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420号
原告单龙华诉被告陈诗英、六安市大别山小商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陆玉霞、方铁、人民陪审员李邦新组成合议庭,由陆玉霞担任审判长,方铁主审,于2014年9月10日上午8:3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被告诉争的义乌市场A区15、16、118、119商铺,经本院(2008)六裕民二初字第373号判决该房屋属本案被告陈诗英所有。现原告单龙华认为本案两被告恶意串通,暗箱操作,假冒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等行为,欺骗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故原告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08)六裕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