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法院周集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运雨与被告李经林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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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将于2014年11月12日下午3:00开始,敬请关注!

    [2014/11/10 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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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2014年11月12日15:00

      地 点:周集法庭

      是否公开开庭:公开

      审判人员:高祖祥 沈厚保 王中彬

      书记 员:李伟
     

    [2014/11/12 14: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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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运雨,男,1972年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

      委托代理人:安雷,安徽省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经林,女,1974年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敬伟,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14/11/12 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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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击法槌)。霍邱县人民法院今天在周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运雨诉被告李经林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庭由审判员高祖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沈厚保主审,人民陪审员王中彬参加评议,书记员李伟担任庭审记录。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原告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方:不申请。

      被告方:不申请。

    [2014/11/12 15: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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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诉状(略)。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审:被告方答辩

      被:1、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不具有离婚的条件,2、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被告请求抚养子女,3、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4、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2014/11/12 1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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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下面法庭问双方几个问题

      审:原告你与被告怎么认识的?

      原:是被告二姐介绍认识的。2000年结婚的。

      被:原告陈述属实。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2014/11/12 15: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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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原、被告请简要说明一下婚后生活情况

      原:我们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大的是2001年出生的,男孩,小的是2006年出生的。我在外打工时,孩子是我姐姐带领的,现在两个孩子在叶集上学。

      被:两个小孩刚出生时是我带领的,原告的姐姐只带过一段时间。之后是我带领的。

      审:你们的长子张某今天是否到庭?有没有问他愿意和谁一起生活?

      原:长子今天在考试,没有出庭,他愿意跟我生活。

      被:长子愿意跟我生活。

      审:原告,你们的共同债务情况

      原:夫妻共同债务是今年分三次向李应辉借三十万。用于做生意。借款期间我与被告一直分居。

      被:原告借钱的事我不知情。

    [2014/11/12 15: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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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原告借款时有无出具借条

      原:借钱时向债权人出具借条了。

      审:被告,你答辩称的共同财产情况

      被:夫妻共同财产有轿车一辆,车牌号是苏B0585.我到工地找原告,看到原告开一辆新车,我问工人,工人告诉我是原告购买的。

      审:原告,被告所称的车辆是不是你的?

      原:车户在我名下,但已经抵付给别人了。车是我今年以十万元买的二手车,现在该车也以十万元抵付给季某了。

      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2、若双方离婚,婚生子跟谁一起生活;3、夫妻之间有无共同财产和债务。

    [2014/11/12 15: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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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下面进行法庭举证。

      原告举证: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明,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其家庭成员身份及原、被告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质证:对证据1没有异议

      原告举证:2、证人证言,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审:传证人到庭

      证人:李应辉,男,汉族,1982年,住霍邱县临水镇张庙村。

      证:我与原告是朋友关系,与被告没有亲戚关系,只是认识。原告向我共计借了三十万元,是在今年分三次借的,打的有欠条。他借钱说是包工程用。借钱之前我与原、被告都认识,原告借钱时我不知道被告是否知道。

    [2014/11/12 15: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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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代:证人你是干什么的?当时钱是怎么给原告的?

      证:我从事电瓶车经营。第一次借钱给原告的是现金,当时原告外甥在场。

      被:我们对证人出具的三分借条有异议,该借条不具有真实性。

      审:证人你在哪经营电瓶车?

      证:我在无锡买电瓶车,带维修。一个月尽利润一万元左右。三次借款都是以现金交给原告的。借条也不都是现场打的。

      被告质证: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从常理来看原告在外借钱,回家不可能不与被告说,我们申请对该借条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原代:原告借款是用于包工程用,借款时双方已经闹矛盾了,并不在一起生活,因此被告不知情。

    [2014/11/12 15: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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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下面由原被告双方相互发问

      原代:被告你与原告订婚后是否在家?你们感情怎么样?

      被:我们订婚当日原告是不在家。订婚后我们一直也不在一起。我们之间偶尔有小矛盾,是正常的。

      原代:被告,两个孩子上学的学费是由谁出的,怎么承担的?

      被:两个孩子上学及生活费用是我们夫妻共同承担的。我平时是直接给现金给他们的。小儿子上三年级,大儿子上初一。他们上寄宿学校还不到一年。学费是我与原告一起去交的。平时我也经常去看望两个孩子。

      原代:被告说的小孩上学的学费的承担是否属实?

      原:两个小孩上学的费用是我刷卡付的。

      被代:原告,你们是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

      原:我们从2014年春节开始分居的,我借的三十万中,第一次十万用于还工人工资,第二次做工程亏损了,第三次是用来买车了。

    [2014/11/12 15: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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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被告,你与原告什么时候分居?是否有工作?

      被:我与原告分居有三个月了,我现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

      审:原告现在做什么工作?

      原:我在外面打工,偶尔包点工程。

      审:原被告,你们婚后有没有建房?

      被:我们婚后没有共同建房。

      原:我们没有建房。借款三十万元中第一次十万用于还工人工资,第二次做工程亏损了,第三次是用来买车了。钱是在无锡借的。

      原代:被告,你是否与原告一起去还过钱?

      被:借这三十万之前,我与原告一起到李应辉处还过以前的借款。

    [2014/11/12 15: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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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1、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通过庭审及当庭发问已证实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判决离婚的情形。

      2、婚生两个儿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是原告及其家人带领抚养,为了不改变其生活及成长环境,两个儿子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夫妻共同债务三十万元已经证人证实,应当依法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代:1、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感情一直很好,婚后育有两个儿子,这也从侧面证实双方感情很好。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请求法庭判决不准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双方应当分别抚养一个孩子,因为被告已经做过节育手术。抚养费原告应当多承担。

      3、夫妻共同财产丰田牌汽车应当依法分割。若二人离婚,被告没有住处,但被告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全部青春,离婚后原告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4、原告诉请共同债务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不应当认定。

      审:双方有没有补充意见?

      原代:针对共同财产轿车一辆,该车辆已经抵付给债权人,现无法分割。被告向原告主张经济帮助费用是没有依据的,同时原告没有能力支付。

    [2014/11/12 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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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代:没有补充意见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判如所请。

      被: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解,是否同意?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庭后调解,现在休庭(敲法槌),核对笔录。

    [2014/11/12 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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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11/12 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