽宝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在汤池镇流转土地,实施油茶造林项目。为感谢对安徽徽宝公司工作的帮助,2012年元月,在被告人潘忠虎到徽宝公司公司报销苗木费7000元时,该公司法人代表蒲哨峰送给其现金20000元。

      18、2011年,安徽情侣峰盆景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在汤池镇实施油茶低改项目和森林提升行动项目。由汤池林业站负责实施并帮忙做项目资料,该项目费用约15000元。2013年5月,被告人潘忠虎以油坊村谢山油茶试范栗树除杂补偿及油茶小工工资表计款25000元在情侣峰公司报销。为感谢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对项目实施的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青安排其子朱杰送给潘、王二人现金分别为5900元、5800元。

      另查明:舒城县汤池林业工作站的性质为事业单位,隶属于舒城县林业局。被告人潘忠虎案发前担任该林业站站长,被告人王成年案发前系该林业站工作人员,实际兼任出纳工作。被告人汪坤系新荣久公司聘用工作人员。2013年7月,舒城县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潘忠虎、王成年违纪违规问题时,潘、王主动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已查证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同时又主动交代了违纪问题,主动向中共舒城县委纪委分别退缴违纪及非法所得款37.33万元、19.9万元。被告人汪坤于案发前,主动向舒城县林业局如实交代其伙同他人贪污事实,并向县纪委退缴赃款4.5万元。三被告人贪污资金属于国家财政对林业造林项目的补助资金及公款。被告人王成年在农合行领用了现金支票以及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办理了存折), 用于平时林业站的零星开支的支取。自2010年以来,镇、站、局已发放了个人小工资、奖金、摩托加油、节日加班、下乡补贴、年休假等费用。

      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忠虎在担任舒城县林业局汤池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报林业项目、造林亩数、虚列支出、截留资金不入账的方法,侵吞财政补贴资金及公款计341773元,个人得款124011.50元;被告人潘忠虎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5700元。被告人王成年身为舒城县林业局汤池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潘忠虎虚列支出、截留资金不入账的方法,侵吞公款计88023元,个人得款44011.50元;被告人王成年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3800元。被告人汪坤身为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潘忠虎等人相互勾结,虚报造林亩数,共同侵吞财政补贴资金计148750元,个人得款40000元。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汪坤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相互作用、相互配合,共同犯意明显,对犯罪结果均予积极追求实现,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王成年及其辩护人辩称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汪坤与被告人潘忠虎等人相互勾结骗取财政补贴款共同侵吞,根据被告人汪坤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被告人潘忠虎亦不宜区分主、从地位。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的辩护人辩称2012年2月,用苗木发票从林业站内支出公款8万元,手续齐全,并经汤池镇分管林业副镇长签字“核”过,不构成贪污犯罪,应作为潘、王二人的加班、下乡补贴、补助等费用。经查,潘、王二人采取以虚假的发票完善报销手续,达到侵吞公款目的,辩护人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以及辩护人关于汪泽生、张和友、朱学青所给的钱款系劳务费、代劳费辩解意见,经查,上述送给二被告人钱款的人,均出于林权流转、受他人之托欲申报林业项目以及实施油茶低改、森林提升项目等谋取利益之目的明显,其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成年辩称只收受章立斌给予1000元,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年计收受章立斌3000元,其中1000元证据不足,应认定其收受2000元。被告人王成年否认收受常军武2000元、谢世成3000元、汪坤10000元、5000元、2000元、郭其柱6000元钱款,经审查,给予被告人王成年上述钱款的数额、事实、目的以及借何种名义,证人及同案人的证言、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主要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情况下,又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属于同种罪行,应视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情形,辩护人辩称构成自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潘忠虎的辩护人辩称潘忠虎具有立功表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汪坤于案发前,主动向舒城县林业局如实交代其伙同他人贪污事实,以自首论。被告人潘忠虎、王成年均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潘忠虎、王成年如实交代两罪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接受调查期间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坤构成自首,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给予减轻处罚。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恶性、供述犯罪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忠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

      二、被告人王成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汪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追缴被告人潘忠虎违法所得款249711.50元、被告人王成年违法所得款107811.50元、被告人汪坤违法所得款40000元,上缴国库。

      审判长:各上诉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潘忠虎:听清楚了

      王成年:听清楚了

      汪坤: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执庭法警将王成年、汪坤带至候审室候审。

    [2014/11/19 15:21:47]
  • ·    审判长:上诉人潘忠虎,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

      潘忠虎:本人对自己的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判决书所列的事实均是我被采取措施前供述的,组织部门也告诉我构成自首。其中一起80000系自己交代,贪污的第二起也是自己主动交代,贪污四、五项系自己向组织机关主动写明了材料。第十八起受贿事实,事实属实,但部分属于人情的,且系自己在组织调查时我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对我采取措施后再次核对事实和证据时也认为我是主动交代的。关于贪污的8万元,我认为应是从犯。赵中伟告诉我周边都栗下造林,关于资金的问题,赵中伟将这一部分资金当成公司开支,资金使用也是赵中伟安排,我也是被赵中伟利用。我积极主动退赃,认定贪污的我个人的40000元我已经退赃,我也将部分款项退到新荣久公司,认定受贿的第八项我也已经退还。我认为自己是初犯,自己是一时糊涂,希望法庭认定自首,从轻判处。

    [2014/11/19 15:26:50]
  •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和检察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潘忠虎贪污事实分别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和讯问。辩护人,对该节事实是否需要向上诉人发问?

      辩1:需要,八万元苗木发票从哪里来的

      潘忠虎:我们站里员工张和友在湖北开的一个发票

      辩1:发票在报销前向镇里汇报过吗

      潘忠虎:报销时和镇上汪镇长汇报了,汪镇长也签字了

      辩1:你何时到汤池林业站任职

      潘忠虎:2010年元月份

      辩1:你发放过下乡、加班补贴吗

      潘忠虎:星期天、节假日加班应该没有单独发过。

      审判长:汪坤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3:不需要

      审判长:检察员,对该节事实是否需要向上诉人讯问?

      检:你在一审阶段所作供述是否属实

      潘忠虎:属实

      检:舒城县纪委何时找你谈话

      潘:2013年7月份

      检:你是林业站的在职职工吗

      潘:是的,全额财政拨款,张和友也是

      检:张和友工资谁发

      潘:财政局

      检:张和友外出打工经过批准吗

      潘:不清楚

      检:你的技术职称

      潘:中级,工程师

      检:你的工资里是否包含技术工资

      潘:职称有,应该发了。

      检:你们林业站的职责是

      潘:林业管理、技术指导与服务

      检:你们为企业服务另外收费吗

      潘:没有

      检:为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企业会给钱吗

      潘:不给钱,我们也没有义务指导。

      检:你们加班费的来源

      潘:站里经费

      检:站里经费来源

      潘:林业局和站里创收,创收包括油茶造林,林业站也可以自己组织造林

      检:需要正规手续吗

      潘:是的

      检:你告诉王成年你的8万元发票从哪里来的

      潘:王成年知道,我和王成年商量的

      检:是你告诉王成年的,还是他问你的

      潘:是我告诉他的

      检:你们均分8万谁提议的

      潘:一起商议的

      检:向镇政府报销需要你们两人签字

      潘:需要分管镇长到林业站,必须我们两人都签字

      检:汪书华知道发票来历吗

      潘:知道

      检:谁告诉汪书华的?

      潘:我告诉的

      检:汪书华核实你们购买苗木了吗

      潘:他作为分管镇长没有必要核实

    [2014/11/19 15:39:59]
  •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和检察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潘忠虎受贿事实分别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和讯问。辩护人,对该节事实是否需要向上诉人发问?

      辩1:不需要

      辩2:不需要

      辩3:不需要

      辩4:不需要

      审判长:检察员,对该节事实是否需要向上诉人讯问?

      检:关于受贿的第16起事实,由你向法庭陈述

      潘忠虎:具体我记不清了,之前我交代过了,时间长了,我记不得了,确实有12000元。

      检:你和王成年是怎么分的

      潘忠虎:不是分的,是他分别给我们的

      审判长:上诉人潘忠虎,现在法庭就受贿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

      潘忠虎:好的

      审判员:常军武送给你2000元的同时送给王成年了吗?

      潘忠虎:我不知道

      审:你之前在侦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潘忠虎:应该属实。

      审:原判认定的第八起事实,谢世成是否送给你们钱款?

      潘忠虎:属实。

      审:因为什么事情?

      潘忠虎:那3000元实际是造林上我们给他上报,他表示感谢。

      审:原判认定的第十起受贿事实,汪泽生为什么送钱给你们?

      潘忠虎:我们帮其办林权流转,我们利用业余时间帮忙,他给我们的加班费,这个林权流转手续不完全是我们办,由县林业局林权股办,我们完全可以不参加。

      审:原判认定的第十五起事实,是否属实?

      潘忠虎:属实,实际上是我们平时给他加班,快过年了,他给的钱。

      审:原判认定的第十八起事实,朱学青为什么给你们钱?

      潘忠虎:情侣峰争取森林提升项目,它拿到手委托我和王成年帮其实施,包括上山采伐林木、除草等,他当时就讲了给我们一些辛苦费。当时问我有哪些违纪的事,我就把这个事讲了。

      审:香草谷生态公司林权流转,你和王成年做了哪些工作?

      潘:对山场林木评估、林权证办理和农户、村里的协调。

      审:林权办理是林业站的职责吗?

      潘:为公司办理林权站,他们可以到林业局办理,我们林业站没有这个职责。他们讲让我们帮忙办,他们给辛苦费。

      审:林业站是否有权利办理林权流转证件?

      潘:只有林业局林业股授权我们才可以办理,我们没有权力。

    [2014/11/19 15:46:41]
  • ·    审:你和王成年平时对新荣久公司给予了哪些帮助

      潘忠虎:新荣久的林权流转,苗木栽植、管理,有时候就是让我和王成年帮忙,栽苗等有时就是我和王成年办。

      审:2012年春节送给你们现金2000元,是否是为了感谢

      潘忠虎:因为我们帮忙栽植,我们来回帮他们跑,当时讲作为汽油费。

      审:如果你和王成年不是林业站人员,他还会送给你们吗

      潘忠虎:那我们接触不上。

      审判长:请执庭法警将潘忠虎带至候审室候审,带上诉人王成年到庭。

      审判长:上诉人王成年,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也可以宣读你的上诉状。

      王成年:(宣读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贪污数额8023元,受贿数额9000元,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和检察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王成年贪污事实分别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和讯问。辩护人,对该节事实是否需要向上诉人发问?

      辩1:报销的8万元发票是谁交给你的

      王成年:潘忠虎

      辩1:交给你时告诉你8万元是干什么的?

      王成年:作为我们下乡补贴

      辩1:发票报销谁有审批权?

      王成年:潘忠虎签字审批人,分管副镇长汪书华签的审核人

      辩1:你作为林业站会计有任职文件吗

      王成年:代理出纳,没有文件

      辩1:谁安排的?

      王成年:潘忠虎

      辩1:你是学会计专业的吗

      王成年:不是

      审判长:汪坤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4:不需要

      审判长:检察员,对该节事实是否需要向上诉人讯问?

      检:你是林业站在职职工吗

      王成年:是的,我2005年到汤池的

      检:林业站有几名职工

      王成年:在编是4名,在岗3名

      检:张和友哪一年外出打工

      王成年:2006年

      检:张和友打工是否经过上级机关允许

      王成年:经过上级机关同意

      检:你有无技术职称?

      王成年:助理工程师

      检:你的工资里是否包含技术工资?

      王成年:我的没有还没有兑现,我的助理工程师是2013年批下来的,之前是技术员,工资里包含技术员工资

      检:你们平时有加班费吗

      王成年:节日补助,没有发过加班费

      审判长:上诉人王成年,现在法庭就贪污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

      王成年:好的

      审判员:你在上诉期间提交了两份上诉状,以哪一份为准?

      王成年:以打印版为准。

    [2014/11/19 16:09:13]
  •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和检察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王成年受贿事实分别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和讯问。辩护人,对该节事实是否需要向上诉人发问?

      辩1:你有无受到常军武的2000元

      王成年:没有

      辩1:你收张和友的10000元是怎么回事

      王成年:张和友外出打工7、8年,他在林业站的工作由我们代干,他说是我们辛苦的感谢费

      辩1:你认识韩永庭吗

      王成年:不认识

      辩1:你帮朱学青做了哪些事情?

      王成年:森林提升工程,他委托我和潘忠虎负责这个事,我们亲自上山带着干。朱学青还让我加班加点,讲给我们一人5000元。

      辩1:你帮朱学青这些事是你们林业站的职责吗

      王成年:不是

      辩1:你在帮朱学青工作过程中是否受过伤

      王成年:受过伤

      辩1:请你将手上的伤向法庭出示

      王成年:好的

      辩1:汪坤给了你多少钱

      王成年:5000元,2013年6月份我已经退还了。

      审判长:汪坤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3:不需要

      辩4:不需要

      审判长:检察员,对该节事实是否需要向上诉人讯问?

      检:你受伤的药费是谁出的

      王成年:情侣峰公司朱学青

      检:关于郭其柱的12000元,你陈述一下

      王成年:入账数额是8400,总共就是8400的单据,关于20400的单据就作废了

      检:潘忠虎拿了其中6000元吗

      王成年:没有

      检:潘忠虎拿钱需要经过你吗

      王成年:需要,因为我是出纳

      审判长:上诉人王成年,现在法庭就受贿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

      王成年:好的

      审判员:关于郭其柱的12000元去哪里了

      王成年:钱在我这里保管

      审判员:郭其柱因为这12000元到林业站找过你吗

      王成年:没有找我,有没有找潘忠虎我不知道,潘忠虎讲不给他了,不能多给,就给他8400,那12000就不给他了。

      审判长:请执庭法警将王成年带至候审室候审。带上诉人汪坤到庭。

    [2014/11/19 16:14:13]
  • ·    审判长:上诉人汪坤,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或是宣读上诉状。

      汪坤:(宣读上诉状)。一审对潘忠虎与我不予区分主从犯明显不当,系潘忠虎和赵中伟商议的。我应当构成从犯,本人仅对40000元负责。请求二审判处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和检察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汪坤贪污事实分别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和讯问。辩护人,对该节事实是否需要向上诉人发问?

      辩3:你在新荣久基地部负责什么工作

      汪坤:负责工资发放,费用报销

      辩3:你有无参与大岭村、大岭石窑油茶林虚报的

      汪坤:没有

      辩3:谁交给你油茶发票

      汪坤:赵中伟的,这批钱是林业站转账的

      辩3:148750元是谁打到你卡上

      汪坤:赵中伟安排,账户是潘忠虎提供的

      辩3:你把148750元分给几个人是谁安排的

      汪坤:赵中伟的

      辩3:你何时知道这个钱是赃款的

      汪坤:钱打到我账上我才知道的

      辩3:你与赵中伟关系?

      汪坤:关系不怎么融洽。

      辩4:你到新荣久公司什么时间

      汪坤:2005年11月份

      辩4:你在基地部担任副经理是什么时间

      汪坤:2012年10月份

      辩4:还有其他负责人吗

      汪坤:还有一个分管的副总,公司分管的,基地部由赵中伟负责。

      辩1:我是王成年辩护人,你一共送给王成年多少钱?

      汪坤:我在办案机关已经供述了,已经有记录了。以办案笔录为准

      辩1:王成年有无退还你钱

      汪坤:退了,这5000元又给他家属了,是退耕还林的钱。

      辩1:王成年何时退给你的

      汪坤:7月份

      辩1:你何时退给他家属的

      汪坤:8月份

      辩1:为什么退给他家属

      汪坤:他讲那个钱他家里已经交给纪委了。

      审判长:检察员,对该节事实是否需要向上诉人讯问?

      检:你在一审阶段所作供述是否属实?

      汪坤:属实

      检:你知道这笔14万元是赃款时有什么反应?

      汪坤:有点矛盾,但还是隐瞒了。

      检:王成年退给你的5000元,你何时送给他的?

      汪坤:在张和友离开基地部时送的

      检:哪一年?

      汪坤:2012年5、6月份。

    [2014/11/19 16:27:54]
  • ·    审判长:请执庭法警带潘忠虎、王成年到庭。

      审判长:下面进行当庭举证、质证。

      审判长: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在(2014)舒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中予以了确认。

      审判长:各上诉人,你们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对上述证据已经发表了意见,在今天的法庭上,你们对上述证据还有什么新的意见?潘忠虎有什么意见?

      潘忠虎:没有新的意见

      王成年:原先出示的证据大部分不是事实

      汪坤:没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1:一审中补充侦查卷是在开庭时公诉人举证的,法庭并未给质证时间,所以辩护人并未举证。对于这份证据中谢世成和谢尚东的证言主要意见是,其证言否认书证收条的效力,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不能改变书证的效力。对于常军武的证言,与辩护人所取得的证言相矛盾,效力请法庭综合认定。对于证人朱学青的证言,请法庭注意朱学青的回答,其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王成年、潘忠虎都在职责之外为情侣峰公司做工作。

      辩3:原审公诉人的证据只能证明汪坤贪污148750元完成后参与了私分的犯罪行为,不能证明汪坤在贪污既遂之日前有参与的过程。原审中赵中伟曾说到汪坤听到了潘忠虎与其商量的事,系孤证,且前后矛盾,他本人于汪坤存在矛盾,所以讲赵中伟证言不能采信。同案犯潘忠虎的一份供述,他提到汪坤曾听到其和赵中伟谈钱怎么分。请法庭注意,他们协商这件事是2012年5月份到7月份,而财政局的资金已经到新荣久的账户,贪污行为已经既遂,因此不能以此认定汪坤共同骗取侵吞148750元的事实。

      辩4:林业局的文件上报时间是2011年12月份,财政部门审核是在2012年元月份,汪坤知晓是在2012年5月份,潘忠虎证言是其和赵中伟商议的,与汪坤无关。赵中伟的证言不可信。原审法院对涉及本案贪污第四起的指控,从书证和证人证言证实的情况看,系汪坤与潘忠虎先商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

      审判长:检察员对于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 关于常军武、谢世成、谢尚东等人的证言,他们对自己的证言作了修正。关于朱学青的证言,其讲与潘忠虎商议后以开小工费多开一点。关于汪坤行为的认定,检察员将在出庭意见中说明。

      审判长: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如果有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举证,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所要证明的问题及证据所在的卷宗页码。

      审判长:上诉人潘忠虎,你有什么新的证据要向法庭举证?

      潘忠虎:没有。

      审判长:上诉人王成年,你有什么新的证据要向法庭举证?

      王成年:没有。

      审判长:上诉人汪坤,你有什么新的证据要向法庭举证?

      汪坤:没有。

      审判长:王成年辩护人有什么新的证据要向法庭举证?

      辩1:1、2011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2、一审证据目录中第二十组证据

      张和友不在汤池林业站上班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其工作由王成年和潘忠虎代其完成。张和友送给王成年10000元钱,是因为张和友多年不在汤池林业站上班,王成年帮其完成,系劳务费,不是感谢费。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王成年:属实。

      审判长: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有不同意见。张和友外出打工系经过上级同意,且张和友工资由县财政拨付,不存在王成年帮其完成工资、其向王成年提供劳务费一说。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1:3、汤池镇农户林木采伐申请表

      汤池镇林业站在接受农户林木采伐申请时,须经过舒城县林业局和舒城县汤池镇人民政府双重标准,因此汤池林业站是受汤池镇人民政府领导。

      4、缴纳党费收据三张

      王成年的党费是由汤池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收取,党组织关系在该党支部,汤池镇林业站受汤池镇政府领导

      5、舒城县林业局(2007)61号文件、文件处理标签

      舒城县林业局向下属单位发送文件,汤池镇林业站需要报汤池镇政府副镇长汪书华审阅。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王成年:属实。

      审判长: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有不同意见。这张发票是虚报的,汪书华仅作形式审查,汪书华并不知道发票是虚报的。

      审:王成年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

      辩1:6、一审证据目录中第一组证据,结合3、4、5项证据说明,潘忠虎安排80000元的发票报销,是经过副镇长汪书华代表政府审批的,林业站受镇政府领导,王成年获得40000元不构成贪污罪。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王成年:属实。

      审判长: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没有新的意见。

    [2014/11/19 16:47:47]
  • ·    审判长:汪坤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3:关于汪坤有关情况的说明,打款记录,报销封面,舒城县2010年造林资金发放表,获奖证书。证明148750元油茶补贴款贪污既遂的日子与汪坤介入贪污的时间不一致。汪坤是基地的出纳员,填票、打款是其职责行为。

      审判长:证据的来源?

      辩3:关于汪坤有关情况的说明,打款记录,报销封面来自新荣久公司,舒城县2010年造林资金发放表来自卷宗,获奖证书由本人提供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汪坤: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对证据本身不持异议。

      审判长:汪坤辩护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辩1: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两份文件、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汪坤是专家级人才,其公司是省级农林企业,汪坤妻子常年卧病在床。汪坤符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汪坤: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对证据本身不持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审判长:继续举证。

      辩3:公诉意见书节选、法庭笔录节选、李立平的供述,汪坤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系从犯。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汪坤: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没有意见。

      审判长:继续举证。

      辩3:汪坤的会见笔录,证明汪坤参与贪污是在自己到新荣久之后,公诉机关无切实证据证明汪坤在之前参与贪污。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汪坤: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没有意见。

      辩3:上诉人汪坤符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缓刑的规定。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汪坤: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没有意见。

      辩4:辩护人提交的六组证据,现再予以说明。证据一:任职文件及附件各一份

      证明赵中伟2011年6月2日起任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基地部经理。

      证据二:任职文件及附件各一份证明汪坤2012年10月9日起任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基地部副经理,本案发生时汪坤为普通工人,并不是公司或基地部负责人之一,无决策权。

      证据三:证明一份

      证明汪坤在单位一贯表现良好

      证据四:证明一份

      证明汪坤妻子刘锦萍患有严重疾病,家庭贫困

      证据五:出院小结及用药清单各一份

      证明汪坤妻子住院花去大量医疗费。

      证据六:结婚复印件一份

      证明上诉人汪坤与刘锦萍系夫妻关系。

      同时提交法庭三份书证,证实汪坤在知晓钱款后贪污行为已经完成了。检察机关当时认为汪坤只应对4万元负责。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汪坤: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对证据本身不持异议,其他的在出庭意见中综合答辩。

      审判长:检察员有什么新的证据要向法庭举证?

      检:没有。

      审判长:舒城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审理时,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合议庭将在合议时予以确认。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2014/11/19 17:01:59]
  •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上诉人潘忠虎,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潘忠虎:一、8万元苗木费,认定我贪污,有很多垫付的资金,平时工作中自己我们垫付了一部分,部分没有票据,贪污的4万元在事实调查前我已经退了一部分;二、关于受贿,汪泽生给的5000元实际上是给我们加班的报酬,给朱学青5800元也是给我们的报酬,张和友的10000元是因为我们帮他做了工作,新荣久给的2000元是公司给我们的汽油费。与赵中伟、汪坤贪污的事实,我只是负责验收、上报,资金分配我并未参与,钱是发到公司的,我也没有参与。我得的8万元在2013年6月份就退到基地部了,谢世成的钱我也在2013年6月份就退款了。

      审判长:上诉人王成年,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王成年:一、关于贪污,8万元报销的事情是潘忠虎安排的,经过分管副镇长同意的,我是被支配的地位,是服从地位。贪污所得是4011.5元,是潘忠虎安排的,我应该是从犯;二、关于张和友给的10000元,因为他外出打工7、8年,我们帮忙承担了很多事情;三、汪泽生给的钱是劳务费;朱学青给的钱是前一年承诺的,第二年兑现的,怎么能算受贿呢?四、章立斌、谢世成等人的钱我没有受到,我不服。对于汪坤所给的5000元,我在纪委找之前就还给汪坤了,我认为本人贪污数额为4011.5元,受贿应为9000元钱。我们具有自首情节,其他没有了。

      审判长:上诉人汪坤,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汪坤:前面已经说过,不再重复。

      审判长:现在由王成年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1:辩护人认为舒城县人民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贪污部分,原判认定的8万元发票私分构成贪污罪系认定错误,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王成年无主管贪污故意。王成年无专业会计知识,王成年无贪污故意;该8万元系作为下乡补贴。潘忠虎的供述证实这几年没有发放下乡补助,应按照同类单位发放补助金,潘忠虎当庭供述曾向汪书华副镇长汇报过。王成年获得8万元中的一部分是经过汤池镇人民政府同意的,不属于刑法范畴。汤池林业站属于舒城县林业局和汤池镇政府双重领导,镇分管领导的行政行为在被宣布违法前应推定为合法。二、关于受贿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收受常军武2000元证据不足,辩护人在一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卷宗中常军武的证言搜集是违法的,应予以排除。常军武在补充证据中改变证言,且常军武为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用来证明王成年收受谢世成钱款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定案,谢世成证言前后矛盾,潘忠虎的供述相互矛盾,谢尚东证言其没有给过也没有委托谢世成给汤池林业站钱款。谢世成、谢尚东在补充侦查卷中的证言改变了自己的书证收条的效力,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汪坤送钱给王成年5000元,第二笔钱是重复的,且相关证据不足。郭其柱没有送给王成年6000元,关于钱款的来源问题,20400元的现金支票支取钱款后钱由郭其柱交给了林业站,郭其柱仅取了8400元,其中的工资领条也表明作废字样,林业站只支出了8400元。王成年收受汪泽生等人的32800元不构成受贿罪,汪泽生在办公室送给王成年5000元,王成年不具有利用职务为其谋利的客观性,系因王成年、潘忠虎牺牲休息时间帮忙。香草谷公司需要技术人员支出,应认定王成年的劳务费。王成年无为汪泽生公司谋利的职权。关于汪坤送给王成年10000元不构成受贿,汪坤的证言前后矛盾,王成年无为汪坤及其公司谋利的职权。关于汪坤送给王成年2000元不构成受贿,王成年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汪坤的公司谋利。张和友送给王成年10000元不构成受贿,张和友是正常申领工资的,此10000元系感谢费,且王成年不具有为张和友谋利的职权。宏恩生态韩永庭的证言不能证明张和友向王成年请托的情况,王成年没有为韩永庭谋利的职权。朱学青送给王成年的5800元不构成受贿,此5800元系辛苦费。王成年在开庭时出示了其帮朱学青做了很多工作,且收受,朱学青送给他钱是给其的补助。且关于汪坤的5000元,王成年已经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王成年收受章立斌等人的钱款构成受贿,受贿数额为10000元。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表现,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从纪委的移送书看,在潘忠虎未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时,王成年已经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王成年与潘忠虎共同犯罪中,应作为从犯。根据纪委的案件移送书,王成年归案后表现良好,应从轻处罚。王成年主观恶性小,汤池林业站的财务问题王成年也多次向舒城县林业局反映。原审审判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建议对王成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审判长:现在由汪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3:一、汪坤共同贪污行为是在赵中伟的安排油茶补贴资金后,贪污数额应当是40000元。148750元系赵中伟、潘忠虎共同贪污行为完成。此资金的贪污需经过两个阶段七个环节,财政局审核完毕共同贪污的既遂已经完成,牵涉到新荣久公司、汤池林业站和舒城县林业总站等诸多部门,汪坤只能对骗取造林资金之后的行为负责人,其只有侵吞40000元的故意。汪坤只是一般的办事人员,对于既遂前的阶段完全不知晓,其只应对40000元负法律责任。汪坤在钱款到账前没有与任何人勾结。二、退一步讲,即使汪坤对148750元承担全部责任,其作用明显小于赵中伟、潘忠虎,应为从犯。原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中已经说明汪坤的作用相对较小。骗取资金的行为没有汪坤完全也是可以完成的。汪坤系初犯,构成自首,家庭生活困难,恳请二审法院对汪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4:我完全同意第一辩护人的意见。对汪坤参与贪污的数额问题,我们认为汪坤对148750元油茶补贴款的参与是在分赃阶段,且是应赵中伟的要求和安排。在此次之前,潘忠虎与赵中伟虚报过油茶补贴资金10万元并予以私分,汪坤是不知情的。关于汪坤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辩护人不再重复。

    [2014/11/19 17:54:08]
  • ·    审判长:现在由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检: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舒城县林业局汤池林业站潘忠虎、王成年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汪坤的行为符合贪污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潘忠虎、王成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二、关于潘忠虎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办案机关之前已经掌握潘忠虎的贪污犯罪事实,但受贿犯罪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办案机关知晓,潘忠虎受贿构成自首。潘忠虎应认定为主犯。三、关于王成年就8万元的辩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王成年应当对此8万元的私分构成贪污。关于王成年收受钱款的受贿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常军武等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是真实可信的。张和友行贿的原因在补充侦查卷中有详细叙述。关于收取劳务费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王成年为新荣久公司谋利的职权,应认定为受贿。潘忠虎与王成年为企业提供服务、申报等工作系其工作职责所在,不存在收费。潘忠虎与王成年系在编职工,工资本身就包含了技术工资。关于退款是否及时要看主客观方面,王成年在收受钱款后经过一年以上才退还,不构成及时。王成年在共同犯罪中是主要实施者,同样是主犯。王成年不构成自首。关于汪坤的从犯辩解意见,汪坤起次要作用,检察员不持异议,但应对全部金额负责。

      审判长:法庭充分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本庭将在合议庭评议时对辩检双方的辩论意见进行分析评判。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各上诉人,你们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依次进行。

      潘忠虎:我在之前退还的贪污款及受贿款不应定我罪,我本人在纪委的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希望法庭予以认定。在与赵中伟、汪坤的共同犯罪中,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判处。本人是初犯,家庭困难,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王成年: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体现了二审的公正,本人表示感谢。贪污部分认定错误,不再细讲;受贿部分认定错误,张和友、汪坤、朱学青等人给的款项不能定为受贿。本人作为基层林业站职工,无权力安排任何项目,本人无任何职权。关于一审认定我收受章立斌、郭其柱等的钱款我均没有收受,所谓的证人证言系办案人员诱供所得。关于汪坤给的5000元,我确实是在案发前退还的。本人受贿金额应为9000元,2013年元月,是买香烟的钱,主管恶性小,数额小。办案人员有诱供、逼供的情况,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让我抄写纪委的材料,我讲这不是事实。办案人员又到看守所以异地关押威胁我,让我承认。一审判决对我多处认定错误。本人具有自首情节,在纪委调查黄贤圣问题时我主动交代事实,应为自首。

      我和潘忠虎在共同犯罪中,不具有决定性,应认定为从犯。本人系初犯,此前工作三十多年,多次立功,应从轻处罚。本人快到60岁,因法律意识淡薄,深感内疚,希望二审法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汪坤:一审法院认定本人伙同侵吞14万余元,本人是从犯,仅应对自己所得的4万元负责。本人系初犯,为自首,且积极退赃。本人家属身体不好,孩子较小,希望二审法院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二审从轻判处,并对本人适用缓刑。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已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以及上诉人的最后陈述 ,调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充分考虑各方意见,进行认真评议.退庭后,上诉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长:将上诉人潘忠虎、王成年、汪坤还押。休庭。

      (敲法槌)

    [2014/11/19 18:11:30]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2014/11/19 18: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