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庭审直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开庭时间:2014年10月14日上午八点三十分

      开庭地点: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长:金菊

      审判员:张红梅

      人民陪审员:许庆祝

      书记员:韩洁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擅自录音、录相和摄影,不准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他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敲法槌一下)现在,开庭。

    [2014/10/14 8:54:52]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吕自忍诉被告韩燕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并宣读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人权限:

      原告:吕自忍,男,1949年3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街道张店小学,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南华路香格里拉花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可发、尤良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燕春,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6号大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柴苒,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路。(未到庭)

      负责人:徐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耘文、杨斌,浙江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对双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一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双方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2014/10/14 8:55:21]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裕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金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红梅、人民陪审员许庆祝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红梅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韩洁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理由。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

      被告一代理人:听清。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回避。

      被告一代理人:听清,不申请回避。

      

    [2014/10/14 8:55:48]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 。

      被告一代理人:听清。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你们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的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对以上法律规定,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

      被告一诉讼代理人:听清。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进行。

    [2014/10/14 8:56:48]
  • ·    法 庭 调 查

      主审法官:现在由原告简要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赔偿清单:医疗费118363.4元(含被告垫付10万元)、护理费14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43560元、残疾赔偿金121810.78元、内固定取出手术费10000元、安装牙齿费用10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车损5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总计343399.18元,按责划分后实际应赔:298819.3元。

      

    [2014/10/14 9:00:42]
  • ·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方就案件事实进行答辩。

      被告一代理人:被答辩人应承担原告诉请的60%,剩余40%部分按交强险、商业险及事故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应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分担。

      主审法官:下面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事故责任比例大小、原告损失与自身椎间盘突出是否在困果关系;原告诉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2014/10/14 9:00:55]
  • ·

      法 庭 举 证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应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当事人进行反驳,应当提交相反证据或说明反驳理由。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告举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韩燕春主体身份信息、驾驶信息、车辆所有信息;3、保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被告韩燕春车辆投保信息;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电瓶车受损的事实及被告承担主责、原告承担次责的事实;5、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及治疗情况。出院医嘱上注明积极对症治疗、康复功能锻炼等。6、六安市中医院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在六安市中医院康复治疗的相关事实;7、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鉴定道标八级、十级,休息36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 150天的事实;8、医疗费用发票,证明原告花去的医疗费118363.4元。9、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花去的鉴定费用2500元;10、裕安区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书保全费发票,证明原告申请保全花去的保全费用1050元;11、皖西外语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自2011年获准私人办学、担任校长的事实,应有误工赔偿。12、最高院指导案例第24号,证明个人体质状况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无法律上的困果关系,不应自负相应责任,参与度40%应不予采纳。13、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及鉴定费用发票,证明原告后期二次手术费用10000元,安装和更换牙齿费用10000元。鉴定费用1200元;14、申请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和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证明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2014/10/14 9:06:54]
  • ·    被告一代理人:对证据1、2、3、4、5、6无异议。对证据7有异议,二次鉴定伤残等级降了一个十级,损伤参与度是40%,参与度鉴定在证据8中未体现,虽维持了八级伤残,60%的损失应剔除。二次鉴定改变了证据8中的三期鉴定,休息期162天、营养期、护理期应以二次鉴定为准。对证据8无异议,被告垫付了103649.6元。对证据9无异议,被告也有鉴定费发票,双方的鉴定费应双方共同承担。对证据10应由双方分担。对证据11有异议,未提出收入减少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原告误工的凭证,且原告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误工费应不予支持。对证据12有异议,原告举出的案例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能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对证据13无异议。

     

    [2014/10/14 9:35:21]
  • ·   主审法官:原告方就证据方面有无补充说明的?

      原告代理人:无。

      审判长:下面请鉴定人徐文龙出庭作证。

      鉴定人:徐文龙,男,汉族,1945年12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公安厅大院,在爱民司法鉴定所工作。

      审判长:告知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略)。

      原告代理人:你记得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对吕自忍进行鉴定的?

      徐文龙:我们接到法院的通知进行鉴定的,是去年夏天8月份。

      原告代理人:是在法院的什么地点?是会议室还是办公室?

      徐文龙:是分别鉴定的,回去共同商议的。

      原告代理人:请你帮我解释一下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九条,鉴定人应对原告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而该鉴定人后期未参与,应予退庭。

      徐文龙:(未作回答)

      被告一代理人:你们在作鉴定时,是不是必须两个人?

      徐文龙:对一个鉴定人的鉴定来源是多方面的,综合判定的,不是着重某一个方面。

     

    [2014/10/14 9:35:45]
  • ·    审判长:当时鉴定现场你是否在场?

      徐文龙:在。

      审判长:你对原告的伤情是否检查?

      徐文龙:回去我们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了讨论,伤情没看到,因为他是颈椎部分,是看不到的。

      审判长:原告的伤情有哪些部位?

      徐文龙:四个椎间盘突出。

      审判长:原告伤情是陈旧性的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徐文龙:原告已经60岁了,也是正常的,我们没有看到颈椎部位有外力造成的,因为受伤到鉴定有一段时间,即使有损伤也看不到了。我们没有看到颈部有明显的损伤。

      审判长:你有没有看到颅脑损伤的片子?

      徐文龙:颅脑损伤比较轻微的。

      审判长:你对原告自身的椎3至椎7的椎间盘突出是陈旧性的,你能不能解释一下?

      徐文龙:我们只是对损伤的情况进行讨论。

      原告代理人:你是否看了2012年12月18日的磁共振片子?

      徐文龙:我们认为外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代理人:在裕安区法院对原告鉴定当天你是否在场?

      徐文龙:该案已经发生一年多了,我到裕安区法院来了两次,究竟见了哪些人我记不清楚了,但回去我们对这个案子进行了讨论。

      原告代理人:你们除了鉴定书外有没有单独的讨论材料?

      徐文龙:没有。

    [2014/10/14 9:36:07]
  • ·    审判长:下面请鉴定人王广明出庭作证。

      鉴定人:王广明,男,汉族,1951年12月23日生,住安徽省政府宿舍,现在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工作。

      审判长:告知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略)。

      原告代理人:请你回忆一下当时给原告进行鉴定时你们来了几个人?吕自忍是谁给他鉴定的?

      王广明:四个人,我、徐老也在场,在看另一个人,回去后材料互相交换,然后大家有个讨论结果。

      原告代理人:请你方提供讨论结果。

      王广明:今天没带。

      原告代理人:你们在鉴定结论中的鉴定结果是经过什么样的检测?

      王广明:根据六安市二院的片子,入院时的检查、医院记录。

      原告代理人:请你看一下六安市人民医院的片子,到底有没有外伤?

      王广明:我说的是病历上未记载外伤。

      原告代理人:椎间盘突出症上的发生资质是什么?

      王广明:根据参考资料,是根据年龄、轻微外伤、长期坐办公室、长期使用电脑、关节囊韧带松驰等等。

      原告代理人:导致这种损伤要不要手术?

      王广明:一种可以脱水,根治方法是手术治疗。

      原告代理人:像我们这种年龄有轻微的颈椎病,要不要手术?

      王广明:不要。

     

    [2014/10/14 9:59:19]
  • ·    原告代理人:请你解释一下你们结论中的“伤病关系参与度的评定”?

      王广明:确定了其本人有外伤性、本身有椎间盘突出症(根据片子、影像学资料)、外力情况下造成椎间盘突出症加重。

      原告代理人:损伤与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根据哪些鉴定规范?

      王广明:根据资料伤病之间的参与度进行评估的。

      原告代理人:你们鉴定所是怎么使用鉴定规范的?

      王广明:是司法厅要求鉴定所人手一册的。

      原告代理人:原告的颅脑损伤,重新鉴定未构成十级伤残的理由是什么?

      王广明:珠网膜出血是最轻微的一种,不构成残疾,没有脑挫压伤存在,就不存在构成伤残。

    [2014/10/14 9:59:59]
  • ·    被告一代理人:为什么原告的八级伤残仍然维持?钢管未拿为什么仍是八级?

      王广明:根据专家的意见以及我们的经验,不一定非常准确;应该是九级和八级之间,出于同情伤者,我们维持了八级。

      审判长:请你简要陈述一下原告当时检查时的伤情。

      王广明:颈部疼痛,颈部活动受限,手发麻,主要还是看X光片和影像资料。

    [2014/10/14 10:02:36]
  • ·    审判长:下面请鉴定人张定华出庭作证。

      鉴定人:张定华,男,汉族,1949年12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香谢花城,现工作于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

      审判长:告知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略)。

      原告代理人:原告颈椎3、4、5、6、7椎间盘突出与交通事故外伤是否有因果关系?

      张定华:我是正源司法所管质量的,这个片子是我看的,肯定是外伤造成的,相应的部位有明显的水肿,可以看出是直接伤。

      原告代理人:你们在鉴定中损伤与疾病鉴定中采取哪些技术标准确定参与度?

      张定华:疾病与伤病之间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颈椎增生是正常现象,不能称为病,该鉴定人的伤病关系不明显。

      原告代理人:如果原告本身就有病,这次鉴定因果关系,你们采取什么规范?

      张定华:没有这把尺子。

      原告代理人:司法部颁布了损伤与疾病之间的规范,是否用于该方面的鉴定?

      张定华:我不敢用。

      原告代理人:你们一般要几名鉴定人?

      张定华:一般要两人以上共同鉴定。

      被告一代理人:骨质增生到一定程度是不是病?

      张定华:到一定程度是病。

      被告一代理人:你们所目前有没有外伤参与度鉴定?你们依据的是什么标准?

      张定华:有;该案我们所鉴定时未涉及到参与度,与我们没有关系。

     

    [2014/10/14 10:23:08]
  • ·    审判长:请鉴定人陈述一下检查的现场。

      张定华:在我们鉴定所有尺子要量损伤的程度。当时吕自忍有颈托托着,手麻木。

      审判长: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依据什么?

      张定华:神经功能障碍。

      主审法官:请你解释一下椎间盘突出症是什么意思?

      张定华:症是因为有症状的意思。

      原告代理人:理论上因为受压导致椎间盘突出。

    [2014/10/14 10:23:56]
  • ·    审判长:下面请鉴定人熊贤国出庭作证。

      鉴定人:熊贤国,男,汉族,1945年2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小东街,现工作于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

      审判长:告知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略)。

      原告代理人:你认为椎间盘突出及水肿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熊贤国:交通事故造成的。

      原告代理人:一般由几人对鉴定人进行鉴定?

      熊贤国:两人以上。

      被告一代理人:一般由一人测量还是二人同时测量?

      熊贤国:测量是一个人测量。

      被告一代理人:当时有没有向你所提出损伤参与度鉴定?

      熊贤国:没有。

      审判长:当时吕自忍伤情检验时你是否在场?

      熊贤国:我与张定华在场。

      审判长:请你简要陈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熊贤国:颈椎发硬、手不能拿东西,右手狠些。

      审判长:你们有没有使用仪器进行检测?

      熊贤国:使用了。

      审判长:原告方申请四位鉴定人出庭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爱民司法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存在矛盾,缺乏客观性。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庭作证进一步确定爱民司法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存在矛盾,缺乏客观性。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代理人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质证。

      被告一代理人:我们对正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并没有在当初鉴定时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参与度目前只是根据专家鉴定、临床鉴定,没有标准规范。我们认为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的结论具有客观性。我们认为应以第二次鉴定作为定案依据。

      原告代理人:原告初次鉴定结论不认为损伤与原先的疾病有关。

    [2014/10/14 10:26:47]
  • ·    审判长:下面请鉴定人熊贤国出庭作证。

      鉴定人:熊贤国,男,汉族,1945年2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小东街,现工作于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

      审判长:告知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略)。

      原告代理人:你认为椎间盘突出及水肿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熊贤国:交通事故造成的。

      原告代理人:一般由几人对鉴定人进行鉴定?

      熊贤国:两人以上。

      被告一代理人:一般由一人测量还是二人同时测量?

      熊贤国:测量是一个人测量。

      被告一代理人:当时有没有向你所提出损伤参与度鉴定?

      熊贤国:没有。

      审判长:当时吕自忍伤情检验时你是否在场?

      熊贤国:我与张定华在场。

      审判长:请你简要陈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熊贤国:颈椎发硬、手不能拿东西,右手狠些。

      审判长:你们有没有使用仪器进行检测?

      熊贤国:使用了。

      审判长:原告方申请四位鉴定人出庭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爱民司法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存在矛盾,缺乏客观性。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庭作证进一步确定爱民司法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存在矛盾,缺乏客观性。

      

    [2014/10/14 10:31:48]
  • ·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代理人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质证。

      被告一代理人:我们对正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并没有在当初鉴定时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参与度目前只是根据专家鉴定、临床鉴定,没有标准规范。我们认为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的结论具有客观性。我们认为应以第二次鉴定作为定案依据。

      原告代理人:原告初次鉴定结论不认为损伤与原先的疾病有关。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被告一代理人: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承担次要责任;2、医药费用票据、缴款单、预交金收据、停车施救费用及维修发票,证明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103649.6元,停车费、施救费及电动车评估共计1750元;3、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证明被告的车辆投保情况。4、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5、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与本起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为40%,误工期为162天。6、评估费发票,证明被告支付评估费3400元。

      主审法官: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对参与度不认可,三期缺乏依据。对证据6无异议。

      主审法官:双方就案件事实方面可有补充的?

      原告代理人:没有补充。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补充。

      主审法官:双方就案件事实可有互相发问的?

      原告代理人:无。

      被告一代理人:无。

      审判长:原告方主张的车损500元,票据是300元,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代理人:以我方提供的票据为准。

      审判长:牙齿费用如何计算的?

      原告代理人:我们补交了爱民司法所作出的鉴定。

      审判长: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垫付的医疗费是多少?

      原告代理人:103649.6元。

      被告一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被告方投保的是不是不计免赔?

      被告一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韩燕春是不是车辆实际所有人?

      被告一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代理人:无。

      被告一代理人:无。

     

    [2014/10/14 10:32:15]
  • ·     主审法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2014/10/14 10:32:22]
  • ·    法 庭 辩 论

      审判长: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的损伤部位及伤残等级程度、原告损伤与自身椎间盘之间是否有困果关系及参与度;被告在本起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是多少;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原告方的各项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审判长:双方对争议焦点有无补充的?

      原告代理人:无。

      被告一代理人:无。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2014/10/14 10:43:45]
  • ·    原告代理人:原告的损伤部位及伤残等级均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治疗结束后鉴定为八级伤残、颅脑十级伤残以及三期进行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了重新鉴定,同时又申请了伤病因果关系鉴定,爱民鉴定所对八级进行了维持,改变了三期鉴定,未支持颅脑损伤的十级伤残,爱民司法鉴定所对伤者进行的鉴定程序违法,必须要有两位司法鉴定人,但仅有王广明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相互矛盾,且未使用司法部的伤病使用规范。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程序违法。请求不予采信爱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是在受伤后形成的椎间盘突出,即使发生在事故发生前,也不需要手术。因此对于爱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40%参与度应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系次要责任,对于颈椎的损害扩大不存在过错,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要求被告按照80%进行赔偿,不存在扣减病情参与度。

      原告代理人:被告辩称原告超出6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从事私人办学,且规模较大,年收入在几十万左右,应依法赔付相应的误工收入。

    [2014/10/14 10:47:44]
  • ·    主审法官: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一代理人:被告认可原告八级伤残,不考虑参与度的情况下。十级伤残已经被否定了,原告自行鉴定的不符合客观性,未进行详细的具体分析,不应增加十级伤残的认定。原告损伤与椎间盘突出存在因果关系,爱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评定时程序是合法的,当时测量时虽只一人,但法律上未明确规定测量要两个人,也未明确自始至终都要两个人完成,且当时有三、四人到场,我们认为程序上没有任何瑕疵。该鉴定机构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选的,更具有客观性。原告未提供足以推翻评定意见的相反证据,因此原告应承担60%的损失。原告主张的部分诉请过高,精神抚慰金过高。本案原、被告应合理分担鉴定费、评定费、诉讼费。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提出?

      原告代理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800元应计入赔偿清单内,当庭鉴定人也提供票据了。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观点?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对被告申请的参与度不予认可,我们在庭后七日内提供详细的辩论意见。

      被告一代理人:原告提供的案例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我们认为司法鉴定时不需要任何程序都需要两个人,因此不存在程序违法。二次鉴定机构是双方选定的,具有客观性。

      主审法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作最后陈述意见。

    [2014/10/14 11:01:09]
  • ·    最 后 陈 述

      审判长:请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请求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代理人:请求依法判决,剔除原告不合理的请求。

      审判长:因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法庭调解不再进行,本案待合议庭合议后将作定期宣判。现在宣布休庭,核对笔录后签字。(敲法槌)

    [2014/10/14 11:02:21]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2014/10/14 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