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法院叶集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汪贻杰与曹克东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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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将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3:00开始,敬请关注!

    [2014/11/17 17:28:07]
  • ·    时 间: 2014 年 11 月18日 15时 00分

      地 点: 叶集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人员: 姚维连

      书 记 员: 程黎明

    [2014/11/18 15:09:07]
  •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敲击法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叶集法庭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汪贻杰与被告曹克东离婚纠纷 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维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姚维连主审。

    [2014/11/18 15:10:39]
  • ·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汪贻杰,女,汉族,1986年7月生,初中文化,居民,住霍邱县叶集镇

      委托代理人:王岩,叶集平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克东,男,汉族,1980年10月生,初中文化,居民,住叶集镇西街。

      委托代理人蔡广明,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11/18 15:11:25]
  • ·    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义务(略),有权申请回避(略),你们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不申请回避。

      被:听清,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诉状。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曹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600元,3、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建房债务由原告负担。

      审: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婚后我与被告经常打架,后来他经常性打我,他讲话还偏激。

    [2014/11/18 15:27:08]
  • ·    审:被告针对原告诉状内容,进行答辩。

      被代:1、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其诉称完全不是事实。原、被告从恋爱到结婚,有一年半到两年时间,婚姻基础非常牢固,双方经过明媒正娶,依法登记,是合理合法夫妻。

      2、双方婚后,被告随原告到了广东的惠州,按照原告的安排,在原告安的美容店里打工,时间是从结婚后到2012年初,被告都是在此店里干活,还要在店里带孩子,原告把孩子放在店里,让被告带,被告为了妻子和家庭,忍辱负重。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3、原告诉称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亲的个人财产,与原被告双方无关。原告诉称房子是由原告父母将自己的土地赠予了被告的父亲,由被告的父亲自己投资、建设、施工,由被告父亲建造的房子。与本案无关。

      4、如法院判决离婚,则我们认为婚生女儿应该由原告抚养;双方结婚时候,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70001元,指定被告方购买烟酒1万余元,并索取了戒指、翡翠手镯价值约5000元,若离婚,请求判令原告方返还彩礼。

      5、这几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店里工作,除了平时吃饭外,没有获得任何报酬,若双方离婚,被告是净身出户身无分文,而原告有三家美容院,故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2014/11/18 15:27:17]
  • ·    审:下面开始法庭举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代:1、原告身份证。

      2、被告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汪贻杰户口本。

      5、王璐、叶林林的身份证。

      6、证人语言。

      7、曹克东对汪贻杰建房资金来源的开支记录。

      8、小南海社居委关于建房宅基地使用权属的证明。

    [2014/11/18 15:47:10]
  • ·    审:请被告方对证据1、2、3、4、5、7、8号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6证人证言待证人出庭后再行质证。

      被代:对证据1、2、3、4、5没有异议。对于原告证1、2、3、4、5均无异议。对证7的三性均有异议,三张笔记本上面的字虽是被告写的,但被告是根据原告的口述而记录,是原告通过欺骗的手段而得到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对于关联性,该证据不能够直接证明原告将219000元所谓的建房资金交给了被告,就条子上面写的是“爸”字。结婚后双方的父亲都是“爸”,这个“爸”是指原告父亲还是被告父亲看不清楚。从其记录的内容来看,这里所谓的“爸”指的是原告父亲,内容不清晰,指代不明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更重要的是这么一个证据,证明这个房子不仅牵涉到原、被告,还涉及到案外人,可能是原告父亲,也可能是被告父亲。我们意思是这个房子是被告父亲盖的,在涉及到案外人的情况下,仅凭这个笔记本的记录,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故认为被告提供的证7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8,我方认为是无效证据,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是乡级人民政府,居委会没权利证明宅基地的归属。即使按照原告方的举证,这份土地若属于原告父亲,就与本案无关。故此证据与本案无关,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14/11/18 15:47:26]
  • ·    审:宣原告方证人叶林林到庭。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

      审:证人叶林林,你与双方什么关系?

      叶:朋友关系。

    [2014/11/18 16:01:42]
  • ·    审:双方发问。

      原代:证人叶林林,1、你看下你向我递交的这份证明是不是你亲笔所书?内容是否真实。2、你讲下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状况。3、原告小孩由谁带?4、你是否知道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5、原告建房期间,是否向你借钱?

      证人叶:1、是。真实。2、原告经常打电话给我,他俩经常打架,甚至动手,小孩子4个月后他俩就分居了。2012年底,半夜的时候,原告打电话给我,哭着说她小孩生病,她一手抱小孩,一手拿吊瓶。我和原告朋友关系特别深,她一哭我就在这边哭。3、小孩一直由原告在广东带。小孩出生后4个多月他俩就分居了。4、原告经常给我打电话,他俩一直处于分居状态。5、2011年9月,原告打电话给我,她说家里要建房,可能要向我借钱,2012年6月,她打电话给我,说要跟我借了2万元。我借2万元给原告。

      原代:证人叶林林的证言可证明双方经常争吵打架,被告对原告有暴力行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2年有余。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因建房向证1借2万元现金。

      被代:证人叶林林,1、你平时是在广东还是安徽?

      证人叶:我在安徽

      被代:你可去过广东?

      证人叶:没有。

      被代:你刚讲你借2万元给原告,是在2012年亲手交给她的?

      证人叶:是的,她弟结婚,她回来,我交给她的

      被代:你刚讲你这份证言是你写的,“原告一直在广东没有回来”,这是怎么回事?

      证人叶:她老弟结婚。

      被代:你怎么知道原被告分居?

      证人叶:原告打电话给我讲的。

    [2014/11/18 16:02:01]
  • ·    被代:你并没有亲眼看到原被告分居?

      证人叶:是的。

      被代:你讲原被告经常吵架打架,你也是听原告打电话讲的,真正什么原因你并没看到?

      证人叶:是的。

      被代:你讲小孩一直由原告独自带领,你是否知道被告这段时间生活在什么地方?

      证人叶:我不知道。我知道被告在南京和广东都呆过。原被告他俩过日子,我只能听讲

      被代:你在证言里讲建房资金问题,也是你听讲么?

      证人叶:是的

      被代:从你感觉上,原告与被告感情一直不太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证人叶:结婚后,小孩没生前,稍微有点矛盾,生过孩子后,他俩打吵还是因为孩子

      被代:据你所说,原告和其公公关系如何?

      证人叶:不怎么好。

    [2014/11/18 16:02:24]
  • ·    审:宣证人王璐到庭。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

      审:你与原、被告什么关系?

      王:与原告是朋友。与被告不是很熟。

      审:双方发问。

      原代:王璐,你向我出具的这份书面证明是否是你亲自所写?

      王:是

      原代:内容是否真实?

      王:真实

      原代:你介绍下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如何。

      王:他俩性格不合,家里人介绍的,没谈好久就结婚,开始还好,生了小孩后就经常吵打。当时俺们都劝她。过了段时间,原告就打电话给我讲过不下去了,中间我们也劝过好多次。

      原代:你是否知道原被告分居?

      王:原告和我讲过,结婚前差不多一年多在一块,最后一段时间因为经常吵架就分居不在一块住,一直到现在都没在一块。

      原代:他们的女儿生后一直由谁带?

      王:一直由原告带。分居前在一块带,分居后就原告自己带,听讲还请了保姆。

    [2014/11/18 16:11:23]
  • ·    原代:原告建房还向你借了2万元?

      王:原告没盖的时候就提前跟我讲过,2012年秋天的时候跟我讲,问我借了2万元,我把钱送到她家送的。

      原代::证2的证明目的同证1证言目的。

      被代:你平时在那生活?

      王:在家

      被代:有没去过惠州?

      王:没

      被代:你在证明中写“他们分居,小孩由原告带,经常吵嘴打架”等这些是你听到原告讲的?

      王:是

      被代:你讲原告向你借钱2万元,是否有欠条?是否还钱?

      王:没有欠条,也没还钱。

      被代:你在证明中写“原告把婚前12万元都花掉了为盖房”,你是怎么知道的?

      王:听原告讲的。因为原告之前跟我讲过有12万元。

      被代:原告在广东,这几年有没有回来?

      王:中间有回来过。

      被代:你借这2万元,钱是交给谁的?

      王:交给原告母亲。

    [2014/11/18 16:12:09]
  • ·    审:宣贾海晴到庭。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

      审:贾海晴,你与原、被告什么关系?

      贾:与原告是同学、朋友。我认识被告,他是原告丈夫。

      审:双方发问。

      原代:你介绍下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

      贾:原告经常打电话给我讲夫妻感情不和,我也是通过电话知道这些事。

      原代:他们的女儿生后一直由谁带?

      贾:都是原告带。小孩衣食住行、牛奶都是原告负担。

      原代:你是否知道原被告分居?

      贾:听讲过。他俩是长期分居,不经常在一块。

      原代:原告在建房时是否向你借款?

      贾:原告借我2万元。当时电话借的,原告不在家,我把钱直接送给原告公公。我还听说原告结婚后给其公公买了养老保险、还帮公公还了好几家债。

      原代:证明目的与以上相同。

      被代:你刚讲的都是听原告讲的?

      贾:是的

      被代:你把借款2万元交给其公公,是否有欠条?

      贾:没有。因为是原告向我借的,她叫我把钱递给她公公。我是想着我们关系好,也信任她。

      被代:你是否知道原告与被告家庭成员的关系?

      贾:都是听原告讲的,听说不是太好。

      被代:三份证言从法律规定上讲均不能作为证据。三名证人通过当庭证明,可结论出与原告都是同学、朋友关系,与被告无任何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2014/11/18 16:18:15]
  • ·    原代:1、对证7,记帐笔记本被告已确认,辩称是原告让写的,讲不通。也不存在讲有欺骗的手段。“爸”就是指原告父亲。“老爸”是指被告父亲。

      2、原告父亲就是处于小南海居委会,对居委会范围内事情,居委会是了解的。叶集宅基地紧张,建房的时候,父亲给出嫁的女儿宅基地使用权,是非常常见的。居委会证明有无效,这应由法院认定。

      3、证人当庭证言,证言可以包括所闻,应该作为证据。

      审:被告举证。

      被代:1、蒋应修证明。证明双方结婚时,原告收取被告礼金、花费等情况。

      2、杨桂英证明。目的同证1。

      3、购买烟酒相关票据,被告购买物品。

    [2014/11/18 16:31:23]
  • ·    4、房屋承建合同及相关的收据及相关的票据。建房的时间是2012.4月27号,合同当事人是曹承举、江西阔。根据这份合同,该房屋的物权所有人是曹承举。总付款是26.5346万。已付24.1246元,未付2.41万元。建房所有支出都是由曹承举承担的。与原被告双方无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5、快递凭证一组、火车票2张。证明2011年、2012年,被告在广东。因为当时购买东西的签收都是被告,2014年上半年,被告也在广东。火车票证明被告自结婚以后,一直在广东生活,直到2014年5月才返回,不存在分居。

      审:原告方质证

      原代:对被告证1、2,不具有真实性,证人未到庭。对证3,玉溪烟18条与本案无关联性。内容上也没有出卖人、接受人。宝石鉴定书与本案无关。对4真实性有异议。承建方应出庭作证。假如存在的话,也是原告委托的。也印证了原告在打款打给被告父亲是26.9万余元现金。收条真实性有异议。

      被代:对于建房合同,本证据属于书证,不需要出庭作证。只有证人证言才需要出庭作证。

    [2014/11/18 16:31:41]
  • ·    审:双方发问。

      原代:被告,1、你现在从事什么职业?2、你给人打工?月收入?

      被:1、油漆工。2、给人找工。月收入6000多元。

      被代:原,这个房子谁经手在家盖的?

      原:我给公公钱,公公在家盖。因为我不在家。

    [2014/11/18 16:45:17]
  • ·    审:原告方,1、你与被告生育几个孩子?2、现在这个孩子在那?谁带?3、你现在从事工作?月收入?4、你要求的“共同财产”是指那些财产?5、谁经手建的这些房屋?你自己投入多少钱?6、你与被告现在是否分居?

      原:1、一个女孩。2012.5.7号生的。2、一直我带,请的保姆。3、在广东惠州从事化妆,美容化妆盘发。平均月收入是6000多元。4、就婚后建的房产。在我娘家那边建的,一共6间。5、我叫公公经手盖的。我投入9万元。其余的钱都是我借的。6、从2012.6月左右。基本上没在一块过。

      审:被告,1、刚才原告回答的是否属实?2、你工资是否交给原告?原告工资呢?3、这个房子是怎么回事?4、你夫妻俩投了多少钱进去?5、你们是否分居?6、你是否同意离婚?

      被:1、不属实。小孩一直我带,2、我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工资我不知道。3、房子的事情我一概不知,我都听原告讲的,她讲叫我按她讲的记下来。是我爸曹承举经手在家盖的。4、她不让我给钱。她讲我有几个叔,盖房子的事就让我父亲想办法借。让俺俩的钱攒下来在京辉买房子。房子不经我手建的, 我一概不知。5、没有。一直在一起生活。6、不同意离婚。

      审:下面法庭归纳本案正义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到底是否破裂?2、若离婚,婚生女曹某某由谁带领抚养为宜,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2014/11/18 16:45:28]
  • ·  审:下面进法庭辩论。
    原代:1、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判决离婚。
    2、原被告双方草率结婚、很少往来,缺乏了解。
    3、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打骂原告,这一事实我当事人当庭陈述、证言都充分证实,被告父母经常干涉生活,加剧夫妻感情破裂。
    4、被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原告、孩子不管不问。原告生育孩子费用都是由原告父母支付的。
    5、双方分居2年有余,符合离婚条件。
    6、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600元/月抚养费至其18周岁。
    7、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建房债务由原告承担。被告家庭相当困难,2011年9月就开始在原告父亲所有地上建房,宅基地使用权是原告父亲借给原告使用,不存在赠与、买卖。土地是集体所有,所有权归汪仁发。资金是原告积蓄加向亲友借的。有证人及被告记录所证实。我认为这房子应判给原告所有,建房债务由原告负担。
    原:房产归我所有。被告向我隐瞒过婚史。被告父亲没收入,更没有20万元建房。
    被:刚开始讲建房,我跟原告讲我没钱,原告讲让你爸想办法。建房的这个钱都是我父亲拿的。再有原告性格非暴臊。
    [2014/11/18 17:10:19]
  • ·  被代:1、原告三位证人证言都是利害关系,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2、被告没有暴躁脾气。
    3、房子不能列为本案处理范围。原告证据是该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汪仁发,此案无汪仁发,是案外人,无论本案结婚,按原告证据,这个房子也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从我方证据看,房子是曹承举建造,钱是曹承举承担的,按照原告主张是房子是曹承举建的,钱是原告付的,这个说法按今天掌握的事实可信度极低,因为今天三名证人、诉状中都讲到原告和被告父亲及家人关系不好,这么大一笔资金,土地是原告父母的,从正常来看,会委托原告父母去,为什么原告会让一个与你关系不好、即将离婚的丈夫的父亲建房,这个是站不住脚的。
    审:下面进行二辩。
    原代:1、被告承认原告经常掐他脖子、闹离婚、让他滚蛋,这个是属实的,这个证明了夫妻感情破裂。
    2、案件涉及到案外人正常。
    被代:没有意见。
    [2014/11/18 17:10:35]
  • ·  审:下面调解,双方是否同意?
    原:同意调解离婚。
    被:同意调解和好。
    审:调解不成,现在休庭(敲击法槌)!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名。
    [2014/11/18 17:10:48]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2014/11/18 17: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