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简要案情: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徐先和与安徽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六安168航空航天精密器件公司的军品楼、整装车间工程建设,因建设需要,于2012年8月29日同原告六安市大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方提供塔吊租赁,被告支付租赁费用11000元/每月,并承担12000元的塔吊进场费用;租期至2013年3月18日止”。原告出租塔吊后,在实际履行中,扣除春节期间塔吊暂停使用时间22天,实际租赁使用177天,其相应产生租金共计76782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徐先和先后支付了35000元,下欠41782元未有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徐先和系挂靠安徽华腾建设工程有限从事六安168航空航天精密器件公司军品楼、整装车间工程建设的实际承建人。

      原审判决:一、被告徐先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市大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吊租金41782元;

      二、被告安徽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徐先和负担。

    [2014/8/26 8:52:55]
  • ·      开庭时间:2014年8月26日 8 时30 分

      开庭地点: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旁听人数: 5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王敏

      审判员: 项军

      代理审判员:张 菊

      书记员:祁春婷

    [2014/8/26 8:53:22]
  • ·    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上诉人徐先和是否到庭?是否委托代理人?委托几位委托代理人?

      吴守胜:委托吴守胜到庭代理,即我本人。

      书记员:被上诉人六安市大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是否到庭?是否委托代理人?委托几位委托代理人?

      唐国彪:委托两位代理人,由我和涂国庆出庭代理。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有无证人申请出庭作证。如果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58条的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在候审区候审。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现在请当事人检查手机是否关闭。如确有特殊情况,请将手机置于震动或静音状态。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侧身向法官出庭方向),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2014/8/26 9:04:00]
  •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先和,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

      委托代理人:吴守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大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鼓楼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吴文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国庆,系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唐启彪,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安徽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安成镇。

      法定代表人:梁华俊,系该公司经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出庭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与本案诉讼,原审被告安徽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64条、第169条、第174条的规定,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徐先和与被上诉人六安市大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一审由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本案适用二审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本案由王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项军、张菊组成合议庭,由项军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祁春婷担任法庭记录。

    [2014/8/26 9:11:28]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0条、第139条、第14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提出反问,有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当事人有查阅或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主动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听清了没有?

      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你们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上诉人:听清了,不申请。

    [2014/8/26 9:21:36]
  •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

      审:请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上诉人:宣读上诉状。(略)

      审:下面由被上诉人宣读答辩状或陈述答辩理由。

      被上诉人:双方因租赁费用发生纠纷,对方不服金安区一审判决,答辩:一、对方一直在使用我方器械,对方工程完工后,拒绝支付费用,分明是抵赖费用。双方签订合同时经过双方协商,对方工地工人少,造成工程进程缓慢,对方工程材料运送都是我方提供塔吊运作,对方要求我方提供证明材料,我方也积极提供;二、对方提供的整改通知书明显与相关部门提供的不一致。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详见书面答辩状)

      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法庭归纳本案应当查明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抗辩不支付下欠租赁费的理由是否成立;二、一审判决书未写明举证质证与认证过程是否属程序违法。

      审: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上诉人:无异议。

      被上诉人:无异议。

    [2014/8/26 9:23:19]
  • ·    审:双方有无新证据?

      上诉人:有新证据。第一、监理公司的两份监理通知单;

      审:提交法庭查看。

      上诉人:(当庭提交)

      审:上诉方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上:对方在一开始进行检查时候,没有检查合格证。塔吊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有关监管部门的检测,对方提供的没有经过检测,因此,监理部门要求必须经过检测。第二个通知是对方的塔吊质量不合格,责令停工。

      审:被上诉方质证。

      被上:我方没有收到这份监理通知单。我方对这两份监理通知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

    [2014/8/26 9:24:58]
  • ·    审:上诉人继续举证。

      上:整改回复单。这是对方在塔吊修复之后对住建委的回复单,住建委专门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且进行了现场勘查,但是并没有出具检查合格证,要求168项目工程部进行整改,该项目部就要求出租单位进行整改,并且进行了书面回复。证明168工程明确知道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并且进行了整改。

      审:被上诉人质证。

      被上:对于整改回复单没有意见。此份整改回执单只是证明对我方器械进行维修,并不存在违法情形。

      审:上诉人对于一审举质证有无补充?

      上:举证意见无补充。对于质证意见补充如下:对方提供的报停申请单,我方有两个意见,塔吊进入工地到最后撤出,是滞留工地时间,并不意味着租赁人实际使用的时间;塔吊进入工地后,存在很多天不能使用的情形,这个相关检查组出具了书面材料证明,相关部门也出具材料要求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使用,不能算作租赁时间;2012年底到2013年3月份,从春节开始租赁单位处于停工状态,器械无法使用,所以对方计算按照入场到出场时间计算租赁费,明显不合理。

    [2014/8/26 9:29:45]
  • ·    审:被上诉人二审有无新证据?

      被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上:申请证人涂茂宏出庭作证。

      审:被上诉人你方申请的证人的证明目的。

      被上:塔吊设备进场到出场,除了春节期间,对方一直在使用塔吊设备。

      审:庭审前被上方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传证人到庭。

      证人:涂茂宏出示身份证。

      审:什么工作?

      证人:农民。

      审:与双方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是被上方的雇员。与被上方委托代理人有点亲戚关系。

      审:向证人释明权利义务。

    [2014/8/26 9:33:55]
  • ·    审:先由申请方询问证人。

      被上:你是什么职业?

      证人:塔吊驾驶员。

      被上:是否在三十铺精品楼从事过塔吊工作?

      证人:是的,从开始到结束。

      被上:徐先和从塔吊进入到结束,在春节期间停工了多久?

      证人:二十几天。

      被上:168项目部在春节停工以外是否一致都在使用塔吊?

      证人:塔吊也有坏了时候,坏了三四次,最长的一次坏了一天多。

      被上:那就是除了春节期间以及坏了的几天,徐先和一直都在使用塔吊?

      证人:还有安检站来检查的时候要停工。

      上:安检检查的时候,有无停工?

      证人:停了半天。

      上:2012年春节到春节以后,塔吊还是在使用吗?

      证人:春节以后还在开工,封顶以后,不是还有没有结束的活嘛,需要继续完成。

      审:他们在租赁塔吊设备过程中有无产生纠纷?

      证人:塔吊坏了,肯定工地比较急,就产生了纠纷。

      审:塔吊是新的还是旧的?

      证人:旧的。

      审:故障率怎样?

      证人:就是新的也容易出问题,何况是旧的呢。

      审:你一个人开?

      证人:是的。

      审:有无发生过事故?

      证人:有。

      审:一般出故障多久?

      证人:有长有短,最长的时候,坏了一天多。

      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上:有些情况属实,但是有些情况不一定真实,证人是对方雇员又是对方代理人的亲戚,所以证人证言值得商榷。

      审:被上诉人对于一审举质证有无补充?

      被上:无。

    [2014/8/26 9:42:46]
  • ·    审:双方有无发问?

      上:我方一共支付多少租赁费?

      被上:大概两三万左右,具体每次都有收条。

      上:收条显示收到3.5万,是真实的吧?

      被上:这个也不真实。

      审:被上诉人有无发问?

      被上:没有。

    [2014/8/26 9:45:18]
  • ·

      审:报停申请单的真实性是否认可?

      上:有异议。字不是徐先和签的,公章是真实的。

      审:租赁合同中有无对于你所反映的违约情况进行约定?

      上:应该有约定,具体不清楚。

      审:上诉人提供的执法意见书的原件在哪里?

      上:原件应该在发文和受文单位。

      审:被上诉人,一审中对方提供了三份证据,这三份证据你方都收到了吗?

      被上:最早的哪一份收到过。

      审:反映的问题有无整改?

      被上:整改了。

      审:有无证据?

      被上:有回复。在对方手里。

      审:上诉人有无收到?

      上:收到了。

      审:塔吊在运作中有无问题?

      被上:没有。

      审:双方合作过程中有无产生矛盾?

      被上:机械维修时产生过一些问题。

    [2014/8/26 10:06:18]
  • ·

      审:法庭辩论。

      上:第一、出租人出租的塔吊存在质量问题,被责令停止使用,我方有证据予以证实。住建委的执法建议书,对塔吊未经法定程序、违法操作等进行了督促认定,并经相关部分签章整改完毕。第二、安徽省监理公司两次监理通知单明确要求,塔吊要经过明确保修过才能进行使用;第三、我方向六安城东监管办申请,明确显示塔吊要经过维修并且回复;第四、函告一份,证明我方在塔吊进入工地后,对于塔吊不能正常使用已经告知对方;第五、出租人的检查整改回复单,证明出租人函告进行的整改,证明塔吊不能正常使用。第六、双方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依法应当无效。对方要求支付租赁费依法应当不予支持;第七、一审判决书中看不到双方当事人举质证情形,违法法定程序,违反民诉证据规则,

      被上:第一、对方出具的六安市经开区的整改通知书,双方的工地是在金安区三十铺镇,经开区不能给金安区的工地下达整改通知书,另一份整改通知书只有复印件,我方不予认可。168项目部出具的多分整改通知书都是其自己出具的,都是在一审开庭前出具的,我方对此不予认可;第二、徐先和当时与我方洽谈租赁合同之前,对于设备进行了现场查看,徐先和对于设备新旧程度是知道并且认可的;第三、《机械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168项目部在停工期间租赁费用照常计算;第四、一审判决正确,我方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被上补充:对方称设备多次维修,我方想说,机械维修很正常,我方保证48小时内回复使用,是合同中已经事先约定好的。

      审:双方有无辩论意见?

      上:对方称经开区没有权利对于工程进行检查,对方理解错误,三十铺的工程属于示范园区的管辖范围,这与开发区是两个单位,是六安市住建委的检查,并且出具了整改意见书,并且发到示范园区,要求他们对于168项目部进行整改;对方称正常维修,的确正常,但是通过相关行政部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止,这与对方理解的意思不一致。

      被上:文件下发单位是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不是什么城东开发区,对于三十铺没有权利。

      补充:对于整改通知书,我们其它工地也受到过,但是整改之后,工程完工,对方就必须付钱。

    [2014/8/26 10:12:17]
  • ·  审:最后陈述。
    上:请求发回重审。
    被上:请求维持。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上:同意。
    被上:同意。
    审:经经本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暂不作调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双方当事人校对笔录签字。
    审:现在休庭(敲法槌)。
    [2014/8/26 10:15:05]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2014/8/26 1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