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 · 各位网友大家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4年7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本网将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敬请关注![2014/7/8 17: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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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受贿罪。被告人刘亚在担任淮北市濉溪县古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镇长,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及蚌埠市副市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人民币757.16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46万元、欧元1万元、购物卡11.5万元、黄金500克。折合人民币810余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刘亚利用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淮北市烈山区委统战部部长兼洪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颜现明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贝尔通宇(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小虎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黄小虎所送共计人民币450万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截至2013年6月,被告人刘亚家庭现有财产人民币2672.938942万元;历年支出人民币685.2754万元;合法收入人民币632.575549万元;能够说明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人民币2361.0139万元。被告人刘亚尚有人民币364.624893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被告人刘亚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

    [2014/7/9 8: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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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二○一四年七月九日上午八时四十分

      地 点:金安区人民法院法庭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张 本 山

    代理审判员:李 传 丽

    人民陪审员:马 利

    书记员:武 学 谦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事案件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到庭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一、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维护法庭秩序;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所携带的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请一律关闭;

      三、未经法庭许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不得参加旁听;在开庭期间,旁听人员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和提问,若对庭审有意见可在庭后提出;

      四、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和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对经两次训诫仍不听劝告、制止者,审判长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      

            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法院将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应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2014/7/9 8: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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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亚到庭。

    [2014/7/9 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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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

      审判长:法庭首先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亚,男,1962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蚌埠市原副市长。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什么时间处分的?

      刘亚:没有。

      审判长:此次因为何事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何种措施,什么时间?

      刘亚: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9月29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什么时候收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

      刘亚:2014年6月16日。

      审判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本山、代理审判员李传丽、人民陪审员马利组成,由张本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武学谦担任法庭记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锐、代理检察员刘敏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李灵雁协助履行职务。

      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亚亲属的委托,指派李国圣(辩1)、王功(辩2)律师为被告人刘亚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听清楚了吗?

      刘亚:听清楚了。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以上交待的诉讼权利听清楚了吗?

      刘亚及其辩护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刘亚及其辩护人:不申请。

    [2014/7/9 9: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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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六市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

      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刘亚在担任淮北市濉溪县古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镇长,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及蚌埠市副市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人民币757.16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46万元、欧元1万元、购物卡11.5万元、黄金500克:

      (一)2010年到2012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谷永军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香堤荣府地块的违章建筑拆迁、免缴人防工程押金和超期延用广告宣传事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谷永军共计人民币160.9万元、购物卡2.2万元。

      (二)199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先后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烈山区政协副主席、曾任烈山区委统战部部长兼洪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洪庄村党支部书记等职的颜现明的请托,为其解决个人干部身份、编制、职级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颜现明人民币共计101.2万元。

      (三)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晖的请托,为该公司收购濉溪县宏大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和参股蚌埠交投集团出租公司,以及方晖岳母所在企业的民事诉讼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方晖共计人民币70.86万元、购物卡1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万元。

      (四)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省无为县红四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章劲松的请托,为其在丰原无为药厂的业务得以继续维持、承接蚌西路项目部的部分电缆供应业务并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中标安徽军工集团下属企业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建厂房和建新火工区的电缆业务,以及丰原无为药厂在江苏区域的物流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章劲松共计人民币56.6万元,欧元1万元。

      (五)200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先后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委书记、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烈山区烈山镇烈山村党委书记、原烈山村友谊二矿矿长刘大伟的请托,在友谊二矿越界采煤事项和刘大伟朋友孩子毕业分配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收受刘大伟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六)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深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黄昱来的请托,在该公司与蚌埠市民政局合作开发蚌埠市平山公墓事项和获取平山陵园公司的控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黄昱来人民币30万元。

      (七)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蚌埠市国威滤芯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国的请托,在为李建国老领导孙女吴菲飞安排工作、公司车辆办理小号牌以及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李建国共计人民币28万元,美元0.46万元。

      (八)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刘兆水的请托,为其公司在蚌埠西出口道路改造工程竞标之事提供帮助,收受刘兆水人民币27万元以及500克金砖一块。

      (九)1993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先后担任古饶镇镇长、濉溪镇镇长、濉溪县副县长、烈山区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宋继超的请托,在其承接建设工程和催要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宋继超人民币24.5万元。

      (十)2000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烈山镇烈山村书记兼友谊一矿矿长况超的请托,在对况超本人和企业清欠税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况超共计人民币23.5万元、购物卡0.4万元。

      (十一)1998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北市烈山区审计局党组书记、曾任淮北市濉溪镇新城酒厂厂长、城西村书记、烈山区松山水泥厂副厂长及厂长的赵德华的请托,在赵德华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赵德华人民币共计22万元。

      (十二)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方荣坚的请托,在解决该公司资金困难问题和营业用房办证上提供了帮助,先后收受方荣坚共计人民币20万元、购物卡0.4万元。

      (十三)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颜奇旭的请托,在积极引进该公司到蚌投资、签订蚌埠华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协议、公司融资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颜奇旭人民币共计20万元。

      (十四)2005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蚌埠市芦山文化陵园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李顺昌和经理李应昌的请托,在解决芦山文化陵园有限公司项目问题和亲属编制、工作分配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李顺昌、李应昌人民币共计13.4万元。

      (十五)2011年到2013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倪传兵及其叔叔倪乃亮的请托,答应在为其公司揽大工程上提供帮助,先后分别收受倪传兵、倪乃亮共计人民币11万元和购物卡1万元。

      (十六)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天洋集团董事长李刚强的请托,在其下属企业新世纪大酒店设立福彩销售点一事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李刚强人民币共计10万元。

      (十七)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炜的请托,在安徽国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烈山煤矸石电厂项目协议上提供帮助,收受李炜人民币10万元。

      (十八)1997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北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曾任淮北市濉溪镇乡长及副镇长、烈山区宋疃镇镇长及书记、烈山区宣传部部长及副区长孙正海的请托,在孙正海本人及其镇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孙正海人民币共计10万元。

      (十九)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杜氏高科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永新的请托,在其公司经营和为杜永新儿子搞好的车牌照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杜永新安排其表兄杨贵才所送人民币共计9万元。

      (二十)1997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张炯炯的请托,为其催要工程款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张炯炯人民币9万元。

      (二十一)1997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其下属现任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淮北市烈山区城建局副局长及局长、烈山区副区长李文才人民币共计8.9万元。

      (二十二)1997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濉溪县金茂担保公司董事长、曾任濉溪县经委办事员、濉溪县二建公司总经理的仲伟东和黄泽峰的请托,允诺在工程款结算上给予帮助,索取人民币8万元。

      (二十三)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同悦楼酒店、安徽省安银金融机具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辉的请托,在其公司经营和免除其酒店因占道装修被罚款、亲戚进入银行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刘辉人民币共计7.5万元。

      (二十四)2008年至2013年间,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濉溪镇城北工委副主任、濉城建筑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张广勤的请托,在处理案件、竞选职务、公司融资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广勤人民币共计7.5万元。

      (二十五)1995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淮北市濉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淮北市濉溪镇濉城建筑装饰公司薛计礼的请托,在为其拨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薛计礼人民币6万元。

      (二十六)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蚌埠安大房地产公司、安徽淮宇建筑安装公司、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忠安的请托,允诺在为其拿到水利工程、好的电信号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薛计礼人民币5.1万元、购物卡1.1万元。

      (二十七)1992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淮北市濉溪镇副镇长、镇长、濉溪县副县长、烈山区区长、烈山区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彭辉谋取利益,收受彭辉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5万元。

      (二十八)2000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烈山区从事煤炭运输生意赵孝文的请托,在其购买烈山区七中二部一事上提供帮助,收受赵孝文人民币5万元。

      (二十九)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裕华酒店(嘉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慧慧的请托,在该酒店消防设施检查验收上提供帮助,收受刘慧慧人民币4万元。

      (三十)2013年4月,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省三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群的请托,允诺为其企业办理土地证一事上提供帮助,收受朗群人民币3万元。

      (三十一)1998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村副主任兼任友谊一矿矿长况敬提的请托,允诺为该矿协调增加可开采的矿产资源范围提供帮助,收受况敬提人民币3万元。

      (三十二)2013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蚌埠市卫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的请托,允诺为其公司在厂区北面征40亩土地和申报2013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王志强人民币1.2万元。

      (三十三)2012年,被告人刘亚利用其担任蚌埠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蚌埠市云祥商贸有限公司张文红的请托,为其广告牌业务办理设置证提供帮助,收受张文红购物卡0.4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刘亚利用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淮北市烈山区委统战部部长兼洪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颜现明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贝尔通宇(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小虎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黄小虎所送共计人民币450万元:

      2006年初,被告人刘亚将淮北市烈山区洪庄村洪杨煤矿寻找合作伙伴拟进行改制事宜告知时任蚌埠卷烟厂厂长黄小虎。黄小虎拟与洪杨煤矿洽谈合作,并请刘亚帮助协调、疏通与烈山区政府、洪庄村的关系。刘亚接受黄小虎请托,并向原部下时任烈山区委统战部长兼洪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颜现明打招呼,推荐黄小虎公司并多次参与双方的洽谈。2006年6月4日,洪庄村委会在未经资产评估、未与其他竞争者实际洽谈情况下,与黄小虎实际控制的贝尔通宇(香港)企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洪杨煤矿协议书》,将洪杨煤矿6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及每年支付洪庄村委会利润分成款1000万元出售给贝尔通宇(香港)企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承包经营洪杨煤矿,后使该公司获得了巨大利益。为感谢刘亚在收购洪杨煤矿股权过程中提供的支持、帮助,黄小虎先后于2008年初到蚌埠市新市政府公寓刘亚住处送给刘亚现金100万元;2009年初到蚌埠市新市政府公寓刘亚住处送给刘亚现金50万元;2010年初到蚌埠市新市政府公寓刘亚住处送给刘亚现金100万元;2011年初在蚌埠市儿童公园旁送给刘亚现金100万元;2012年初在沁雅花园小区南门处送给刘亚现金100万元,刘亚均收下。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至2013年6月,被告人刘亚家庭现有财产人民币 2672.938942万元;历年支出人民币685.2754万元;合法收入人民币632.575549万元;能够说明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人民币2361.0139万元。被告人刘亚尚有人民币364.624893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折合人民币810余万元;被告人刘亚通过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请托人财物450万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刘亚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依法责令其说明来源,仍对360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4/7/9 9: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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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的内容是否一致?

      刘亚:一致。

      审判长:下面你坐下来回答法庭的问题。

      审判长:鉴于本案涉及事实较多,下面法庭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节进行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谷永军人民币160.9万元、购物卡2.2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你是否需要对收受的过程进行陈述。

      刘亚:不需要,定我索贿我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关于别墅,是你主动要求谷永军给你优惠吗?

      刘亚:是的,总共要求两次。

      公诉人:优惠价是否从15万元谈到30万元你仍不满意,是否你要求460万元的别墅房你少交160.9万,且通过虚假合同转出?

      刘亚:每平米优惠1万元,剩下的钱给你以其他名义补上。后来我把房子卖掉了,在收取160万元之后。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谷永军就本套别墅承诺给你优惠多少?

      刘亚:他没讲总数,只是讲1万元一平米。

    [2014/7/9 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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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颜现明人民币101.2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总额是对的,属实。因为是我女儿出事,要赔钱,我到他那里去过后,他直接说明女儿出事的钱他就给我垫上,总共13万。后来又分两笔给我40万。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对颜现明帮助你女儿退13.2万元事实无异议,对定性有异议是吗?

      刘亚:是的,他提出先给我垫上,定我受贿我有异议。我女儿出事后颜现明主动跟我讲的,颜现明退款也跟我讲了,我当时默认了这个事。

      公诉人:40万元是什么性质。

      刘亚:我也说不好,定我受贿我觉得不合适。

      公诉人:整个过程中你为颜现明谋取利益了吗?

      刘亚:我调去他就是党委委员,干部编制也不是我开会研究的。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颜现明为你女儿退款,过程你是否清楚?

      刘亚:清楚,我那天到他那里去过后,他讲给我女儿的钱垫上。

      辩1:帮你女儿退款的经过你知道吗?

      刘亚:不知道。

      辩1:颜现明帮你女儿退了多少钱你知道吗?

      刘亚:当时不知道,后来被省纪委双规后才知道的。

      辩1:颜现明送你40万,你知道钱的来源吗?

      刘亚:他讲是洪杨煤矿的钱,当时实际控制人是黄小虎。他没讲为什么给这个钱。

    [2014/7/9 9:21:05]
  • · 审判长:下面涉及多起事实,如不涉及案件事实和定性,请公诉人、辩护人简要讯问和发问。[2014/7/9 9: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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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方晖人民币70.86万元、购物卡1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对其中20万有异议,当时我送给他一幅画是范曾的画,他要给我钱,我讲30万,他后来因此给我20万。

      审判长判长:公诉人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送画的动机是什么?

      刘亚:他开业,我讲送给他一幅画,当时也没说要钱。

      公诉人:这幅画你是从哪里来的?

      刘亚:我是九几年从北京古玩市场买的,我是让朋友帮忙看的,就是北京一个拍卖行的一个朋友,具体记不清了。当时价值一万一千多。

      公诉人:当时买画的钱从哪里来的?

      刘亚:也是带钱买的。

      公诉人:家中还有其他名贵画吗?

      刘亚:没有。

      公诉人:你送给方晖如此名贵画的目的是什么?

      刘亚:当时他给我钱之后我觉得欠他的情。当时他问我多少钱,我讲以后再说。一次吃饭他又问我,我讲30万。然后他就让我给他一张卡,最后往我卡里打了20万。

      审判长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你何时给方晖这幅画?

      刘亚:2008年左右。

      辩1:你何时和方晖谈的画的价格?

      刘亚:2009年左右,在吃饭时谈的。

      审判长判长:被告人刘亚,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

      审判长:你购买这份画的发票在吗?

      刘亚:没有发票,我讲30万是网上的市场价。

      审判长:你送给方晖这幅画后多长时间方晖给你20万元。

      刘亚:一年多。

    [2014/7/9 9: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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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章劲松人民币56.6万元、欧元1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数额属实。对定性有异议。

      审判长判长:陈述异议部分。

      刘亚:章劲松是我大学同学介绍认识的,他本身不在蚌埠,我就给他卖了两次电缆,我认为这不构成受贿,不是35万就是45万。

      审判长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安徽丰原总部在蚌埠吗?

      刘亚:是的

      审判长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位于蚌西路的建筑单位的名称?

      刘亚:安徽水电。

      审判长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刘大伟人民币40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总额属实,我到过蚌埠后他过来给我父亲的,不能定我受贿。

      审判长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需要讯问。

      审判长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刘大伟送到你父亲家总共多少钱?

      刘亚:38万,他也没有告诉我送这个钱。

      辩1:你父亲告诉你了吗‘

      刘亚:我回家时父亲告诉我的。

      审判长判长:被告人刘亚,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

      审判长:刘大伟与你什么关系

      刘亚:他是二矿矿长

      审判长:刘大伟与你父亲有关系吗

      刘亚:他通过我二姐夫认识的我父亲。

      审判长:你认为他为何送钱给你父亲

      刘亚:他喜欢和我父亲聊天,并叫我父亲“老爹”,我从未给他办过事。

    [2014/7/9 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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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黄昱来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索取李建国人民币28万元、美元0.46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但我不是索贿。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2009年3月份在北京你找人办事需要花钱,你是否电话通知李建国花钱买礼品和付饭钱?

      刘亚:他让我找人给他看相,他让我约的人给他看的相,并花钱买的礼品。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刘兆水人民币27万元及一块500克金砖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2014/7/9 9: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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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宋继超人民币24.5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索取况超人民币23.5万元、购物卡0.4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数额属实。定性有异议。

      审判长:陈述异议部分。

      刘亚:我在党校学习期间,他拉着区委办公室主任过去找我的,送我1万元。后来他让我拿发票在他那里报销。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我们在法庭举证阶段以证据说明。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索取赵德华人民币22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定性索贿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方荣坚人民币20万元、购物卡0.4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20万元银行卡属实,第二天我们吃饭当时就带给方荣坚了,他没去,后来我弄丢了,我就跟他讲让他去挂失。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你说卡丢了,你怎么跟方荣坚说的?

      刘亚:我讲卡放在我这里丢了,让他去挂失。是和方荣坚吃饭当面说的,我当时也知道卡的密码,也查了有20万。

      审:你去挂失了吗?

      刘亚:我没打算收他的钱,没有挂失。

    [2014/7/9 9: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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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索取李顺昌、李应昌人民币13.4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定我索贿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对于数额你有不同供述,你总共收了多少钱?

      刘亚:我回忆有12万,办案人员告诉我对方回忆有13万多。他们都是逢年过节总共送了7万,后来找我帮忙送了我5万。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补充讯问。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在2006年,你是否以装修房子名义向其借钱。

      刘亚:没有向他借过钱。

      公诉人:根据李顺昌、李应昌证言,你以房屋装修名义向李顺昌借10万元,他给你7万元。

      刘亚:没有这回事。

      公诉人:李顺昌找过你帮忙芦山文化陵园的事吗?

      刘亚:是的。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

      审判长:李顺昌与李应昌与你什么关系?

      刘亚:没有关系。

      审判长:那他们为何逢年过节给你送钱。

      刘亚:当时公墓关闭,后来我让公墓重启了,他们逢年过节送钱主要是为了感谢我的帮忙。

    [2014/7/9 9: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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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倪传兵、倪乃亮人民币11万元、购物卡1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二人向你送钱有没有提出他们的诚信混凝土公司揽工程需要你帮忙?

      刘亚:没有。在1997年我们就认识,逢年过节就过来看我。我当时问过他们,他们招投标来的。

      公诉人:你在侦查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你和倪乃亮何时认识的?

      刘亚:1997年,我们经常有接触。他逢年过节过来看我。

      辩1:你逢年过节给倪乃亮什么东西?

      刘亚:我先给他酒、香油等。

      辩1:倪乃亮退休后找你帮过忙吗?

      刘亚: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李刚强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2014/7/9 9: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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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李炜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孙正海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杜永新安排杨贵才所送人民币9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杜永新公司在什么位置?

      刘亚:在凤阳,滁州。

      辩1:为何杨贵才给你送钱?

      刘亚:杨贵才与我熟悉。

      辩1:你是否帮过杜永新忙?

      刘亚:杜永新找过我吃过一次饭。

      辩1:杨贵才讲过这个钱是帮杜永新送的吗?

      刘亚:讲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

      审判长:安徽杜氏公司的总经理你知道是谁吗?

      刘亚:杜永新。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张炯炯人民币9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李文才人民币8.9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索取仲伟东、黄泽峰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我认为不是索取。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刘辉人民币7.5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2014/7/9 9: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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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张广勤人民币7.5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你和张广勤是何时认识的?

      刘亚:我在濉溪工作认识的,大概在92年。

      辩1:你给张广勤融资的情况?

      刘亚:介绍张广勤借款给蚌埠一个公司,张广勤是一个民营企业。

      辩1:你为张广勤帮过哪些忙?

      刘亚:案件当时我没有打招呼。他竞选村委会主任我也没有给他帮忙。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

      审判长:你总共收受张广勤多少次钱款?

      刘亚:五六次,十年。

      审判长:张广勤回村担任干部,你跟村里说了?

      刘亚:我讲张广勤想回去,跟书记、镇长说了,他原来就是村长,后来出去了,他又想回去干点事。

      审判长:回去是什么意思?

      刘亚:我讲他想回去,他们也知道张广勤回去想当担任村干部。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1995年收受薛计礼所送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在2009年至2012年间收受许忠安人民币5.1万元、购物卡1.1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本起事实如非笔误,应是错误的。

      公诉人:向法庭更正,起诉书有笔误,本起事实是刘亚收受许忠安所送的人民币5.1万元、购物卡1.1万元。

      审判长:刘亚,你是否有意见?

      刘亚:没有意见。

    [2014/7/9 1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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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彭辉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5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我们从小长大的,都是十几年逢年过节给我的,我认为是人情往来。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与彭辉哪一年认识的?

      刘亚:1988年。

      公诉人:1996年你担任何职务?

      刘亚:我在濉溪镇副镇长。

      公诉人:当时彭辉是否是濉溪镇工作人员?

      刘亚:当时他还是个体,我到烈山区工作后他到濉溪镇的。

      公诉人:你买地的时候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刘亚:有,当时我担任副镇长。

      公诉人:你与梁永权合伙购买土地有无利用职务之便。

      刘亚:我只是配合。

      公诉人:1997年你担任什么职务?

      刘亚:当时我担任镇长。

      公诉人:当时两块地的工程是否都交给彭辉了?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你以周立安的名义买地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刘亚:当时濉溪县土地都是私人买的。当时买地跟我当副镇长没有关系,我后来交给彭辉卖的。他肯定有分红的。

      辩1:珍珠盐场你是和谁买的?

      刘亚:梁永权,我拿钱和他一起买的,交给谁开发我就不管了,我只要能分红就可以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

      审:你为何以周立安名义买地?你是否出资了?

      刘亚:主要是为了想和彭辉合伙,彭辉提议以周立安的名义的,我也出资了。

      审:你帮周立安做了哪些事?

      刘亚:手续都是由周立安办得,我没有出面。

    [2014/7/9 1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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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收受彭辉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5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我们从小长大的,都是十几年逢年过节给我的,我认为是人情往来。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与彭辉哪一年认识的?

      刘亚:1988年。

      公诉人:1996年你担任何职务?

      刘亚:我在濉溪镇副镇长。

      公诉人:当时彭辉是否是濉溪镇工作人员?

      刘亚:当时他还是个体,我到烈山区工作后他到濉溪镇的。

      公诉人:你买地的时候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刘亚:有,当时我担任副镇长。

      公诉人:你与梁永权合伙购买土地有无利用职务之便。

      刘亚:我只是配合。

      公诉人:1997年你担任什么职务?

      刘亚:当时我担任镇长。

      公诉人:当时两块地的工程是否都交给彭辉了?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你以周立安的名义买地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刘亚:当时濉溪县土地都是私人买的。当时买地跟我当副镇长没有关系,我后来交给彭辉卖的。他肯定有分红的。

      辩1:珍珠盐场你是和谁买的?

      刘亚:梁永权,我拿钱和他一起买的,交给谁开发我就不管了,我只要能分红就可以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

      审:你为何以周立安名义买地?你是否出资了?

      刘亚:主要是为了想和彭辉合伙,彭辉提议以周立安的名义的,我也出资了。

      审:你帮周立安做了哪些事?

      刘亚:手续都是由周立安办得,我没有出面。

    [2014/7/9 1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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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利用影响力为黄小虎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黄小虎所送人民币450万元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在你为黄小虎取得煤矿的过程中,你与黄小虎是否约定收取多少钱?

      刘亚:没有。他讲弄好后给我百分之十的股份,我讲国家工作人员不可以持股。黄小虎讲只要挣钱每年都会给我钱。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1:黄小虎送你450万总共几次?

      刘亚:五次,前三次送钱的时间是2007年底、2008年底、2010年1月份。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

      审:你的陈述2007年底的时间是阳历还是阴历?

      刘亚:阳历年底。

      审:分五次收取450万是否属实?

      刘亚:属实。

    [2014/7/9 10: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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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起诉书指控你364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是否属实。

      刘亚:不属实,有异议。

      审判长:陈述异议部分。

      刘亚: 统计有遗漏,一是我做生意时检察院认定的是240万,我在80年代初就贩卖麻绳、煤炭等,后来我又买酒,租房子。我2003年调到蚌埠时家属手里有760万,全部是做生意的钱,利滚利到现在有1000余万。第二是我的工资,我32年的工资算70万,实际上在没有阳光工资前有多项补贴和奖项,在当区长时奖项每年市里都有两三万。我担任副市长也有部分收入。

      审:刘亚,控制自己的情绪。

      刘亚:第三我父亲是国家干部,我父亲和母亲的各项收入,我姐姐等亲戚也经常给我父亲钱。这些钱都花在我和我家属、我儿子身上。这些也应算上。我家属原来在粮站也有部分收入,二十多年我家属的工资也定低了。在检察院反贪局我当时就财产也写了说明书,详细列举了我的家庭各项收入。我认为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我收入的部分有异议。

      审:对检察院反贪局认定的各项资金来源你是否有异议?

      刘亚:到目前没有清单。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节事实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在侦查阶段关于家庭收入的供述是否属实?

      刘亚:不完全属实。当时我只讲到有存款、工资,没有讲自己有其他收入。

      公诉人: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有无多次讯问你有无其他家庭合法收入来源。

      刘亚:没说彻底。

      公诉人:在侦查阶段你是否提及你是家庭独子,父亲的收入基本都给你?

      刘亚:当时只是讲受贿的事。

      公诉人:濉溪镇两街口的房产是谁的?

      刘亚:我父亲的。

      公诉人:你是否讲过房租收入归自己?

      刘亚:房租收入由我家属收,有时给我父亲花。有时我家属自己花。

      审判长:辩护人就本节事实是否需要发问。

      辩2:家庭存款主要谁负责?

      刘亚:我家属。

      辩2:你是否知道1990年左右你家庭财产情况?

      刘亚:我调到烈山前就有670万。

      辩2:在2000年左右你家庭存款是多少?

      刘亚:我不知道。

      辩2:你在是否有社会人情来往?

      刘亚:有。包括我受贿的这些对象,我逢年过节也给他们一些钱。包括他们家里出事,我也去钱。

      辩2:关于你父亲房子的租金问题,你在侦查机关的陈述与你今天的陈述,以哪个为准?

      刘亚:关于租金我也不清楚,租金有时给我父亲,有时我家属花。

      辩2:你刚才讲到工资收入等列明的少了,你认为是侦查机关没有问还是你自己故意没说。

      刘亚:我没有想到这一块,当我看到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我在2013年11月26日后就给侦查机关写了报告说明了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现在法庭对你进行讯问。

      审:你对起诉书认定的现有家庭财产是否有异议?

      刘亚:没有。

      审:对起诉书列明的你历年的家庭支出是否有异议?

      刘亚:没有给我明细,我不清楚。

      审:刚才你在回答辩护人时讲到有人情往来,你给了别人部分钱款,说明你的历年支出可能高于起诉书的数额,你讲你的收入中也有部分人情往来,你是否有证据出示,说明清楚?

      刘亚:我暂时收集不到。

      审:你和你父母是否共同生活。

      刘亚:是的,住在一起。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补充讯问。

      公诉人:你被逮捕前居住在什么地方?

      刘亚:钻石小区。

      公诉人:你父母住在什么?

      刘亚:在濉溪镇。

      公诉人:那你为何回答审判长的问题时讲你们生活在一起?

      刘亚:我父母是在我这边住一段时间,回濉溪住一段时间,我父母在家由我姐姐照顾,我舅舅的女儿也在照顾我父母。

      审判长:刘亚的辩护人是否需要补充发问?

      辩1:没有。

      辩2:没有。

      审判长:刘亚,你是如何归案的?

      刘亚:我是2013年6月24日,黄小虎归案后他举报给我450万。我晚上散步时秘书长给我打电话讲有事,省纪委工作人员就在秘书长办公室楼下等我,将我带至省纪委。

      审:秘书长打电话给你时,你知道是什么事情吗?

      刘亚:不知道。

      审:到纪委后你知道什么事了吗?

      刘亚:我知道了,是黄小虎讲给我送450万元的事。

      审:公诉人是否有新的问题?

      刘亚: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问题?

      辩1:没有。

      辩2:没有。

    [2014/7/9 10: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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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控辩双方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节举证,在举证时应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问题及所在卷宗的页码。对被告人无异议的事实部分,可以简要说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及卷宗页码,不需详细宣读证据的内容。

      公诉人:在向法庭举证前就举证方式进行说明,本案证据均是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得,被告人未对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将不再就证据来源进行说明。举证时将先就刘亚身份情况进行说明。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1:没有。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1、9P1281 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盖章出具,证明刘亚简历,其中:1993.2-1994.4古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4.4-1994.7担任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镇长;1994.7-1996.4担任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1997.1-2004.2担任淮北市烈 山区区长、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2004.2—担任蚌埠市副市长。

      2、9P1282 刘亚户口信息 ,出生地。

      3、9P1283 -1284蚌埠市第15届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8月7日提请审议取消刘亚的代表资格。(8月22日会议通过)

      4、政府部门关于职责分工文件。9P1285-1305

      (1)2004年3月1日和2004年7月2日两份蚌埠市政府文件明确:刘亚分管法制、民政、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救灾、人防、老龄、信访和社区建设,联系法院、检察院。

      (2)2008年1月17日蚌埠市政府文件明确:刘亚负责法制、民政、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族、宗教、救灾、邮电、人防、信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明创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处置等事项。分管信访局、民政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民委、行政执法局、法制办、仲裁委、人防办。联系军队、武警、法院、检察院、文明办、老龄委、邮政局、蚌埠无线电管理处、电信蚌埠分公司、移动蚌埠分公司、联通蚌埠分公司、铁通蚌埠分公司、网通蚌埠分公司。

      (3)2009年9月2日蚌埠市政府文件明确:刘亚负责交通运输、房产管理、政府法制、民政、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族、宗教、救灾、邮电、人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明创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处置等事项。分管宗教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司法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法制办、仲裁委、人防办、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军队、武警、法院、检察院、文明办、老龄委、邮政局、蚌埠无线电管理处、电信蚌埠分公司、移动蚌埠分公司、联通蚌埠分公司。

      (4)2011年5月16日蚌埠市政府文件明确:(基本同上)

      (5)9P1304-1305 2013年7月3日,刘亚免去蚌埠市副市长职务。

      (6)补充卷 P93 刘亚于2004年2月27日被任命为蚌埠市副市长。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异议。

      辩2:没有异议。

    [2014/7/9 1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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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一、收受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谷永军所送人民币160.9万元、购物卡2.2万元。

      证据有:

      (一)、 被告人供述 卷1P103-108 2013年9月17日10时29分—16时58分 同步录音录像

      (二) 证人证言

      1、谷永军(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卷3P404

      2、孙伟(蚌埠市人民政府小车班驾驶员)卷3P369-370

      3、梁永泉(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 经理)卷7P1069

      4、 杨浩(原蚌埠市华光集团华益导电膜公司职工)卷2P385、387-388

      5、宋志(蚌埠市蚌山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卷3P417-421

      6、吕家雨(蚌埠市交通局局长,2011年任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3P438-443

      7、赵金师(时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局长)3P444-448

      8、徐启斌(时任蚌埠市执法局副局长)3P456-480

      9、朱文艺 (蚌埠市政府咨询组成员) 卷3P422-P424 2013年10月11日9时30分至10时15分

      10、宫志祥 (蚌埠市人防办党委书记、主任) 卷3P432-P437

      11、彭春年 (蚌埠市小味仙餐饮连锁公司股东) 卷3P449-P455

      (三)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卷9P1321-1322证明:2007.7月-2012年10月,谷永军任荣盛置业公司法人。

      2、谷永军2013年9月15日书写《关于刘亚购买香堤荣府5号101别墅情况说明》9P1323-1325

      3、9P1326-1337 关于政府协调对香堤荣府地块违章建筑强拆的相关文件。

      4、9P1338-1352 蚌埠市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文件)。

      5、9P1353-1359 书证:香堤荣府人防工程面积和蚌埠市政府相应的人防工程收费标准。

      6、9P1360-1388 书证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别墅买受人为孙菊;彭春年、孙菊为夫妻、两人身份证明;孙菊从刘建手中购买;交易金额。

      7、9P1388-1424 书证证明 :荣盛置业提供的,淮北口子建筑开发公司提供的虚假的160万的建房工程款。

      8、《开户许可证》编号:3610-00368025 卷10P1427

      证明: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为濉溪县濉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大楼分社。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 10P1428

      证明:淮北口子建筑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永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至2012年已检,有施工资质。

      10、淮北口子公司2011年6-7月开票及交税明细 10P1430-1433

      2011年6月1日借方金额共计160.9万,6月7日、6月20日、7月15日贷方金额分别为38.2万元、46万元、76.7万元。

      1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卷10P1434-P1435 纳税人名称: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

      两份审批表工程预算款共计160.9万元

      卷10P1436 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2180元,时间2011.5.26;

      卷10P1437-P1439发票号码00024109,工程金额382000元,时间2011.5.27;

      卷10P1440-P1442发票号码00024110,工程金额460000元,时间2011.5.27;

      卷10 P1443-P1445发票号码00024385,工程金额307000元,时间2011.7.4;

      卷10 P1446-P1448发票号码00024386,工程金额460000元,时间2011.7.4;

      证明:淮北口子建筑公司已按照与荣盛蚌埠置业公司订立四方工程合同总工程金额的1609000元缴纳税款。

      12、淮北口子建筑开发公司记账凭证、安徽农村合作金融联行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徽行蚌埠龙湖支行收账通知、领(付)款凭证。卷10P1449-P1455

      13、淮北口子建筑开发公司记账凭证、安徽农村合作金融联行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徽行蚌埠龙湖支行收账通知、领(付)款凭证。卷10P1456-P1465

      证明:767000元工程款的流转过程。2011.7.14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汇款767000元至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2011.7.15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转汇767000元至杨浩在徽行蚌埠龙湖支行的账户,杨浩开具领款凭证。

      14、淮北口子建筑开发公司记账凭证、安徽农村合作金融联行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徽行蚌埠龙湖支行收账通知、领(付)款凭证。卷10P1466-P1473

      证明:382000元工程款的流转过程。2011.6.4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汇款382000元至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2011.6.7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转汇382000元至杨浩在徽行蚌埠龙湖支行的账户,杨浩开具领款凭证。

      15、杨浩账户明细 卷11P1770

      证明:2011.5.9彭春年转账100万元至杨浩账户。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我总共去两次,下班看过房子后他不在,第二次他回来后讲房价大概400多万,我讲这太高了。他给廊坊的老总讲按10000一平米,剩下的按工程补偿。是他提出来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不足以说明刘亚有索取的行为,对160.9万元的数额也应考虑购房的优惠。刘亚买房与谷永军砍过两次价。刘亚也预定了这套别墅,后来商讨后谷永军同意给刘亚160万的优惠,在得到优惠承诺后,刘亚将这套房子售出。是谷永军同意给以刘亚优惠,且是商讨后给的160万元优惠。不存在索取的行为。刘亚的受贿数额应减去30万元的优惠价格。认定为130万。

      公:提请法庭注意,证据链条显示谷永军所在的公司在2010年即打报告申请解决违章建筑拆除,在刘亚2011年7月5日受到优惠后,在7月25日刘亚召开现场会予以解决。期间,刘亚多次要求谷永军优惠,从15万到30万,且刘亚在房子卖给别人情况下仍然收取了优惠。刘亚的行为明显有索贿情节。

      刘亚:关于拆迁,我开始不知道,这只是区里面拆迁,谷永军他们没有打报告向市里汇报。关于10000块一平米不是我提出来的,是谷永军提出的。

      辩1:香提荣府的拆迁与刘亚索贿没有关联。不能以刘亚推动工作时间节点认定刘亚有索贿情节。

      审: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将在合议时判定。

    [2014/7/9 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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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就此节事实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示。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辩2:没有。

      公:二、收受淮北市烈山区政协副主席、曾任烈山区委统战部长兼洪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洪庄村党支部书记颜现明所送人民币101.2万元。

      (一) 被告人供述 同步录音录像

      (二) 证人证言

      1、颜现明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政协副主席) 2013年9月16日9时50分至11时47分 卷3P461-P469

      证明:1)认识刘亚 1997年刘亚任烈山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经常去洪庄村指导工作,我是洪庄村的村长,向刘亚汇报工作时认识。

      共计送给刘亚48万元,2004年刘亚调任蚌埠市副市长之前,颜现明送钱都是在刘亚淮北市烈山区的办公室送的,任蚌埠市副市长之后送礼都是到刘亚市政府办公室送的。

      2)洪杨煤矿改制,刘亚主动提议将洪杨煤矿卖给黄小虎的公司,并积极推动这一进程,洪杨煤矿表面上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实际上内定2000万出售60%股权给黄,每年收取1000万元的承包费,不再参与分红。具体2005年底刘亚询问洪杨煤矿的经营状况,而后提出可以进行改制。过了一段时间刘亚主动打电话给颜现明,说有一家香港贝尔通宇公司(黄小虎哥哥的公司)想与洪杨村合作经营洪杨煤矿,让颜现明帮忙、运作。约在2006年2、3月份刘亚召集颜现明与洪庄村村长刘长领、书记池圣洲一起到蚌埠与黄小虎进行初步商谈。实际上是与黄小虎进行商谈,后来经过多次商谈,刘亚也多次参与,并且两边做工作,刘亚对颜现明一方说黄小虎的企业很有实力,与黄合作对洪庄村也有好处,也要求颜现明帮黄小虎协调好各方关系。后来洪庄村将洪杨煤矿改制的事项贴出公告,当时有五六家公司来洽谈,也有提出跟黄小虎一样条件的,最后颜现明按照刘亚的意思与黄小虎合作,以2000万向黄小虎的香港贝尔公司转让洪杨煤矿60%股权,双方合作经营。

      2006年5月洪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合作。

      2006年6月洪杨煤矿与黄小虎的香港贝尔通宇公司在淮北市相山宾馆签订了合作协议。香港贝尔公司出资2000万元购买洪杨煤矿60%的股份,承包期6年,每年向村里交1000万元的承包费,村里占40%的股份,但不参与企业管理与分红。

      颜现明对香港贝尔通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并不清楚。洪杨煤矿在改制前没有委托中介机构对洪杨煤矿的资产进行评估。发布招标公告只是形式,为了给村民交代,实际上没有走招标程序,对有意向的企业也没有洽谈的意向,因为刘亚推荐了黄小虎。2007年3月,淮北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王杰打电话告诉颜现明国家对煤矿技改项目有补贴资金,颜现明得知后告诉黄小虎并表明可以帮助协调。黄小虎表示同意,准备了申报材料并报到了财政局,颜现明也先后打电话给市财政局的分管领导张殿坤和经建科科长王杰,让他们多关照。2007年12月洪杨煤矿技改项目资金240万到位了,颜现明让黄小虎取190万元给他,一方面给市里面的人,另一方面给刘亚,黄表示同意。不久黄小虎将190万元交给颜现明,颜现明将其中110万元存到洪庄信用社,其余的放在自己手里。

      2008年元旦放假后没几天,颜现明从黄小虎给的钱中拿了20万送到蚌埠刘亚的办公室里,刘亚什么也没说就把钱收下了。2008年春节前一两天,在刘亚父亲家(濉溪县郭楼桥东边),颜现明又给了刘亚20万元,刘亚收下了。另外颜现明还送了张殿坤20万元,王杰2万元。

      之所以两次送给刘亚40万元是因为刘亚是颜现明的老领导,以前给过颜现明很多关照和支持,颜现明在烈山区解决编制、职务升迁方面,刘亚给了很大帮助,1998年任烈山镇党委委员后,市编办依然不给批编制,没有相应的工资,为此,颜找过刘亚,1999年9月区委召开常委会提拔颜现明为烈山区产销办主任,不但解决了正科级还解决了编制问题。因此,在颜现明的工作和事业上刘亚给过很大帮助,颜现明也想让他日后继续关照。另外刘亚和黄小虎关系密切,当初在帮助黄小虎争取技改资金时向刘亚做过汇报,刘亚知道这件事,颜现明觉得得了好处不能忘记老领导。

      3)2011年春天,刘亚告诉颜现明他的女儿刘奇慧涉嫌诈骗,烈山区法院让他的女儿退赔诈骗赃款,颜现明主动表示帮刘奇慧退赃,刘亚默许。后来颜现明与刘亚的女婿陆磊联系问了情况,陆磊表示要退赔23.2万元,后来陆磊筹集了10万元并交给了颜现明,颜让其儿子颜庆冬从银行取了23.2万元交给刘亚的姐姐刘素兰,陆磊交给颜的10万元颜自己用掉了。

      2、黄小虎 (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卷7P989-P1002

      3、颜庆冬(淮北市佳宝猪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卷3P496-P502

      4、陆磊(原淮北市口子酒厂工人)卷P509-P513

      5、刘素兰(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教委退休干部)卷3P514-P519

      6、陈静(审理刘奇慧案件法官) 卷3P520刘奇慧退赃情况说明

      9、单玉成(刘奇慧诈骗案律师) 卷3P521 情况说明

      (三)书证

      1、颜现明涉嫌受贿案相关法律文书 卷10P1475-P1489

      2、合作经营洪杨煤矿协议书 卷10P1490-P1492

      3、村委会关于洪杨煤矿改制的会议记录及表决票数统计 卷10P1493-P1511

      证明:证明洪庄村村民会议经表决同意洪杨煤矿以合作经营方式改制。

      4、洪杨煤矿申报“2007年中央补助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相关文件及淮北市财政局划拨240万元补助资金给洪杨煤矿的账目明细。卷10P1512-P1583

      5、建设银行取款凭证卷11P1585

      证明:颜庆冬于2011年4月20日在建设银行取款23.2万元。

      6、淮北烈山区法院(2011)烈刑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 卷11P1597-P1604

      证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奇慧先后骗取他人现金共计23.2万元。刘奇慧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钱款。

      7、情况说明 卷11P1605

      证明:烈山区人民法院证明刘奇慧诈骗一案中,被告人亲属退赔涉案款232000元整于2011年4月2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濉溪支行汇至淮北建行烈山支行烈山区法院案件款账户,烈山区法院已将此款返还被害人。

      8、刘奇慧案其他相关文书 卷11P1607-P1629

      证明:刘奇慧案件退赔款项到位后,法院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9、代为退回赃款说明 卷11P1638

      证明:刘奇慧的姑姑按照检察机关指控的数额自愿筹集了232000元,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10、颜现明个人履历 卷11P1639-P1699

      1994.11录用为国家干部,没有编制,

      1999.09-2002.02烈山区副食品产销办主任、烈山镇洪庄村委会主任(纳入行政编制P1649)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有异议,颜现明逢年过节给刘亚送钱辩护人没有异议。颜现明送给刘亚40万,是颜现明帮助洪杨煤矿申请了技改基金240万,资金到位时洪杨煤矿实际控制人是黄小虎。颜现明从黄小虎手上要了190万,因担心黄小虎告知刘亚,故颜现明送40万给刘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黄小虎知道此事。不能算刘亚受贿,只是为了封口。

    [2014/7/9 11: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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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赔13.2万,从相关证据看,刘亚和颜现明谈到其女儿的事情时表示十分气愤,颜现明帮刘奇慧退款刘亚虽知道,但是颜现明主动与刘亚女婿联系,陆磊主动要求打借条。对陆磊、颜现明的13.2万债权债务关系是存在的,不能直接认定受贿。

      公:公诉人在举证阶段详细论说颜现明送40万是为了感谢老领导,不论钱的来源。同时,颜现明是基于刘亚的原因帮助刘奇慧退赔钱款13.2万,且刘亚是默许颜现明退赔。

      审:刘亚,你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

      刘亚:颜现明帮助退赔是有多方面原因的,陆磊和颜现明多年在一起干事,中间有我的因素,但不完全是我的因素。

      辩1:颜现明早已被羁押,纵观全案,颜现明每次送给刘亚都是一万两万,而技改的钱颜现明不能得,此时颜现明已经行将退休,颜现明因害怕刘亚知道才送40万的。也不能讲13.2万不打借条就是不还,颜现明未讲不要,暂时未还,不能排除陆磊、颜现明债权债务的存在。

      审:刚才法庭认真听取了101.2万的组成问题,请公诉人就此组成向法庭作进一步说明、举证。

      公:1.1999-2001年,颜现明送给刘亚6万元,2002-2012年,颜现明送给刘亚36万元,2008年两次总共送给刘亚40万。2011年送给刘亚2万元,2011年为刘奇慧退13.2万元,2012年送给刘亚4万元。

      审:刘亚,是否有异议?

      刘亚: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就此节事实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示?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辩2:没有。

    [2014/7/9 11: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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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三、收受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晖所送人民币70.86万元、购物卡1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

      (二)证人证言

      1、方晖(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2份(4P524-531、534-544)2013年9月14和10月20日

      证明:1)2004年5、6月的一天,刘亚让方晖准备2万元 美金,方晖就在蚌埠黑市用14.6万元人民币兑换了2万元美金,并通知刘亚,刘亚过了几天带方去了北京,住在北京饭店,第二天刘亚、方晖在饭店和一个北京人一起吃饭,在饭店里刘亚让方晖给他1万元美金,方便把美金装在信封里给了刘亚,具体办什么事情的方晖不知道。另外的1万美金方晖带回来了,这都是方晖自己的钱。

      2)2009年9月,刘亚跟方晖说王苏芳要到蚌埠工作了,车子旧了,让方给他老婆买辆新车,旧车给方晖。不久,刘亚打电话让方晖去蚌埠市本田4S店付款,当时刘亚的驾驶员孙伟也在,车王苏芳已经选好了,买了一辆新的本田车,是方晖用个人的徽商银行信用卡刷了11.86万元的车款,方晖没有要王苏芳的旧车。在购买这款本田锋范车时,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刷卡凭证,金额是118600元,上面“方晖”的签名是方自己签的,方晖不认识在上面签名的赵宏伟与吴波。

      3)2010年初,刘亚打电话给方晖,向方要20万元说要办事,让方打卡给他。之后刘亚把他的银行卡号用信息发到方晖手机上,方晖安排巨成精细化工公司财物人员从公司账上转给刘亚本人的银行卡上20万元。这笔钱刘亚用来做什么方晖不知道。2013年7月在刘亚被双规后,方晖担心事情败露,于是找刘亚的表弟杨浩,让杨以永信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虚假的《付款委托书》,用来平公司的账。这份虚假的委托书是事后补办的,实际上公司没有这笔业务往来。20万是巨成精细化工公司的钱,是送给刘亚的。

      4)2011年1月,刘亚跟方晖说,他有个侄子叫杨浩(现在蚌埠市经营膳粥房)要开饭店,让方晖借30万元给杨浩,并把杨浩的银行卡号用短信息发到方晖的手机上。当时方晖考虑到请托刘亚帮忙协调个人出自入股蚌埠市交投出租车公司的事情处于关键时期,而且之前允诺事成之后会给刘亚50万元酬金,就答应了。因为当时方晖不会用网银,就先把30万元打到公司采购员刘刚的银行卡上(这张银行卡实际就归方晖使用,经常用来网上转账),然后安排刘刚再用网银把30万元转到杨浩的银行卡上,杨浩没有打过借条,实际上这30万元是方晖送给刘亚的。

      5)2013年3月份,刘亚的老婆王苏芳动手术出院回家之后,方晖和他的老婆周静带了10万元港币到刘亚家去看望。方晖的老婆把10万元港币交给了王苏芳,王收下了。这10万元是周静的钱,用塑料袋装着的。

      6)方晖逢年过节送给刘亚的现金和购物卡的情况是:2008年春节、中秋节各1万现金;2009年春节、中秋节各1万元现金;2010年春节、中秋节各1万元现金;2011年春节送1万元购物卡,2011 年中秋节1万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1万元现金。这些年逢年过节方晖累计10次送过刘亚9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每次方晖都是事先把现金和购物卡用信封装好,过节前跟刘亚一起吃完饭后,方晖就在刘亚的车上(车牌号皖C00037)把现金或购物卡交到他手上的,只有方晖和刘亚在车上,没有其他人知情。方晖送的钱都是自己的,购物卡也是用自己的钱买的。

      给刘亚送过的钱物均没有退。

      给刘亚送钱是因为刘亚是蚌埠市副市长,为了与他拉近关系,请他在淮北、蚌埠两个地方给方晖支持、关照。刘亚对方的请托一直比较尽心,所以刘亚要钱方晖不会拒绝,正好方晖也借此方式来表达对刘亚的感谢。

      具体的关照、支持包括:2004年12月,刘亚打电话给方晖说淮北濉溪县党委招商团来蚌埠丰原集团招商,让方也过去吃饭,席间刘亚向招商团推荐了方晖,通过此次饭局,方晖与濉溪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协的领导建立了招商引资联系。方晖后来创办的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就是从此次饭局中达成投资意向的。刘亚的推荐起了重要左右,后来企业效益好,挣了钱,方晖也对刘亚心存感激。

      2010年下半年,方晖想要出资500万元参股蚌埠交投集团出租车公司,请刘亚为其提供帮助,后刘亚积极协调运作,打电话给蚌埠交通局局长王传鹏,让王帮忙,后王传鹏把交投集团的负责人约到办公室协调,但此时后来因群众反映,市长不同意没有办成,但刘亚为此事已做最大努力,方晖心存感激。

      刘亚分管农业后允诺以后农村土地流转,可以给方批1、2千亩土地。方晖认为只要刘亚在副市长的位置上,随便办成个什么事情,获益都会很多,肯定远远超过方送给刘亚的钱。

      2012年下半年,方晖岳母刘芝敏(已故)与方晖共同出资参股(该股实际上由方晖管理)的金地雅房地产公司早蚌山区法院作为被告被起诉,一审败诉,2012年12月份上诉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春节前后,刘亚帮方晖找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何懿帮忙,但法院二审宣判依然败诉。2013年5月,刘亚再次找何懿帮忙此案件让其申诉。

      2、刘刚(巨成精细化工公司采购员) 情况说明

      卷4P546 证明:2011年由方晖安排,从方的银行卡转了30万元到刘刚名下的银行卡上,刘刚再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将这30万元转到了户名为杨浩的银行卡上。

      3、王苏芳(安徽省蚌埠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卷3P350

      4、孙伟(蚌埠市人民政府小车班驾驶员)卷3P373-P374

      5、赵宏伟(蚌埠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五大队)卷4P586-P592

      6、周静(蚌埠市银监分局女工委主任)卷4P566-P572

      7、刘勇 (原濉溪县政协主席)卷4P555-P559

      8、周鲁轩(原濉溪县宏大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卷4P560-P565

      9、王传鹏(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主任)卷4P547-P554

      9、费维明(蚌埠市交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卷4P573-578

      10、祝永辉(蚌埠市运管处党委书记)卷4P593-P599

      11、何懿(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卷4P579-P585

      12、李景柱 3P396

      (三) 书证

      1、企业法人执照11P1704-1705 证明:方晖为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人

      2、《我与刘亚之间经济往来情况说明》 卷11P1706

      3、记账凭证卷11P1765、付款委托书卷11P1767

      证明:账面上显示2010年4月15日安徽巨成化工有限公司付款20万元给濉溪县永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煤款给刘亚。后据行贿人供述此委托书系伪造。20万元实际是行贿刘亚款项。

      4、徽商银行进账单 卷11P1766、转账支票 卷11P1768

      证明:2010年4月2日安徽巨成化工有限公司汇入刘亚帐户20万元。

      5、卷11P1769-P1770 转账明细、杨浩账户明细

      证明:2011.1.11刘刚网银转账30万元到杨浩账户。

      6、安徽省濉溪县新型发酵厂破产相关材料 卷12P1786-1796

      7、干部履历表(濉溪县委副书记刘勇)卷11P1772-P1782,政协濉溪县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卷11P1783,《濉溪县2005招商引资认定项目统计表》卷11P1739-P1747。

      证明:2004年12月21日,时任濉溪县政协主席刘勇、副县长宋伟、县经贸委主任郭成连、县柠檬酸厂厂长周鲁轩等陪同原县长方宗泽赴蚌埠丰原集团、方晖等处洽谈合作投资等事宜,后经县政府认定,该项目作为县政协当年的招商引资项目。

      8、 濉溪县宏大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产权转让相关文书 卷12P1797-1804

      证明:2005年3月21日,安徽巨成投资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宏大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达成产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宏大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出让价350万元。

      9、 《中国银行收付款通知》卷11P1713,《记账凭证》卷11P1714。证明:安徽巨成投资有限公司依协议支付出让款。

      10、 安徽巨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汇报书 卷11P1712

      证明:巨成公司效益较好。

      11、 方晖为王苏芳购车凭证 卷12P1805-1822

      证明:方晖2009年9月24日在蚌埠市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POS机刷自己的徽商银行卡(P1805)支付款项共计11.86万元(P1810、P1819),记账凭证显示购车款分为两部分P1806整车账款115800元+ P1813零部件费2800元。天元公司9月25日POS清单P1810、汇兑账目P1818、记账凭证P1809,证明车款已入天元公司账户;车辆登记信息P1820-1822,证明车辆登记在赵宏伟名下。

      11、 王苏芳入院证明,卷12P1823-P1825。

      证明:王苏芳2013年2月18日入院,经初步诊断甲状腺占位。印证方晖及其妻子送10万元港币的事实。

      12、 报刊杂志载文 卷12P1832-P1835 其中《社情民意》载文《关于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分配的紧急建议》 卷12P1832,周春雨在上批示“刘亚市长:出租车经营权分配全市上下广为关注,政协意见应予重视和采纳。”刘亚也作了批示“按周市长要求除200台公车公营外,其余车辆研究一个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暂停缓”。

      证明: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分配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为方晖谋取利益没有成功。

      13、 市政府办公室第2010年第17次会议纪要 卷12P1826-1831,《蚌埠市出租车经营权转换和车辆更新实施方案》卷12P1829-P1848。

      证明:新增出租车最终实行公车公营。

      14、 金地雅房地产案相关法律文书卷12P1857-P1928

      证明:蚌山民一初字(2011)第00687号判决书与00688号一审判决中被告金地雅房地产开发公司均败诉。后金地雅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后均维持原判。

    [2014/7/9 1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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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有些说法上不完全是以上所说。方晖父亲听说放出租车就问我,如果是私营的话就给方晖弄。

      审判长:刘亚,你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有无不同意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证人方晖在补充侦查中说明刘亚确实给过其范曾的一幅画,有1.7米的宽度,辩护人认为与刘亚当庭供述有一定的联系。

      审判长: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方晖这幅画与刘亚收受20万的关系问题。公诉人、辩护人可就焦点问题发表意见。

      公:宣读方晖对20万元的证言,证实刘亚打电话给方晖要20万元办事。关于刘亚供述,其讲2010年分管交通,方晖想买50辆车辆指标,事成后给刘亚50万,先给刘亚20万。在侦查阶段,刘亚没有提到画的问题。公诉人不认为刘亚当庭的解释能够说明刘亚在侦查机关没有这一供述的说明。关于方晖的补充证言,公诉人并未向法庭举证。同时公诉人联系方晖,方晖没有说明20万元与画有关系。且刘亚供述,送范曾画给方晖是因为朋友关系,没有讲过等价交换。关于画的价值,首先画的真假有待商榷,刘亚讲30万与方晖送20万元是没有关联的。

      审:刘亚,对公诉人的意见你是否有异议?

      刘亚:调查期间我没有讲这个事,在省纪委我没有交待这个事,当时没有想起来。所有资金全部在杨浩卡上,只有这20万是打到我工资卡上,因为我认为这是我自己的钱。

      辩1:从方晖的证言看,侦查机关没有问方晖画与20万的关系。只是证明刘亚给方晖画,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中没有问及二者的联系。画的来源不是关键,不能排除买卖关系的可能性。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在合议时将进行分析评判,今天上午的庭审到此结束。下午1时20分继续开庭。

    [2014/7/9 11: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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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1时20分)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刘亚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打开。

      审判长:刘亚,你对起诉指控的第3起事实是否需要举证?

      刘亚: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第3起事实是否需要举证?

      辩护人:不需要。

    [2014/7/9 13: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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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四、收受安徽省无为县红四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章劲松人民币56.6万元,欧元1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

      (二) 证人证言

      1、 章劲松(无为县红四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人代表) 卷4P600-P607

      2、 季求真(无为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情况说明 卷4P608

      证明:和刘亚是安大同学,2006年下半年父亲同事小孩章劲松丰原药业无为药厂搞物流,请刘亚关照。

      3、 叶军(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销售员)情况说明 卷4P609

      证明:2011年元月10日由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市场部指派叶军与章劲松共同拓展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建设电缆业务,在此期间,章劲松和叶军商量是否给领导一些好处费,叶军不愿意。

      4、 朱云(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卷4P610-P613

      证明:2006年的一天,刘亚跟朱云为某人承接丰原药业无为药厂的运输业务打招呼,此人也直接来找过朱云,但这个人是不是叫章劲松,朱云记不清了。在承接丰原药业无为药厂运输业务这件事上,刘亚只跟朱云打过这唯一一次招呼。

      5、 高际(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卷4P614—P620

      6、 刘士俊(蚌埠市公路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卷4P621-P626

      7、黄小虎 7P1009 证明:刘亚为章劲松招标采购电缆的事情找自己打过招呼。在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安徽军工集团下属安徽神剑科技股份公司新建厂房,电缆采购对外招标,刘亚请黄关照下章劲松,后在黄的帮助下,章劲松顺利中标。2012年下半年,神剑公司建新火区公开招标电缆业务,刘亚又打电话,让关照下章劲松,后在黄的帮助下,章劲松顺利中标。

      (三) 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卷13P1930

      证明:安徽无为县红四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劲松 经营范围:物流配送、土石方工程。

      2、07.2.11—13.5.31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无为县红四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六份货物运输合同。卷13P1932-1973

      证明:1)07.2.1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无为县红四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卷13P1932-P1938),无为运输公司的配送区域为浙江省和江西省。

      2)07.2.11-11.12.20之间订立的四份合同(卷13P1932-1959)无为公司的配送区域为浙江省或江西省,11.12.20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卷13P1960-P1965)配送区域为上海、江苏省全境,12.3.26订立的合同(卷13P1966-P1973)配送区域为江苏省和浙江省。(刘亚表述之前章已在承接江苏区域业务)

      3、章劲松蚌西路工程相关材料 卷13P1974-1977

      证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西路项目部与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订立物资采购合同,章劲松是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在此项目中的业务代表。安徽水利开发公司蚌西项目部于2010年底至2011年2月左右西欧昂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转入货款共计1324040元。

      4、《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劳务合同》卷13P1978-1979

      5、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卷13P1981-2000)及账目明细(卷13P1980)。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章劲松承办物流,他在没有给我打招呼前就开始在办了,并不是我打过招呼后他才搞物流的。给军工集团卖电缆,我是打过招呼,但他给我的钱款,我不构成受贿,应是违纪。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刘亚收受章劲松钱款主要是在无为红四方物流和向安徽水利及军工集团下属企业销售电缆,刘亚为其打过招呼。从相关证人证言,安徽水利和安徽军工均属于省属企业,与刘亚职权并无关系。章劲松所送的1万欧元及25万元,应不属于刘亚受贿数额。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公:安徽丰原总部在蚌埠,黄小虎的汉福集团在蚌埠,刘亚与其有交集。且刘亚接受请托为其打过招呼。同时,刘亚之后又收受钱财。应当认定为受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辩1:辩护人所讲的安徽水利属于省属企业,不能认为黄小虎有下属企业在蚌埠,就由此认定刘亚利用了职务之便。刘亚与黄小虎在2000年即有同学关系。两个企业与刘亚蚌埠市副市长的身份之职权没有关系。

      审: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在合议时再作评判。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辩2:没有。

    [2014/7/9 13: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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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五、收受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村党委书记、原烈山村友谊二矿矿长刘大伟人民币40.5万元。

      (一)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刘大伟 4P627-635 刘亚在烈山区当区长时认识刘亚,和刘亚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关系,刘大伟共计送给刘亚人民币40.5万元。

      2、王苏芳 3P352 2004年9月。和刘亚花10万元钱买了一辆本田飞度,2009年9月把该旧车卖给刘大伟,卖车款,刘大伟给了10万元。

      3、况成俊 (原列山村党支部书记) 4P636-640 2002年,长子况开新的儿子况长安将大学毕业,想分配到烈山区内上班,找刘大伟帮忙并送2万元作为办事经费,事情拖一两年没有办成,后况长安考试找到工作,况成俊找刘大伟要回2万元。

      3、刘保珠(刘亚父亲) 补充卷P28

      证明:刘大伟自1997年到2012年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都来看自己,分别给2万元钱,这些钱自己收果后都给儿子、儿媳妇了。

      (三)书证

      1、况长安身份证、毕业证书 13P2009-2010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38万是2004年到2013年,他去看望我父亲给的。我回家时我父亲告诉我的。我当八年区委书记时都没有受过他的钱,是我到蚌埠后他去看望我父亲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刘大伟的40万分两块,一块是38万,一块是2万,对2万没有异议。关于38万,相关证据显示,刘亚、刘大伟与刘保珠三人的说法并不一致,并不能肯定刘大伟送钱给刘保珠刘亚当时知道。每次送钱给刘保珠刘亚知道只有刘大伟一人证言。刘亚确曾讲过友谊二矿能关照就关照,但不能推论刘大伟送给刘保珠钱就是为了感谢这件事。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公:辩护人所宣读的,可以证实,无论刘亚何时知道刘大伟送钱,都可以得出刘亚是明知的。友谊二矿的事可以证明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从正常人际交往来讲,刘大伟每年送刘保珠2万元违背了常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辩1:友谊二矿的开采是2001年,且当时送钱给刘亚,刘亚拒绝了,不能证明刘大伟送给刘保珠钱是因为此事。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辩2:没有。

    [2014/7/9 13: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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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六、收受深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黄昱来人民币30万元。

      (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 证人证言

      1、黄昱来 4P642-651

      2、孙伟 3P372 2013年6月下旬,刘亚在去合肥路上,打电话让王志强送60万元到合肥给他。听刘亚说是李景柱被安徽省纪委带走了,刘亚想花钱把他搞出来。拿到60万元的时候,刘亚、方晖都在场。后来,刘亚说钱没有用上,让把40万元还给王志强,另20万元在蚌埠市国强路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大门口交给一个姓黄的老板(黄昱来)。

      3、凌建东 4P652-655(蚌埠市民政局局长)在黄昱来与蚌埠市民政局合作开发平山公墓过程中,刘亚没有直接打招呼,但有批示。在之前,黄昱来多次找凌建东要求控股,凌建东坚决不同意。后来股权设置是民政局占55%的股份,黄昱来方占45%的股份。印象中,刘亚的批示的内容是:民政局占51%的股份,黄昱来方占49%的股份,就按照刘亚批示执行了。另外,按照双方协议,黄昱来方负责平山公墓管理所15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后来黄昱来方有没有按照合同执行自己不清楚。

      (三)书证

      1、13P2011-2017 蚌埠市平山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和马鞍山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2、蚌埠市民政局《平山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13P2018-2019

      3、蚌埠市民政局蚌民(2010)295号文件 13P2020-2021

      4、蚌埠市平山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平山陵园有限投资公司投资款的情况说明》13P2022-2024

      5、蚌埠市平山公墓管理所和马鞍山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蚌埠市平山陵园有限责任公司组件合资合同》13P2025-2032

      6、13P2033-2045 安徽省民政厅民务函(2010)363、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0)389、蚌埠市民政局蚌民(2013)28号、蚌埠市发改委发改社会(2009)96号、蚌国用(划拨)第2012156号土地使用证。

      以上书证证明: 马鞍山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平山陵园的具体情况,以及协议规定的深安房地产公司的权利义务。

      7、农民工张利玲和汤春荣存折及卡号 以及2011年1月12日以来的交易流水。13P2046 证明:在2011年1月12日分别存入两张卡各10万元。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民政局与黄昱来合作,直到其打报告我才知道。同时民政局报告要求黄昱来控股,我当时要求不能由个人控股。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辩2: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辩2:没有。

    [2014/7/9 13: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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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七、收受蚌埠市国威滤芯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国人民币28万元,美元0.46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李建国 5P672-682(附李建国身份证)2013.10.13

      证明:(1)帮吴同祥孙女找工作,送10万元,后期因为没有落实,自己掏10万元还给吴同祥。(2)2008年下半年帮助刘亚处理发票,其司机孙伟两次到公司将发票交给办公室主任连稀政,连稀政两次共付给刘亚2万余元。(3)2009年3月份,刘亚在北京请客,自己去买单花费7000余元,饭后刘亚又叫买礼品,自己说不会挑,安排本公司驻京办主任刘奎给刘亚3万元。(4)为感谢刘亚给自己办的小号牌照,让公司食堂准备了3万元,在车上送给刘亚。(5)2009年下半年,刘亚组织去美国考察,在自己办公室,给了刘亚4600美元。(6)2007年春节前,在蚌埠市龙湖边阳光水岸饭店吃饭散步时,从驾驶员那拿了2万元现金送给刘亚;(7)2007年中秋节前,刘亚到办公室玩,自己从驾驶员那拿了2万元备用金,送给刘亚;(8)2008年春节前,和刘亚一起去水上鱼府吃饭,在路上车子中给刘亚2万元;(9)2008年中秋节,在蚌埠市消防支队附近送给刘亚2万元;(10)2009年春节前,刘亚找自己推销酒,自己没有帮助推销,给了刘亚2万元。

      2、孙国勇 5P683-684 2013年10月25日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3年3月-2008年3月期间任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党委书记,2006年左右,刘亚找我讲金威滤清器公司董事长李建国向介绍一个叫吴菲飞(女)到执法局工作,后来因为我明确说办不了正式的,这件事就没有继续了。印证了刘亚打招呼这件事。

      3、孙伟 3P374-375 2005年、2006年的时候,刘亚给孙伟信封,里面装的发票,叫他找李建国报销。报销之后,有的钱是孙伟去李建国处拿的,有的是李建国司机到市里带给孙伟的。具体多少钱不知道,次数有三四次。

      (三)书证

      蚌埠市国威滤清器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14P2067-2068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对索贿有异议。他让我请河南焦作的一个看相的人给他看相,李建国让我请吃饭。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证明刘亚索取贿赂证据不足。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与辩护人均认为没有索取,被告人在自己前期的供述中对索贿的情节已做了供述,刘亚拿着发票到李建国公司报销,显属索贿行为。

      审判长:刘亚是否有新的意见?

      刘亚:发票是李建国要求交给他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辩2:没有

    [2014/7/9 1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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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八、收受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刘兆水人民币27万元以及500克金条一块。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刘兆水 5P659-666 2013.10.13

      2、赵明伟 5P667-671 2013.10.14

      (三)书证

      1、蚌埠市振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3P2049-2050,证明法人代表刘兆水。

      2、蚌埠市西出口道路改造工程招标评审意见书以及评查相关各方材料。13P2051-2061 证明:刘兆水请托事项。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辩2: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辩2:没有。

    [2014/7/9 14: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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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九、收受宋继超人民币24.5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宋继超 5P685-690 2013.10.11

      证明:(1)1993年,刘亚任古饶镇镇长期间曾安排宋继超建设古饶镇老口酒厂,工程完工后,在1993年3月的一天,为了感谢刘亚及找其帮忙要工程款,宋继超到濉溪县郭楼桥刘亚家送给刘亚6万元现金,刘亚收下,后在刘亚的帮助下宋继超顺利拿到该工程款。

      (2)1993年7月,在刘亚的帮助下,宋继超承接了古饶镇造纸厂车间建设工程,为了表示感谢,印象中是在春节期间,宋继超到郭楼桥刘亚家送给刘亚2万元现金,刘亚收下。在该工程建设期间,为了找刘亚帮忙拨付工程进度款,宋继超到郭楼桥刘亚家送给刘亚5万元现金,刘亚收下,刘亚给古饶造纸厂打招呼,宋继超顺利拿到该工程款。(3)1994年3.4月份,宋继超到刘亚办公室找刘亚帮忙承接濉溪镇法庭办公楼工程,后在刘亚帮助下顺利承接了该工程。为了感谢刘亚在承接该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和帮忙,1994年春节,宋继超到刘亚家送给刘亚5000元现金;1994年中秋节,宋继超到刘亚家送给刘亚1万元现金;1995年春节,宋继超到刘亚家送给刘亚1万元现金,刘亚均收下。(4)1995年初,宋继超自己开办的酒厂“口尖”牌注册商标涉嫌侵权“口子”牌商标,宋继超找刘亚帮忙,到刘亚家送给刘亚5万元现金,刘亚答应帮忙并与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打了招呼,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便例行检查,从轻处理。(5)1995年5月,根据宋继超的请求,刘亚通过和濉溪镇代庄生产队队长董秀芳打招呼,宋继超顺利购得濉溪县面粉厂南边四间地皮。1996年春节,宋继超到刘亚家送给刘亚2万元现金,表示感谢。(6)1999年6、7月,刘亚时任烈山区区长,让宋继超承接了烈山区修建仿古牌坊工程;同年年底,刘亚让宋继超又承接了烈山区洪庄村塌陷区鱼塘北边修建长廊工程。为了感谢刘亚在这两件事上的关照和帮忙,2000年春节前,宋继超到郭楼桥刘亚家中送给刘亚2万元现金。

      另有送给刘亚一排濉溪县原溪河乡供销社仓库的房子。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辩2: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24.5万元,我1994年离开时将钱退到财政所,也有收据,但是我将收据弄丢了。当时的财政所长也承认。现在无法向法庭举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证人没有找到。

      辩2:没有。

    [2014/7/9 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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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十、收受原淮北烈山镇烈山村书记兼友谊一矿矿长况超所送的人民币23.5万元、购物卡0.4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况超 5P693-702

      2、董心 5P703-709(淮北市烈山区人大办公室主任)

      3、李景柱 3P394-395

      (三)书证

      1、烈山区烈山镇村委会(1999)3号文件。证明:况超自1999年6月10日兼任友谊煤矿矿长。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异议。对索贿有异议,我在中央党校学习,他拉着区委办公室主任去找我,我没有找他要钱。是他自己非要给我的。剩的钱我当时通过区委办公室退回去了,现在仍有部分收据。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被告人家属提供了6张退款票据,卷20,3172-3174页,请法庭认定。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公:对其客观性、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起事实关联性无法证实。

      审判长:刘亚是否有新的意见?

      刘亚:当时退款时区委书记讲不用写退给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辩1:我们认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且时间节点是吻合的。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就其是否有关联性,合议庭将在合议时进行判断。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6张退款票据,卷20,3172-3174页。

    [2014/7/9 14: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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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十一、收受赵德华人民币22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 证人证言

      1、赵德华 5P710-716 2013.10.12

      证明:(1)1998年,为了从濉溪镇城西村书记职位上调到烈山区松山水泥厂当副厂长,先后两次到刘亚位于濉溪镇郭楼桥的家中,送去现金3.5万元,一次是在1998年春节期间送2万元,一次是1998年4、5月份送给刘亚1.5万元现金。(2)2002年1月份左右,刘亚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赵德华为了和刘亚搞好关系,以后继续能得到刘亚照顾,到北京去看刘亚,在刘亚当时住的宿舍,送给刘亚2万元现金。(3)2002年,刘亚竞选副市长需要用钱,就让赵德华准备10万元给他用,赵德华就从松山水泥厂财务拿了10万元后打电话给刘亚,刘亚让自己驾驶员李景柱将这10万元拿回。之后赵德华安排财务会计李岩用销售提成款将该10万元冲抵。(4)2003年10月份左右,赵德华随刘亚到合肥出差,在合肥,刘亚提出要买一部手机,赵德华送给刘亚2万元现金。(5)赵德华为了和刘亚搞好关系,得到刘亚的关照,2000年至2004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赵德华都会送给刘亚0.5万元钱,共送了9次计4.5万元现金,每次送钱有的是在刘亚办公室送的,有的是在刘亚家送的,刘亚均收下。

      另有:2001年,刘亚二姐夫瘫痪住院,刘亚让赵德华到到上海为其姐夫购买一万多元药品。2000年-2003年,刘亚驾驶员李景柱先后三次那发票到松山水泥厂报销2、3万元,说是刘亚开销,但自己没找刘亚核实过。

      2、李景柱 3P393-394 2002年的时候,刘亚在准备竞选蚌埠市副市长,有一天,刘亚让李景柱到淮北市二马路大声公饭店门口等赵德华,把东西带回来交给刘亚。在饭店门口,赵德华递给李景柱一包用报纸包好的钱,李景柱约莫有10万元。

      (三)书证

      14P2074-2109 松山水泥厂转账和付账凭证及附件。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对定我索贿有异议。他说我向他要钱不属实。我买个手机没有必要向他要钱。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同意被告人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辩2:没有。

    [2014/7/9 14: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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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十二、收受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方荣坚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购物卡0.4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证言

      1、方荣坚 5P732-738 2013.10.11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刘亚前期供述没有说到银行卡丢失了,也没有打电话说让方荣坚拿回去。方荣坚证人证言也没有讲刘亚告诉他卡丢失了,以及刘亚要退款的情况。方荣坚后期送卡,刘亚前期供述表明卡放在其办公室,也知道密码,只是后来不知道放到哪里去了。

      2、苏守信 5P739-747 2013.10.31

      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明:2012年年底,方荣坚打电话说为了感谢刘亚为公司协调银行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及门面房办证事情,准备从公司拿20万元送给刘亚表示感谢。方荣坚以个人名义分两次从公司借款,每次人民币10万元共20万元,后把这20万元人民币存入苏守信的一张徽商银行卡中,再把这张银行卡放入茶叶盒里,经刘亚的朋友杨浩手送给刘亚,刘亚收下,后方荣坚短信告诉了刘亚该银行卡的密码 。

      3、杨浩 3P386 2012年底、2013年初,方荣坚让杨浩到他的售楼部办公室,给了一袋(两盒)茶叶,让转交给刘亚,茶叶盒子与纸袋之间有一个信封。后杨浩到刘亚市政府公寓内交给刘亚。

      (三)书证:

      1、15P2238-16P2495 2011年10月-2012年2月银行放款明细附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银行帮助万特公司解决资金困难事情。

      2、14P2122-2123 万特集团的两张借款单。证明方荣坚以个人名义分别在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1月9日各借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的事实。

      3、14P2118-2121 2013年7月3日徽商银行蚌埠太平街支行卡折对账单及挂失记账凭证,以及2013年7月25日的该卡对账单。(送给刘亚20万元的卡),证明:在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1月9日分别存入10万元。2013年7月3日挂失。7月15日对账,上面余额200358.46元。

      4、14P 2125-2236 建养老服务中心相关文件,包括万特公司和远东置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蚌埠市民政局与远东置业公司签订的代建协议,方荣坚、苏守信身份复印件等。 证明:案件存在的请托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我第一次吃饭时将卡带去准备退给方荣坚,但方荣坚没去,我又将卡装回来了。后来卡就不知道放到哪去了。我就告诉方荣坚,卡丢了,让他去挂失。这是我主动交代的,我就是准备退给他的。否则我可以自己挂失,将钱取出。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刘亚此20万应是收受后及时退还,应当不认定受贿。综合证据来看,刘亚对退还20万供述有两次,均提及将卡多次拿出,但检查机关未详细讯问,且检查机关在询问方荣坚时问及刘亚是否退还该20万元,方荣坚未做回答。由此可以看出刘亚对20万元的解释是合理的。

      苏守信的证言在卷宗743页,其讲刘亚可能丢失了密码,但刘亚已经查过了卡里的金额,且六个零的密码非常好记,所以刘亚丢失的不是密码而是卡。后来在省纪委查处时卡里的钱仍然存在。可以证明刘亚并未动里面的钱。刘亚在受贿33笔当中仅就这一起讲退还,是可信的。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公: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刘亚要主动退款给方荣坚。起诉书指控的33起受贿事实中刘亚没有主动退款的情形。刘亚没有取款不能证明刘亚有退款的意思。由此可以看出,刘亚受贿的事实已经清楚。

      审判长:刘亚是否有新的意见?

      刘亚:方荣坚让我帮忙办大楼房产证,但是我办不到,所以就不能收他的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辩1:辩护人没有否认刘亚收受20万元的事实,但刘亚及时退还,应不认定为受贿。且本案关键证人没有清楚说明,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方荣坚找刘亚的请托事项是2011到2012年,只是后来方荣坚认识到需要感谢刘亚。

      审:对该起事实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庭将在合议时进行评判。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辩2:没有。

    [2014/7/9 14: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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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三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十三、收受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颜奇旭人民币20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证言

      1、颜奇旭 5P717-723

      证明:犯罪嫌疑人刘亚积极引进颜奇旭来蚌投资。2012年9月28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与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蚌埠华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协议。2012年11月份左右,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颜奇旭和其公司顾问惠惠仁到蚌埠住在锦江宾馆,约刘亚到宾馆,后由惠惠仁经手送给刘亚人民币15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颜奇旭和惠惠仁到蚌埠住在锦江宾馆,刘亚又到宾馆他们的住处,后由惠惠仁经手送给刘亚5万元现金。

      2、惠惠仁 5P724-731

      证明:刘亚为他们联系过徽商银行,帮助他们搞融资贷款,帮忙联系蚌埠玻璃建筑设计院设计仓房图纸。颜总安排,在2012年秋天和2013年春节前一天,两次和颜总到蚌埠,一次给刘亚15万元,一次给5万元。

      (三)书证

      1、14P2112-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与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签订的蚌埠华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协议。

      2、14P2111 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我不可能给他联系贷款,当时合同都没签,我不可能帮他什么忙。我在1994年当镇长时我们就是朋友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审判长: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示?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示?

      辩护人:没有。

    [2014/7/9 14: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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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十四、收受蚌埠市芦山文化陵园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李顺昌人民币13万元,收受蚌埠市芦山文化陵园有限公司经理李应昌人民币0.4万元。

      (二)证人证言

      1、李顺昌 5P748-755 2013.10.14

      2、李应昌 5P756-761 2013.10.14

      3、李品昌 5P762-767 2013.10.14

      证明:大哥李顺昌问过可想到蚌埠市综合行政化执法局开车,后来事情没有下文。

      4、凌建东 4P652-655(蚌埠市民政局局长)在庐山文化陵园筹建、经营过程中,刘亚没有直接打招呼,(有过批示)。李顺昌三兄弟经营的庐山文化陵园以前叫梅花山公墓,2005年左右,刘亚分管民政,转到民政局一个批示:把梅花山公墓纳入平山公墓一并管理。后来,李顺昌他们把梅花山公墓改名庐山文化陵园,成为平山公墓管理所一个分所。事实上该陵园是由李顺昌兄弟控股,每年上缴给民政局管理费,用于殡葬管理。

      (三)书证

      1、16P2524 蚌埠市民政局出具的《芦山文化陵园有关情况的说明》和16P2504-2525 芦山文化陵园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证明: 梅花山公墓前期是社会人独资,因期间不允许个人投资经营陵园殡葬事务,其在1999年被认定为非法公墓并被查封。经与民政部门协商,更名为芦山文化陵园后,市殡葬协会持有35%股份。

      2、16P2500-2503 李顺昌与蚌埠市民政局下属单位蚌埠市殡葬协会签订的《共同出资组件蚌埠市芦山文化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

      3、16P2498-2499 蚌埠市梅花公墓的土地使用证、组织代码等。证明:梅花公墓为企业非法人,负责人为李顺昌。

      4、16P2564 固镇县公安局关于李欣参加工作时间的证明。证明李欣系经考试,于2011年3月参加工作。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对索贿有异议。7万元都是逢年过节送给我的,我并未借他钱买房子。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13.4万元,能够相互印证的只有5万元。关于本起事实,被告人刘亚有四次供述,前三次一模一样。其供述收李顺昌、李应昌12万元。第四次11月5日供述总共收了13.4万。在最后一次讯问刘亚前,在2013年,李顺昌向侦查机关讲刘亚向其索贿18万多。李顺昌讲刘亚向其所要房屋装修款10万与事实多有矛盾之处。其中5万是可以印证的。此节事实只能认定5万元。

      审:公诉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公:不再发表。

      审:公诉人指控的本起事实索贿的数额是多少?

      公:刘亚以借为名拿到的7万元,应认定索贿。

      刘亚:我绝对没有向李顺昌借过钱。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4: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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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五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十五、收受倪传兵、倪乃亮人民币11万元和购物卡1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倪乃亮 5P768-773 2013.10.12

      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顾问,自己女儿是公司股东,(1)2011年春节前,倪乃亮到刘亚办公室,送给刘亚20张面值500元总计1万元的百货大楼购物卡,这些购物卡是用信封装着的,当时倪乃亮说:过年了,给你购物卡,你自己买点东西,刘亚推辞下后收下了。送给刘亚的这1万元钱是倪乃亮自己的。(2)2012年的春节期间,倪乃亮到刘亚办公室,送给刘亚1万元现金,这些现金是用信封包着、放在刘亚桌子上面的,当时倪乃亮说:过年了,给你一点钱,你买点东西。刘亚收下了。送给刘亚的这1万元钱是倪乃亮自己的。(3)2012年刘亚住院期间,倪乃亮到医院看刘亚,用信封包了2万元现金塞在刘亚床头下,并说:听说你住院了,我来看看你。这两万元是从倪传兵那拿的。交往中,刘亚给倪乃亮四五十斤香油和六箱口子窖二十年。

      2、倪传兵 5P774-780 2013.10.12

      证明:通过叔叔倪乃亮认识刘亚,和叔叔一共送给刘亚现金12万元。自己经手送8万元,分别在2011年五月节、2011年中秋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每次送给刘亚2万元共计8万元现金,每次现金都是用信封包的,倪传兵每次送钱时都讲:过节了,来看看领导。刘亚推辞下后都收下了。以上送给刘亚的12万元钱,除2万元是倪乃亮自己的之外,其余10万元都是倪传兵的钱。另外,倪乃亮、倪传兵给刘亚送钱时都会讲到:企业想揽大的工程上面没有人不好做,希望刘亚能帮助他们做一些政府大的工程。

      (三)书证

      17P2566-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倪传兵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我没有给他帮过忙。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刘亚与倪乃亮交往甚久,多有交集。明显有人情往来的含义。718-777页,倪乃亮证词显示刘亚过年时给过倪乃亮东西。倪乃亮讲刘亚给过其口子窖酒和香油等物品。请法庭对倪乃亮送给刘亚的钱款不予认定为受贿。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公:倪乃亮所讲刘亚给其口子窖酒和香油与倪乃亮请托事项的时间节点是否符合;虽是倪传兵的供述,倪乃亮的女儿在该公司。送给刘亚12万中,只有2万是倪乃亮自己的,其余都是倪传兵的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辩1:769页倪乃亮证言,请托事项应当明确,但本起事实请托事项不明确。

    [2014/7/9 14: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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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法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将在合议时再作评判。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六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十六、收受安徽天洋集团董事长李刚强人民币10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李刚强 5P786-796 证言和P793页《情况说明》

      2007年,安徽天洋集团董事长李刚强想让蚌埠市民政局福彩中心在他的新世纪大酒店设立福彩销售点,找当时分管民政的蚌埠市副市长刘亚帮忙,刘亚答应帮忙;2007年2月5日,安徽天洋集团与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委托的蚌埠市福彩中心签订了安徽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合同书,福彩中心在新世纪大酒店5楼设立了福彩销售点。同期蚌埠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与安徽天洋集团签订了发行中福在线彩票协议书。此后,李刚强为了感谢刘亚在新世纪大酒店设立福彩销售点这件事给他的帮助、关照和将来继续得到刘亚的关照与帮助,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和2008年国庆节前,李刚强都到蚌埠市政府刘亚的办公室,每次送给刘亚1万元现金, 共计6万元。在2012年6月左右,李刚强听说刘亚受伤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就到医院看望,并送给刘亚1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刘亚出院回家休息,李刚强又到刘亚在蚌埠市消防支队的家中,送给刘亚3万元现金。

      《情况说明》:李刚强母亲在2008年确实生病了,不知道刘亚有没有送钱,但本人没有亲手接过钱。

      2、于群(时任蚌埠市民政局福彩中心主任)

      5P798-802 2013.10.18 证明:在2007年左右,关于在新世纪大厦设立中福在线销售厅,刘亚参与了考察,积极推荐李刚强这个点,促成这件事。

      3、凌建东(时任蚌埠市民政局局长)4P654-655 关于李刚强在新世纪大厦5楼设置福彩销售点的事情,刘亚没有直接和凌建东打招呼,但刘亚陪同省民政厅的人一起到现场考察,按照正常情况刘亚不需要到现场。此事情具由于群负责。

      (三)书证

      1、17P2570-2576安徽天洋集团与蚌埠福彩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发行中福在线彩票协议书 证明:天洋集团销售福彩一事。

      2、17P2577-2580 天洋集团下属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新世纪大酒店隶属于天洋集团。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4: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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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七起事实进行举证

      十七、收受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炜人民币10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李炜 5P781-785 2013.10.12

      证明:1998,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安徽国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烈山煤矸石电厂项目协议书。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炜为了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有一个好的环境,国祯公司在1999年春节期间,给时任烈山区区长刘亚送了一个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凭证在98年6月5日。

      (三)书证

      1、17P2602-2615 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安徽国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烈山煤矸石电厂项目协议书及相关合同。 证明:刘亚签字。

      2、17P2616-2617 安徽国祯能源有限公司1998年6月5日的记账凭证。证明:以“支付有关人员劳务费转出10万元。李炜证言指出该笔为行刘亚行贿款。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李炜证言与相关书证有矛盾。刘亚供述1999年春节收受李炜10万元,卷宗782页有李炜证言证实送钱的过程,国祯公司让李炜送钱,从书证看框架协议是1998年,公司章程的修订是1999年4月,而给刘亚送钱是1999年2月,书证印证1998年6月5日即转出10万元用于送人。本案李炜证言由此不能采信,刘亚供述属于孤证,不能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发表质证意见?

      公:提请法庭注意,三类证据能够表明刘亚收受李炜所送10万元,李炜关于时间的供述不影响本起事实的认定。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辩1:辩护人认为不能采信,证言与书证有巨大矛盾。

      审: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在合议时将进行认真评判。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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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八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十八、收受孙正海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孙正海 6P804-807 (1)1998年,孙正海时任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镇长,刘亚任烈山区区长,宋疃镇到烈山区要求拨付农业开发经费,拨款需要刘亚亲自审批,为了尽快能拿到该开发经费,镇拿出2万元现金,由孙正海到烈山区政府刘亚的办公室交给刘亚。该2万元用其他发票冲账报销,后来这笔农业开发经费顺利地拨付到宋疃镇里。(2)2001年前后,孙正海时任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书记,刘亚任烈山区书记,当时宋疃镇要申报马场街拆迁改造项目,因担心项目申报批不下来,镇拿出2万元现金,由孙正海就到烈山区委刘亚办公室交给刘亚。后来,该项目得以顺利实施。(3)1997年,孙正海通过刘亚的帮忙从濉溪县濉溪镇调到烈山区宋疃镇工作,为感谢刘亚,1998年至2002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孙正海都到刘亚办公室每次送钱给刘亚0.5万元现金,共送9次合计4.5万元现金(镇里出的钱)。给刘亚送钱原因是刘亚是区领导,镇里以后有项目审批或资金拨付,他能给予关照。(4)2003年孙正海调到烈山区工作后至2009年期间,为了感谢刘亚多年来的关照,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孙正海都到刘亚位于濉溪县的家中送给刘亚0.1万元现金,共计送给刘亚1.5万元现金,刘亚都收下了。

      (三)书证

      17P2619-2661 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镇政府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镇里出钱送给刘亚的钱款来源。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对本起事实,辩护人对节假日收取的1.5万元有异议,此笔有孙正海证言、刘亚供述。孙正海讲2003年到2009年每年春节、中秋送钱,次数是固定的,且每次数额是固定的,现金送的是刘亚老家,六年时间送给刘亚应是1.2万元,此1.5万元存疑,应当去除。

      审:公诉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公:不能以节日的个数否定每次一千元的十五次。

      审:刘亚是否有新的意见?

      刘亚:孙正海每次的一千元都是给我父亲的。

      审:辩护人是否发表新的质证意见?

      辩1:孙正海讲2003年到2009年每年春节、中秋送钱,次数是固定的,且每次数额是固定的一千元。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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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九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十九、收受安徽杜氏高科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永新人民币9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杜永新 6P810-816 通过杨贵才认识刘亚,过年过节,杨贵才都会提醒杜永新要去看看刘亚,杜认为刘亚是副市长,要维持良好关系,以便得到刘亚帮助,所以多次安排杨贵才送钱物给刘亚:(1)2011年春节前,杜永新给杨贵才不是1万元就是2万元,让杨贵才给刘亚买东西,后来听杨贵才讲他给刘亚的是现金,杨到蚌埠市政府刘亚的办公室送给刘亚,刘亚收下。(2)2011年中秋节,杜永新在外地出差,后来杨贵才说刘亚那里已经送过了,杨贵才讲在蚌埠市政府刘亚的办公室送给刘亚人民币2万元。(3)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杜永新两次安排杨贵才到蚌埠市政府刘亚的办公室各送钱给刘亚,每次送人民币2万元,共4万元。(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永新和杨贵才一起到蚌埠市政府刘亚的办公室来看望刘亚,期间杜永新到洗手间去了一趟,安排杨贵才送给刘亚2万元现金,刘亚收下。

      刘亚具体没帮成什么忙,但提供不少帮助:在2012年左右,经刘亚帮忙给杜永新儿子杜瑞在蚌埠市搞了好的车牌照。在2013年,杜永新公司的货车被蚌埠交警扣住,杨贵才找过刘亚为他们帮忙后才将车辆放行。2012年,刘亚曾建议杜永新到蚌埠市来投资,讲蚌埠市投资比在凤阳政策优惠,会谈的话能谈到零地价,这个事情最后没有办。2011年3月6日,刘亚从杜永新处借款100万元,至案发未还。

      2、杨贵才 6P819-824 2007年吃饭认识刘亚,2009年介绍杜永新认识刘亚。杜永新曾经安排杨贵才以杜永新的名义给刘亚送钱物。(1)2011年春节前一天,杜永新给杨贵才1万元现金,让杨贵才送给刘亚,杨到蚌埠市政府刘亚的办公室送给刘亚,刘亚收下。(2)2011年中秋节,杜永新在外地出差,杨贵才自己准备了2万元现金在蚌埠市政府刘亚的办公室送给刘亚人民币2万元。杜总回来后和杜总说了,杜安排人把2万元钱给了杨贵才。(3)2012年春节前杜永新安排杨贵才到蚌埠市政府刘亚的办公室送2万元钱给刘亚。(4)2012年中秋节前,杜永新安排杨贵才到蚌埠市政府刘亚的办公室送2万元钱给刘亚。(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杜永新和杨贵才一起到蚌埠市政府刘亚的办公室来看望刘亚,中途杜永新到洗手间去,杨贵才把提前装好的2万元现金放在刘亚办公桌上,讲这是杜总意思,刘亚收下。

      刘亚讲帮杜永新儿子杜瑞搞个好车牌照,最后事情没有办成;杨贵才亲戚陈伟货车有两次因为超载被蚌埠市公路局或交警扣住,刘亚以为是杜永新车子被扣,都帮忙了,也都办成了。2011年3月,刘亚要买房子差100万元找杨贵才借,杨没钱,就问杜永新,知道杜永新借给刘亚100万元,还打了借条。口头约定还款期限是2年,但刘亚一直没有还,杜总安排杨贵才催要几次,刘亚至今未还。

      (三)书证

      凤阳杜氏矿业有限公司和安徽杜氏高科技玻璃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杜氏高科企业在滁州境内,没有什么可帮忙的。蚌埠市的车牌照都是在媒体上公示的,不存在选车牌照。我与杜永新是朋友关系,有人情往来性质。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同意刘亚本人说的。杜氏高科法定代表人是杜永新儿子。从事实经过看,杜永新没有找过刘亚帮任何忙,没有任何请托事项。杜永新送钱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公:公诉人已经在宣读证据中列明了具体的请托事项,结合杜永新供述,也存在概括的请托故意。

      审判长:刘亚是否有新的意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起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二十、收受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张炯炯人民币9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张炯炯 6P827-831

      (三)书证

      1、张炯炯《关于我与刘亚经济问题的说明》17P2669-2672

      李文才《情况说明》17P2690-2691 张炯炯系李文才同学,是通过李文才介绍给刘亚,刘亚选择其一设计方案。

      2、烈山区城建局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美术系张炯炯签订的合同书。17P2673-2674

      3、17P2675-2679 付工程款的凭据。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说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本节事实发生在1997年,应该超过了追诉时效。

      审:公诉人是否有质证意见?

      公:刘亚受贿一直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发表新的质证意见?

      辩1:每起事实都应该是独立的。

      审:对于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将在合议时进行判定。

    [2014/7/9 15: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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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一起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二十一、收受李文才所送人民币8.9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李文才 6P835-839 李文才现任淮北市城乡建委副主任,曾任淮北市烈山区城建局副局长及局长、烈山区副区长等,1997年,刘亚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李文才为了和刘亚搞好关系、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刘亚关照在1998年至2004年逢年过节到刘亚共送给刘亚人民币8.9万元。具体是:(1)1998年中秋节送5000元;(2)1999年春节送1万元。(3)2000年春节和中秋节,分别送1万元共2万元现金。(4)2001年春节和中秋节,分别送1万元共2万元现金。(5)2002年春节和中秋节分别送1万元共2万元现金。(6)2003年春节、中秋节分别送给刘亚1万元和2000元共计1.2万元现金。(7)2004年春节,送0.2万元现金。2004年,刘亚调任蚌埠市副市长后就没送过。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说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本节事实发生在1997年,应该超过了追诉时效。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5: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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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二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二十二、收受濉溪县金茂担保公司董事长仲伟东为黄泽峰经手所送的人民币8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仲伟东(濉溪县金茂担保公司董事长)6P842-847 1996年前后,仲伟东所在的濉溪县二建公司承建了烈山区政府发包的水上宾馆(又叫茗轩宾馆或者烈山宾馆),这个项目由黄泽峰挂靠仲伟东名下承包施工。1997年,黄泽峰多次向烈山区政府催要该剩余工程款没有要到,因仲伟东和刘亚都在濉溪镇工作过比较熟悉,黄泽峰就委托仲伟东找刘亚要该剩余工程款,于是仲伟东就到刘亚办公室要该剩余工程款,刘亚说:要工程款可以,但自己有一笔8万元的费用无法解决,让仲伟东他们帮忙解决。仲伟东说:解决费用可以,但是手中没有钱。刘亚说:你先回去开一张8万元的工程款发票,我让区里先拨给你。之后,仲伟东就开了一张8万元的工程款发票送给刘亚,刘亚就让区里给濉溪县二建公司拨了一笔8万元的工程款。之后经仲伟东和黄泽峰商量后,由黄泽峰打条子从濉溪县二建公司把这8万元工程款领出来交给仲伟东,由仲伟东经手将这8万元在烈山区政府送给了刘亚,刘亚收下。仲伟东送钱时对刘亚说:刘区长,工程款的事就拜托你了。刘亚同意帮忙。事后刘亚又帮助批了解决13万元的的工程发票,但这13万元和其余欠款区里一直都没有解决。这8万元现金是黄泽峰个人出的。

      2、黄泽峰 6P848-850 1995年初从二建公司转包烈山区政府发包的水上公园宾馆工程,工程竣工后区政府欠工程款约二三十万未结清,1997年,黄泽峰多次到濉溪县二建公司催要余款,时任二建公司负责人仲伟东答复说工程款要不来。后来仲伟东通知黄到濉溪县二建公司,仲伟东说刘亚急等钱用,让黄拿出8万元给刘亚用。黄说没有钱,仲伟东说刘亚先批8万元钱到公司,叫黄打领条从二建公司把8万元提出来再送给刘亚,这样才能把所有欠款要回去。数日后,批条下来,黄思量后打领条取出8万元工程款交给仲伟东。仲伟东一人送给刘亚,刘亚说先批13万元工程款,后来仲伟东开了13万元的发票,但刘亚并没有把承诺的13万元拨付给二建公司,至今为止,该笔欠款都没有拿到。

      (三)书证

      1、17P2681黄泽峰2013年10月19日书写《情况说明》。

      2、17P2686-2688 仲伟东2013年10月19日自书材料。

      3、17P2682-2683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证明:当年存在茗轩宾馆工程。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定我索贿8万元我有异议。当个区长,8万元的费用很好处理,我不可能让他处理8万元发票。我既然能付给他8万元,也不需要找他处理8万元发票。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但过了追诉时效。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刘亚说有8万元费用无法解决,先拨付工程款8万元。之后再拨付其他工程款。

      刘亚:这不属实。

      审判长:刘亚,是否有新的意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三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二十三、收受同悦楼酒店、安徽省金融机具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辉人民币7.5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刘辉 6P889-895

      2、王苏芳 3P353 2012年年底,饭后,刘辉在王苏芳车内给王苏芳2万元现金。后王苏芳交给刘亚。

      3、孙伟 3P375 2010年,刘亚等人在同庆楼酒店吃饭,出门刘辉递给孙伟一个包,说是给刘市长的东西,孙伟放在车上,后刘亚把包拎回家。

      4、李星逸 6P899-901 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证明:2012年11月底,刘亚给其发短信,讲王丹菲是他家亲戚,想进入蚌埠分行工作,请给予关照。王丹菲经过正常程序通过考试被录用。李星逸给刘亚回复了一条短信说明王丹菲被录用。

      (三)书证

      1、18P2745 王丹菲情况登记表 证明:王丹菲于2012年12月进入工商银行蚌埠分行待分配。

      2、18P2746、2749安徽省安银金融机具设备有限公司、鸿运酒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5: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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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四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二十四、收受濉溪县濉城建筑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张广勤所送人民币7.5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张广勤 6P853-861 1994年,张广勤任淮北市杜庙村委会主任,刘亚时任濉溪县城关镇镇长具体是:(1)2008年春节期间,张广勤到刘亚老家里送给刘亚0.5万元现金,刘亚收下。(2)2008年夏天,刘亚的儿子刘奇博考上大学,正好张广勤被绑架的案子有几名犯罪嫌疑人在逃,请刘亚跟淮北这边公安机关说说话,帮忙早日把几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当时刘亚答应帮忙。这一次,张广勤就到刘亚家中送给刘亚1万元现金,刘亚收下。后来参与绑架的所有人都判了刑。(3)2010年春节期间,张广勤到蚌埠找刘亚,在一家饭店送给刘亚2万元现金,刘亚收下。同时张广勤请刘亚帮忙让其任老家濉溪镇杜庙村支部书记,请刘亚帮他跟濉溪这边问问,刘亚答应帮忙,并跟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当年张广勤当上了杜庙村支部书记,但后来又辞职了。(4)2012年春节期间,张广勤为了感谢刘亚介绍他与蚌埠金牛门窗公司老总牛瀚筠进行融资合作,到刘亚父母家送给刘亚2万元现金,刘亚收下。(5)2013年4月,张广勤为了感谢刘亚介绍其与任氏长德商贸公司老总牛瀚筠进行融资合作,张广勤以看望刘亚老婆为名(当时刘亚家属生病开刀已出院),张广勤到刘亚父母家送给刘亚2万元现金,刘亚收下。

      送钱是因为刘亚是老领导,后来任烈山区区委书记、蚌埠市副市长,为了与他搞好关系,当时担任濉溪镇城北工委副主任并承包经营濉溪县濉城建筑装饰公司,想着或许有用得着刘亚的地方。

      2、牛瀚筠、张铨铨、任志刚证言证明:刘亚介绍牛瀚筠和张广勤融资合作。

      (三)书证

      17P2693-2697 濉溪县濉城建筑装饰公司营业执照。法人: 张广勤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我家属生病期间他去看过我家属,应当属于人情往来。我为其介绍融资应是违纪行为,一共三次六万块钱。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有,辩护人认为7.5万不能认定为受贿,张广勤是濉溪县一工程经理,与刘亚交往已久。纵观几次收钱,即使构成,也是利用影响力受贿,但此罪要件是不正当利益,但刘亚所打招呼的均不是不正当利益。如果其为张广勤回村工作向镇长打了招呼,也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而为牛瀚筠融资均是商业行为,与职权行为无关。送给刘亚家属2万元也是在融资期间。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刘亚在淮北烈山期间一直是张广勤的领导,刘亚在离开烈山区后张广勤向其送钱也应认定为受贿。张广勤送给王苏芳的2万元也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张广勤的公司在蚌埠市,张广勤是基于刘亚担任蚌埠市副市长才参与借贷获利。

      审判长:刘亚,是否有新的意见?

      刘亚:我1996年离开濉溪到烈山,与张广勤已经没有直接关系了。牛瀚筠委托我为其融资,牛瀚筠也从中受益,不应认定我收张广勤的钱为受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辩1:从全案看来,张广勤与刘亚关系非常之深。张广勤在濉溪,刘亚在蚌埠,二者无直接的关系。牛瀚筠的公司在蚌埠与从淮北的张广勤处融资无直接关系。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5: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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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五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二十五、收受淮北市濉溪镇濉城建筑装饰公司薛计礼人民币6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薛计礼 6P904-906 大约在1995年,濉溪镇政府拨款建设杜庙村养牛场,工程总造价100万元。时任濉溪镇濉城建筑装饰公司项目经理薛计礼承包了杜庙村养牛场施工工程,个人自负盈亏。工程快完工时候,濉溪镇政府还欠一部分工程款。1995年中秋节前后,薛计礼为了尽快能要到工程款到位于犯罪嫌疑人刘亚濉溪镇郭楼桥的家中,跟刘亚说:养牛场的工程也快干完了,请刘镇长帮忙尽快把剩下的工程款拨给我。刘亚说他会帮想办法的。随后薛计礼将准备好的装有6万元现金袋子放在刘亚家桌子上就走了。过了一个星期,濉溪镇政府拨付了一笔工程款。(6P907-909 薛计礼讲的是10万元,不应当采信)

      (三)书证

      1、18P2712 薛计礼 2013年11月9日书写《情况说明》。

      2、18P2713-2743 刘亚签字的付杜庙村养牛场工程款记账凭单。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这是1995年的事,同时我们也是亲戚关系。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该起事实超过了追诉时效。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六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二十六、收受蚌埠安大房地产公司、安徽淮宇建筑安装公司、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忠安所送人民币5.1万元、购物卡1.1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许忠安 6P924-929

      (三)书证

      18P2751 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许忠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5: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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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七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二十七、收受彭辉所送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5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彭辉 6P913-915 1996年,刘亚以彭辉岳父周明安的名义买下了濉溪镇城西村武店子养猪厂南侧的一块地,之后让彭辉把该地对外卖了,使彭辉从中得到了一些好处。1997年,濉溪镇城西村代庄生产队珍珠岩厂倒闭,刘亚和梁永泉合伙出资购买了珍珠岩厂的一半土地,后刘亚和梁永泉把这个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交给彭辉来施工,这个项目彭辉赚了不少钱。为了感谢刘亚的关照,在1996年至2004年间,彭辉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都到刘亚家看望刘亚,一共送给刘亚1万元现金和5万块钱购物卡,刘亚均收下。

      2、周明安 6P919-922 帮刘亚以制钉厂名义买过两块地,一块是濉溪县原溪河乡西侧一块大约3亩,一块是濉溪镇城西村武店子养猪厂南侧的一块大约2亩多的地。

      (三)书证

      1、17P2708 彭辉于2013年10月20日书写的《情况说明》

      2、17P2709-2710 梁永泉在纪委的自书材料。证明:刘亚与梁永权合作开发项目的事情,以及借用周明安铁钉厂名义买地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和彭辉认识有十几年了,他逢年过节也送一些购物卡。彭辉给我送钱也属于违纪行为。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辩护人认为本节事实不能认定为受贿。彭辉逢年过节给刘亚送几千元的卡,刘亚以周明安名义买地,刘亚与梁永泉合买地交由彭辉施工,使彭辉获益甚多。彭辉只是为了对刘亚表示感谢,与刘亚职务没有任何关系。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公:公诉人在讯问中已经问过刘亚,刘亚表示自己买地过程中利用过职务之便,应该认定为受贿。

      审判长:刘亚是否有的意见?

      刘亚:我只是出资,买地什么的我都没有参与。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的意见?

      辩1:辩护人认为刘亚以别人名义买地是不违反规定的,不能讲利用职务之便。刘亚将地交给彭辉是纯粹的商业行为。

      审:法庭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将在合议时认真评判。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5: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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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八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二十八、收受赵孝文人民币5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赵孝文 6P933-938 大概在2000年前后,淮北市烈山区跑煤炭运输生意的赵孝文听说淮北市烈山区七中二部对外出售,想买过来办学校,就给刘亚打电话,刘亚让赵孝文带55万元去买。赵孝文装了55万元到刘亚办公室,刘亚让赵孝文把50万元缴到财政局,5万元给刘亚。赵孝文把50万元钱缴到财政局,财政局长当时是陈严超。后来补签了土地转让协议,因为不经过招拍挂拿不到土地证,赵孝文找刘亚帮办证,刘亚把土地局长赵先林找来,赵先林还要求补交7万元才给办证,赵孝文不干了,由土地局80万元把土地买回去了。

      (三)书证

      18P2753-2756 购房及土地协议书。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十九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二十九、收受裕华酒店(嘉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慧慧人民币4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刘慧慧 6P939-941

      (三)书证

      18P2758-2761蚌埠市嘉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法人:刘慧慧。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5: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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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起事实进行举证

      三十、收受安徽省三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群人民币3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朗群 6P952-954

      (三)书证

      18P2767-2774 申办土地证的相关材料。其中18P2773系安徽省三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朗群。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一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三十一、收受况敬提人民币3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况敬提 6P945-948

      (三)书证

      18P2763-2765 况敬提自书于2013年10月17日的情况说明。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审:公诉人是否需要质证?

      公: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5: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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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二起事实进行举证

      公:三十二、收受蚌埠市卫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人民币1.2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王苏芳3P352 2013年春节前后,王苏芳在蚌埠医学院附院住院,王志强到医院看望,用信封包了1万元现金放在枕头下。

      2、王志强 6P958-966 王志强系蚌埠市卫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1年11月份北京农展会期间认识刘亚,刘亚分管农业工作,与王苏芳是萧县老乡。为了与刘亚搞好关系使其公司得到刘亚的帮助:(1)送了两套红木皇宫椅,价值3万元,是刘亚主动要的,和驾驶员叶延强一起开着面包车送到刘亚位于濉溪的一处院子,院子里一栋三层小楼。中午和刘亚一起到刘亚父母家吃饭,临走时给刘亚父母3000元。(2)2012年5月份,在刘亚受伤住院时,王志强到医院去看望,用信封装了0.2万元现金放在刘亚床头。(3)2013年春节前后,刘亚家属王苏芳生病住院,王志强去看望,当时刘亚和孙伟都在病房,王志强就用信封包了1万元钱放在王苏芳枕头下面,然后就走了。2013年4月份的时候,王志强请刘亚帮忙协调过他们公司想在厂区北面征40亩土地的事情,刘亚答应并帮忙,但是这块地被淮上区政府规划成中小产业园,所以没有协调好。在2013年,王志强的公司申报2013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时,王志强请分管农业的刘亚副市长帮忙,刘亚答应,当时刘亚说要看农委上报的资料才能定,最终也没有协调好。

      3、叶延强 6P970-971 在蚌埠市卫食园有限公司当驾驶员,在2013年6月份,开面包车陪王志强一起从蚌埠送家具到淮北,家具送到淮北濉溪县一处院子,院子里一栋小楼,卸货后老总没跟回来。家具只知道是椅子,不知道送给谁。起诉书也没有指控。

      (三)书证

      1、18P2776 蚌埠市卫食园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2、18P2777-2780 刘亚还款40万元的相关书证。

      3、王苏芳的住院证明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我与王志强并无往来,只是王志强两次到医院看望,应不属于受贿。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同意被告人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5: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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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十三起事实进行举证

      三十三、收受蚌埠市云祥商贸有限公司张文红购物卡0.4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张文红 967-969页 在2009年,张文红担任蚌埠市云祥商贸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皖酒集团百年皖酒天青系列研发与宣传,还代表蚌埠市云祥商贸有限公司和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洽谈了位于蚌埠涂山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原大屏幕)的广告牌业务,后以安徽皖酒集团的名义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签订了涂山路高炮广告协议,此项广告牌业务的设计、制作、安装和广告发布实际上是蚌埠市云祥商贸有限公司张文红负责。2011年,蚌埠市将蚌埠市所有广告管理权划到行政执法局后,行政执法局要求从事该项广告牌业务必须办理设置证,须由分管行政执法局的副市长和行政执法局相关领导签字,于是在2012年刘亚受伤出院之后的一天,张文红到刘亚办公室为办理设置证的事情,请刘亚帮忙,刘亚说:设置证必须办理。后在张文红离开之前将0.4万元购物卡(共4张,每张1000元)送给了刘亚,刘亚收下。之后不久的一天,张文红拿着办理设置证的报告到刘亚办公室找刘亚签了字。

      (三)书证

      1、18P2784-2787安徽皖酒集团的名义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签订的涂山路高炮广告协议。证明本起事实存在的请托事项。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我不认识张文红,只是我们一次吃饭时他往我包里塞了4000元钱卡,我不认为是受贿。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

      审:刚才认真听取了刘亚关于两起事实的质证意见,你的意思是否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两人谋利?

      刘亚:是的 。

      公:公诉人宣读证言具体内容。在2009年,张文红担任蚌埠市云祥商贸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皖酒集团百年皖酒天青系列研发与宣传,还代表蚌埠市云祥商贸有限公司和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洽谈了位于蚌埠涂山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原大屏幕)的广告牌业务,后以安徽皖酒集团的名义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管理局签订了涂山路高炮广告协议,此项广告牌业务的设计、制作、安装和广告发布实际上是蚌埠市云祥商贸有限公司张文红负责。2011年,蚌埠市将蚌埠市所有广告管理权划到行政执法局后,行政执法局要求从事该项广告牌业务必须办理设置证,须由分管行政执法局的副市长和行政执法局相关领导签字,于是在2012年刘亚受伤出院之后的一天,张文红到刘亚办公室为办理设置证的事情,请刘亚帮忙,刘亚说:设置证必须办理。后在张文红离开之前将0.4万元购物卡(共4张,每张1000元)送给了刘亚,刘亚收下。之后不久的一天,张文红拿着办理设置证的报告到刘亚办公室找刘亚签了字。另通过孙伟,送了一箱价值2.2万元的茅台酒给刘亚。

      审判长:刘亚,是否有异议?

      刘亚:不需要我签字。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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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就受贿罪的33起事实,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各方是否有新的证据?

      公:没有。

      刘亚:没有。

      辩1:没有。

    [2014/7/9 16: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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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事实进行举证

      公:三十四、犯罪嫌疑人刘亚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人民币450万元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黄小虎

      (1)7P989-1002 2013.9.16 证明:为感谢刘亚在安徽汉福国际贸易集团公司收购淮北洪杨煤矿股权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当时有其他竞争对手,且有的提出的合作条件比较优越,汉福公司出于劣势,是刘亚的积极协调,帮助疏通关系,促使洪庄村选择与黄小虎公司合作,甚至在洪洋煤矿变更工商登记的时候,都找刘亚帮的忙。黄小虎先后于2008年初到蚌埠市新市政府公寓刘亚住处送给刘亚现金100万元;2009年初到蚌埠市新市政府公寓刘亚住处送给刘亚现金50万元;2010年初到蚌埠市新市政府公寓刘亚住处送给刘亚现金100万元;2011年初在蚌埠市儿童公园旁送给刘亚现金100万元;2012年初在沁雅花园小区南门处送给刘亚现金100万元。 另:黄昱来深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蚌埠市民政局洽谈合作开发蚌埠市平山公墓事宜过程中,相互之间产生了矛盾,黄昱托黄小虎找刘亚协调。

      (2)7P1003-1009 2013.11.22 证明:淮北市金鑫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原出资100万元,但股东牛瀚筠和葛志良没有实际出资,钱都是汉福公司出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刘亚购买80亩土地,在工商注册中牛瀚筠将80万元转让给李景柱,刘亚以李景柱名义出资200万元。后期刘亚又用这80亩土地入股安徽汉福管业有限公司,占公司股份20%。 另:刘亚为章劲松投标采购电缆的事打过招呼,我答应帮忙,后章劲松中标该电缆业务。

      2、颜现明的证言 3P461-469

      3、邵华(黄小虎妻子) 7P1010-1018

      证明:黄小虎送给谁钱自己不清楚,但有两次每次都是100万元,大概在2011年初和2012年初的时候。

      4、池圣洲 7P1019-1027

      3P482-488证言

      3P489-495证言

      证明:2006年3、4月份,颜现明和池圣洲带部分村民到蚌埠考察安徽汉福有限公司,当天晚上,刘亚和黄小虎到场,刘亚极力推荐汉福公司,回来后,因为怕村民有意见,张贴了改制竞拍公告,但实际上已经与黄小虎达成合作意向,并草拟了合作协议,张贴公告就是为了堵住老百姓嘴。刘亚积极促成洪庄村与贝尔公司合作经营洪洋煤矿,考虑到刘亚曾经担任烈山区区委书记,和颜现明都比较尊重刘亚意见。

      5、孙伟 3P368-369 印象中,黄小虎给刘亚送过钱,有两次孙伟在场,钱是放在车后备箱内的。一次是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刘亚让其将车子开到蚌埠市南山儿童公园北门口,黄小琥来了后将两个白色编织袋让孙伟放在车上。孙伟感觉里面是钱,后来两个袋子被刘亚拎回家。 另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刘亚让孙伟开车到黄小虎住的沁雅花园南门口,黄小虎将一个黑色的包放在车子后座,因为包口没有拉严,孙伟看到里面装的现金,下车后刘亚将包拎回家。

      6、杨浩 3P383 帮刘亚存过三次100万元的。通过看书证:一次是2010年1月22日,刘亚让到他办公室,拿着100万元现金和孙伟的存折存入徽商银行龙湖支行孙伟的存折中。一次是2011年1月31日,到刘亚办公室,拿100万元存入徽商银行熊华国的存折里。一次是2012年1月21日,存入徽商银行蚌埠涂山东路支行杨浩存折内。

      7、李景柱 3P395-396 刘亚借用李景柱名义在汉福管业公司有20%的股份。2007年8月2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中80万元股份实际属于刘亚所有,是刘亚安排李景柱在协议上签字。后期李景柱追加120万元只是借用李景柱名义,实际全部只是代刘亚签字,具体有没有投资、以何种方式出资,不清楚。

      (三)书证

      1、18P2798-2799贝尔通宇(香港)公司和葛志良出具的:关于贝尔通宇(香港)公司实际出资人为黄小虎的情况说明。

      2、18P2804-2814 关于黄小虎各阶段任职情况材料及淮南对黄小虎立案查处的情况。

      3、18P2816-2819洪庄村2013年8月12日出具的《关于洪杨煤矿改制竞投5家公司的说明》、《关于洪杨煤矿改制公告的说明》、《洪杨煤矿改制固定资产说明》等。

      4、18P2820-2822烈山区村委会与贝尔通宇(香港)公司合作经营洪杨煤矿协议书。

      5、18P2823-2839洪杨煤矿改制的会议记录等相关记录材料。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亚:我跟黄小虎讲,只负责和颜现明说一下,其他事他找市里面。黄小虎收购之前洪杨煤矿年年亏损。且当时收购是经过全村党员投票的。我受贿是事实。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1:没有。但黄小虎讲送给刘亚的450万分别是2007年底、2008年底、2009年底与刘亚供述是不吻合的。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说明?

      公: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1:没有。

    [2014/7/9 16: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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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进行举证。

      公:三十五、犯罪嫌疑人刘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

      截至2013年6月,被告人刘亚家庭现有财产人民币2672.93896万元;历年支出人民币677.8146万元;合法收入人民币634.06084万元;能够说明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人民币2361.0139万元。被告人刘亚尚有人民币355.67882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1、截至2013年6月,刘亚家庭现有财产人民币2672.938942万元的相关证据

      (1)存款合计为人民币1020.838942万元。(可参考25P3952-3955刘亚家庭存款统计表)

      相关证据:

      ①王苏芳证言(8P1118),证实其家里的存款,有的是用自己及儿子刘奇博的身份证办理的实名存款,有的是借用戚志杰、王玲玲、李景柱、刘琪等人的身份证,以这些人名义办理的存款,有的是自己从公安机关办的假身份证,持李磊磊、王颖、王淑影、王淑颖、王艳丽、王伟等假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的假名存款。同时证实由其本人提供的96张存单上的存款均是自己家的存款。

      ②刘亚供述和辩解(2P335),供认其家存款由王苏芳保管,有部分是王苏芳借用李景柱、戚志杰、王玲玲等人的身份证办理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借用杨浩等人的身份证开户办理银行存款约有90万元。2P172,方荣坚2012年下半年送给其一张银行卡,密码是000000,户名是谁其不知道,里面的钱其没有动用过。

      ③证人戚志杰(8P1260-1265)、王玲玲(8P1254-1258)、刘琪(8P1237-1242)、刘怀辉(8P1232-1236)、吴波(8P1225-1231)、王淑侠(8P1244-1253)、李景柱(3P382-401)、王伟(8P1216-1224)等人证言,证实王苏芳提供的各自名下的银行存单上的钱都不是自己的钱,都是王苏芳家的钱。

      证人杨浩(原蚌埠市华光集团导电膜公司职工)证言(3P380-391),证实其按照刘亚要求持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尾号为737的徽行卡交给刘亚,刘亚多次让其其他存钱或转账,这张卡一直是刘亚保管、使用,卡里的现金、交易往来都是刘亚的。

      证人方荣坚(安徽省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5P734-735),证实其用公司老总苏守信以前用过的一张徽商银行卡存入20万元,后通过杨浩交给刘亚。

      ④书证由王苏芳(刘亚妻子)提供的王苏芳、刘奇博、戚志杰、王玲玲、李景柱、刘琪、刘怀辉、吴波、王伟、王淑颖、王艳丽、李磊磊、王颖、王淑影等名下的银行存单计96张(21P3223-3318),合计人民币1020.8396万元。

      ⑤由王苏芳提供的王淑影、王颖、王艳丽、李磊磊、王淑颖、王伟等六人假身份证复印件(21P3320-3323),由王苏芳提供的记账簿(21P3214-3222)等书证。

      ⑥扣押物品登记表等书证(补P40、45),证实杨浩卡内(尾号5796)余额为88.305054万元,方荣坚送给刘亚的苏守信卡内(尾号4322)余额为20.035846万元。

      补P41徽商银行卡复印件,证实该卡里的钱是刘亚的,有杨浩的签名捺印。

      审:刚才公诉人举证的是你家庭的存款相关情况,你是否有不同意见?

      刘亚:存款数额我没有意见,但对存款的余额时间没有查清。

      审: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2:除方荣坚那一笔有异议外,其他没有异议。且公诉人没有穷尽手段列明刘亚家庭的存款。辩护人将在法庭辩论中说明。

      审:公诉人如无质证意见,则继续举证。

    [2014/7/9 16: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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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2)刘亚家庭尚有各种债权共计人民币1627.74万元。其中:

      A、刘奇博名下国债2万元。

      相关证据:

      ① 王苏芳证言(8P1124),证实其用儿子刘奇博的名义购买1张工行国债20000元。

      ② 书证刘奇博名下国债凭证1张(21P3275),上面有王苏芳的签名,证实该存单上2万元为王苏芳的。

      B、现有理财产品(基金)价值人民币530万元。

      相关证据:

      ① 刘亚供述(2P335),供认2010年其安排孙伟以孙伟名义购买了荣盛泰发基金公司发行的蚌埠城市发展基金500万元,该500万元是从其所控制的李景柱、杨浩卡上筹划的。

      ② 证人李伟(中国建设银行淮北分行东城支行行长)证言(8P1266-1274),证实2010年4月4日刘亚持杨浩(蚌埠人)的身份证、以杨浩名义购买安徽省建行发行的皖江一号30万元基金理财产品。

      ③谷永军(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3P206-217),证实2012年4月前后,刘亚用他的驾驶员名字孙伟以500万元购买荣盛公司委托北京市泰发公司代为发行的基金。

      ④孙伟(刘亚原蚌埠驾驶员)证言(3P363-379),证实2012年4月下旬的一天,刘亚安排其持杨浩卡到荣盛公司交款300万元购买荣盛泰发基金,2012年5月份,荣盛泰发基金公司给了其一张200万元收据,但是其不知道这200万元是谁交到荣盛泰发公司的。

      ⑤POS机付款凭证(25P3923)、银行凭证(25P3925)等书证,证实购买500万基金的事实。

      C、现有股权价值人民币590万元。

      ◆围绕汉福管业公司股权200万元

      刘亚供述(2P336),供认2007年,其让王苏芳给黄小虎40万元现金,让黄小虎以安徽汉福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其代征土地80亩。2008年,该80亩土地作价200万元入股汉福管业公司,登记在李景柱名下,占汉福管业公司总股份20%。

      黄小虎(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证言(7P999),证实2006年底刘亚给其40万元现金以安徽汉福国际贸易集团公司的名义征80亩地,后经商谈,每亩算2.5万,折算成200万元股份,股权登记在刘亚亲戚柱子(别名)名下。

      李景柱(淮北市烈山区委办公室驾驶员)证言(3P392-401),证实刘亚借用其名义持有汉福管业公司20%股份,实际上200万元都是刘亚的股份,有关协议、决议上签的字都是刘亚安排其去签的。

      ◆围绕安徽鼎元置业公司濉溪分公司390万元股权举证

      刘亚供述(2P336),供认2011年其通过所控制的杨浩卡转账给韩俊,以杨宁(杨浩)名义出资430万元,与韩俊合伙投资濉溪县城南老政协家属院地块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在杨宁的名下,后其收回投资40万元,投资余额390万元。

      证人韩俊(安徽鼎元置业公司濉溪分公司负责人)证言(8P1197-1203),证实刘亚以杨浩名义实际投资430万元入股,是分多次投资的,2013年4、5月份,公司有售楼款,按比例分配40万元到刘亚提供的杨浩账户上的。

      杨浩(淮北市烈山区机关事务局驾驶员,刘亚表弟)证言(8P1178-1189),证实2011年的时候,刘亚实际缴纳430万元投资徽鼎元置业公司,2013年4月份左右,韩俊将40万元转到蚌埠杨浩(和自己同名)的卡上了,手续是刘亚让其办理的。

      银行凭证(22P3442-3449)、合伙协议书(22P3450-3452)等书证印证上述刘亚持有390万元安徽鼎元置业公司濉溪分公司股权的事实。

      D、现有借款债权人民币505.74万元(包括应付利息17.74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2P336-337),供认1996年或1997年,其出资70万元与宋继超以宋继超名义投资中博陶瓷公司,至今未收回70万元本金和利息。2011年刘亚夫妇借给卢占坤50万元。2013年,其通过张广勤借给任志刚500万元,期限半年,其被双规前,已收到利息30万元,收回本金113万元(用于支付乾龙湖工业园土地出让金),任志刚目前还欠其387万元及部分利息。

      ②宋继超(农民)证言(5P685-692),证实刘亚拿了70万元现金,其拿了80万元投资中博陶瓷厂,该厂倒闭后,这笔钱一直没要回来。

      ③卢占坤(电子工程学院科研部副部长)证言(8P1275-1278),证实2011年其因买房资金不够向刘亚借了50万元,后陆陆续续还给王苏芳19万元现金,目前其还欠刘亚夫妇31万元。

      ④张广勤(濉溪县濉城建筑装饰公司经理、濉溪镇城北工委副主任)证言(6P858),证实2013年3月,刘亚通过其借500万元转给任志刚,其已支付30万元利息,至至2013年7月底,尚欠刘亚本金387万元,利息17.74万元。

      ⑤王苏芳证言(8P1138),证实卢占坤尚欠其家庭31万元。

      ⑥任志刚(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蚌埠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6P876),证实其从张广勤借款中关于刘亚的那部分300多万本金、利息已退缴安徽省纪委。

      ⑦书证银行记账凭证(补P38-39),证实任志刚向安徽省纪委退缴387万本金及17.74万元利息。

      审:被告人刘亚,以上证据是你家庭中的股金、债权等,你是否有不同意见?

      刘亚:黄小虎的200万股份实际是入40万买了80亩地,他给我办了一个厂,目前全部停产了,每亩算2.5万,折算成200万元股份,股权登记在刘亚亲戚柱子(别名)名下。这是虚构的,不能算我的财产。宋继超是96年借给他的,弄的陶瓷项目,后来他人跑掉了,不能算借款债权。

      审:辩护人有无不同意见?

      辩2:对于证据本身无异议。以被告人刘亚所说为准。200万股份只能认定40万,160万溢价不能算入。

      公:公诉人只认定了40万。刘亚认为70万元债权已经过了时效,但其于96年借钱出去是不可否认的。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3)刘亚家庭有黄金500克(市场价值人民币12.5万元)、机动车(价值11.86万元)一辆,共计人民币24.36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2P306),供认2010年刘兆水送给其一块500克金砖,交由王苏芳保管。2009年方晖出资11万多元给其买了一辆本田锋范轿车,登记在蚌埠市公安局防暴大队民警赵宏伟(刘亚表姐的儿子)名下,实际所有权人是其妻子王苏芳。

      ②王苏芳证言(8P1137-1138),证实方晖出资约12万元给其买了一辆本田锋范汽车,登记在蚌埠市公安局防暴大队民警赵宏伟(刘亚表姐的儿子)名下,实际所有权人是自己。家里有一块刘亚交给自己的重500克的金砖。

      ③方晖(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证言(4P537),证实2009年其支付11.86万元车款,购买了一辆本田车送给刘亚。

      ④赵宏伟(蚌埠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五大队)证言(4P586-592),证实皖C36969车是其表舅妈王素芳的,车登记在其名下,但不是自己的车。

      ⑤500克黄金市场价值参照25P3956涉案赃物折算表。

      审:被告人刘亚,你是否有不同意见?

      刘亚:没有。

      辩2: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对黄金的价值认定应以庭审日为准?

      公:在刘亚的受贿部分已经将此部分单独列出。

    [2014/7/9 16: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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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2、刘亚家庭历年支出

      (1)生活消费性支出人民币28.2754万元。

      22P3459-3460,书证淮北市1985-2008城镇居民收支数据、2004-2012年蚌埠市区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表,补关于刘亚家庭消费性支出情况的说明,证实了上述事实。

      刘亚供述(2P257),供认其收受黄昱来30万元现金,已于2013年6月从王志强那借20万元,安排孙伟退还给黄昱来。

      黄昱来证言(4P642-651),证实2013年6月,刘亚让驾驶员交给自己20万元。

      (2)购房款、装修款、购地款等合计人民币632万元。

      A、2008年购买淮北市帝景翰园57号别墅一套,总价款180万元,实际支付140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2P334),供认2008年前后购买淮北市帝景翰园57号别墅一套,面积300平米,应付赵培珍房款总额是180万元,已支付140万元。王苏芳打算将房子登记在她二姐儿子(姓李)名下。

      ②王苏芳证言(8P1137),证实了上述事实。

      ③赵培珍(淮北市宏基房产总经理、谷王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8P1171),证实刘亚夫妇2008年购买其帝景翰园的别墅,房子款是180万元,已支付140万元,至今仍欠40万元款。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明细表、房地产权属登记缴费单(21P3181-3196)、赵培珍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表(21P3198-3201)等书证,印证了上述事实。

      B、购买蚌埠市钻石小区3号楼1-1住宅一套,支出购房款人民币33万元,另装修费、过户费已支出人民币10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2P334),供认购买蚌埠市解放路钻石小区3号楼101二手住房一套,面积202平米,全额支付购房款33万余元,产权登记在其儿子刘奇博名下。检察卷2014年5月5日讯问笔录,刘亚供述钻石小区装潢花了8万块钱,过户是王苏芳办理的,其不清楚花了多少钱。

      ②王苏芳证言(8P1137),证实了上述事实。(补P16)证实钻石小区装潢、过户花了10万块钱。

      ③蚌埠市房地产权证(21P3202-3204)、购房合同(21P3205)印证了上述事实。

      C、购买濉溪县乾龙湖工业园土地22.8亩,已支付人民币合计409万元。其中,2010年支付濉溪镇政府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4万元,2012年支付韩俊建办公楼工程款人民币90万元,2013年支付濉溪县土地发展中心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13万元、支付张伟齐建厂房工程款人民币125万元及支付设计费、装潢工程款人民币57万元。

      刘亚供述(2P334),供认其投入资金409万元购买濉溪县开发区22亩土地,登记在凯来工贸公司名下, 其中,支付濉溪镇政府征地补偿款24万元,支付杨洪和57万元建筑装潢、设计费,支付张伟齐工程款125万元,支付韩俊工程款90万元,支付土地出让金113万元。

      王良(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天地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职工)证言(7P1103-1114),证实刘亚让其办理濉溪县乾龙湖工业集中区内一块22亩土地的购买手续,交给自己濉溪县凯来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印章、合同章以及该公司法人代表徐凯的私人印章,还有一份凯来工贸公司和濉溪县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乾龙湖工业集中区一宗土地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的地块就是刘亚委托其代办购买的地块,经其手将113万元转到濉溪县土地发展中心指定账户,后其将保管的该地块相关资料、文件交到杨浩手中。

      证人韩俊(安徽省鼎元置业公司濉溪分公司负责人)证言(8P1197-1206),证实2012年4月刘亚让其所在建筑公司在濉溪县乾龙湖一块土地上代建一栋小办公楼,工程结束后,刘亚往其卡里打了90万元钱

      证人杨浩(刘亚表弟)证言(8P1178-1189),证实2013年6月24日刘亚被省纪委带走后的一两天以后,其应刘亚父亲建议后将刘亚购买乾龙湖土地的资料从王良手中拿回,并拟写了虚假股权转让协议。

      证人徐凯(刘亚外甥)证言(8P1207-1214),证实2013年5月20日舅舅刘亚让其用自己的名字、身份证办理一张徽商银行卡,当天其将这张徽行空卡按刘亚要求交给了王良,卡上的所有资金都不是本人的,该卡资金存取、收支都不是本人经办。

      证人张伟齐(安徽省淮北市福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8P1190-1196),证实其经李景柱介绍承建刘亚在濉溪县乾龙湖工业园钢结构厂房,收了刘亚125万元工程款。

      证人王志强(蚌埠市卫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证言(6P958-969),证实2013年5月11日,刘亚安排孙伟和其所在公司财务主管从刘亚提供给孙伟的徽商银行卡转账57万元打到刘亚指定的账户上(杨洪和)。

      证人王丽萍(蚌埠市卫食园食品有限公司主办会计)证言(6P975-980),证实内容和王志强一致。

      转账凭条(21P332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2P3367-3377)、投资协议书(22P3380-3383)、竞买资料(22P3384-3338)、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2P3389)、授权委托书(22P3394)、银行凭条(22P3397-3398、22P3422-3426)、银行电子转账电子回单(补P70-74)等书证,证实了上述事实。

      审:被告人刘亚,对公诉人举证的你家庭历年支出的证据有无异议,包括消费、购房、买地等。

      刘亚:认定生活消费28万元,我30多年按城市消费这算低了。409万中,建厂房有我二姐的几十万元,且409万的分类相加总数不对。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2:对于证据本身没有异议。对历年支出计算消费28万偏低。对于钻石小区的装潢、过户费是刘奇博支付的,如果计算支出,应算入收入中。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公:公诉人本着客观的态度根据城镇居民消费计算,是有利于被告人刘亚的。关于409万中有几十万元是其二姐的没有证据印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关于历年支出的补充说明

      (3)购买保险投资支出人民币5万元。相关证据:

      ①王苏芳证言(8P1127),证实其2009年2月16日一次性交保险费5万元整,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一张保单。

      ②书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21P3319),证实了上述事实。

      (4)2013年6于月,刘亚为掩饰犯罪退给黄昱来20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2P257),供认其收受黄昱来30万元现金,已于2013年6月从王志强那借20万元,安排孙伟退还给黄昱来。

      ②黄昱来证言(4P642-651),证实2013年6月刘亚让其驾驶员退给自己20万元。

      审:被告人刘亚,是否有不同意见?

      刘亚: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不同意见?

      辩2:没有。

    [2014/7/9 16:52:05]
  • ·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3、刘亚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币634.06084万元。

      (1)刘亚、王苏芳两人各自参加工作至2013年6月所有工资、福利、奖金等收入人民币计116.487788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工资统计表、工资明细表、公积金个人账目、情况说明等(23卷,24P3679-3822)证实刘亚自1981年参加工作以来至2013年6月工资、福利、奖金、住房公积金收入共计人民币 86.036635万元。★1989.5-1997.3工资增加3470元(补P97)仅将刘亚已支取的公积金12400+3851.83(补P91)=127851.83元计入,未支取部分不能列入。

      ②王苏芳工资表、工资统计表、证明材料等(22P3461-3493)证实王苏芳自1984年参加工作以来至2013年6月工资、福利、奖金收入共计人民币30.451153万元。★1996.1-2001.9工资应为20028.42元。对于2009.6-2013.9未支取的54448.44元公积金不能计入该部分。

      (2)买卖房产、地产10起,获利人民币合计331.203843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a供认1991年其在濉溪镇浍河路面粉厂南侧买地0.4亩土地建房300多平方米,买地、建房成本共约6万元,1996年以20.5万元卖给濉溪县税务局潘晓春,其净赚15万元。其和潘晓春对外只说是15万元转让的。

      b1995年,其以宋继超的名义从濉溪县农行贷款100万元购买溪河乡供销社仓库,后其向宋继超要来10间房(濉溪县郭楼桥东两套平房),卖出去后赚20万元。

      c1996年左右,其借用周明安铁钉厂营业执照,以铁钉厂的名义买下濉溪县溪河乡政府西边一块土地,后将房子经梁永泉手一共卖了大约20万元,去除买地及建筑成本,赚取利润20万元。

      d1996年前后,其以周明安的铁钉厂名义将濉溪镇西村武店子养猪场南侧的一块地买下来,面积大约有2亩多,之后卖给一家一户的,赚了12万元。

      e1997年其和梁永泉合伙出资100万元,每人出50万元购买濉溪镇西村珍珠岩厂地块13亩左右,后其分得利润60万到80万元。

      f2002年,其以1600-1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淮北市黎苑小区一套200平方米住房,并花了3万多元装潢,后以55万元卖出,赚15万元。

      g2001年,其以3万多元购买烈山区政府的房改房一套,后卖出转让价是19万元,赚取差价15万多元。

      h2003年,其在淮北市孟山路万象商住楼购买过一套商品房,后卖给王苏芳的妹妹王伟。

      i2005年,其以约54万元的价格在蚌埠购买一套新新家园的商品房2009年以99万元价格出售,赚取45万元。

      g2004年,其与陈胜、解广海三人共同出资约20万元合伙以淮北市新来发公司名义在濉溪镇西关村乾龙湖工业园购买共50亩土地。2004-2012年收到分红约40万元。2011年,其将对该地块持有的三分之一股份以100万元转让给解广海,解付给其80万元,买卖这块土地,其共获利114万元。

      ②证人王苏芳证言( 卷8P1140 ),证实1991年左右购买的地皮盖的十来间房子,1997年左右将房子以20万元价格卖给潘晓春。在烈山区政府购买的房改房,后来卖了近20万元。2003年购买淮北市孟山路一套商品房,总购买价约15万元,后来2008年按照18万元卖给其妹妹王伟。以54万元购买的蚌埠一套新新家园的商品房,后来99万元卖出去,赚了45万元。

      证人潘晓春证言(8P1149-1152),证实1996年其以155000元价格购买刘亚位于濉溪县濉溪镇浍河路76院1号住房。

      宋继超证言(5P685-692),证实1995年底,其花了100万元把原溪河乡供销社用于抵押贷款的仓库共5牌房子买了下来,后来刘亚把这5排房子当中的一排(第三排房子10间,地皮11间)从其手里要去了,后其把剩下来的4排房子以100万元卖掉了,刘亚的那排房子怎么处理的不清楚。

      梁永泉证言(7P1069-1081),证实1996年左右,刘亚找其出面借用周明安的铁钉厂营业执照买下溪河乡政府西边一块土地,大约2排6间房子基础花费18000元,后卖了大约20多万元。1997年左右,其与刘亚各出资50万元购买濉溪镇珍珠岩厂地块,开发这块土地的纯利130万元,刘亚获利80万元,自己获利50万元。

      徐进证言(8P1153-1157),

      张玉证言(8P1158-1161)

      彭辉证言(补P11),

      证人李文才(淮北市城乡建委副主任)证言(6P835-841)

      王伟(王苏芳妹妹)证言(补P20)

      证人叶立乐证言(8P1162-1167)证人吴波(刘亚外甥)证言(8P1225-1231)

      证人陈胜(安徽省淮北市新来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证言(7P1082-1092)

      解广海(濉溪县征收办副主任、濉溪镇挂职副镇长、城北工委会书记兼主任)证言(7P1093-1102)

      建设许可证(24P3827)、证明材料(24P3829),收条(24P3848),购房合同(24P3834)、房屋转让协议(24P3847),房地产权证(24P3852),不动产销售发票(24P3852)、房屋买卖协议(24P3856)等书证证实上述事实。

      审:被告人刘亚,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刘亚:116万工资收入我有异议,包括16万的住房公积金,我还有70万的工资,没有可比性。我30余年给我工资定此我有异议,算低了。

      审: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2:对刘亚、王苏芳的工资收入有异议,对刘亚工资以刘亚陈述为准。关于王苏芳工资,我们认为1988年到1995年,王苏芳的工资应为2万多元,与公诉人提供的有差异。

    [2014/7/9 17:03:26]
  • ·

      审:公诉人如无答辩意见,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继续举证

      (3)房屋出租收入人民币5.2万元。

      相关证据:

      ①王苏芳证言(8P1140),证实其将淮北市孟山路一套商品房于2004年到2008年3、4月份出租出去,每月1000元钱,共计52000元钱,这段时间房租一直是其收取。

      ②王伟证言(补P20),证实王苏芳2003年左右购买孟山路万象商住楼,后以每月租金1000元对外出租,至2008年其搬进该屋之前租金都是有王苏芳收取的。

      (4)各种利息收入为人民币计 153.183918万元。其中,刘亚、王苏芳家庭历年存款利息8.183918万元;1993-2000年王苏芳收取李景华借款利息20万元;2008年王苏芳收取颜现明借款200万元、期限半年所产生的利息40万元;2008年王苏芳收取颜现明借款200万元、期限两年所产生的利息70万元;2011年刘亚收取杨浩(杨宁)40万元、期限一年所产生的利息10万元;2012年刘亚收取赵培珍借款40万元、期限半年所产生的利息5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2P340),供认2011其借给表弟杨宁(杨浩)40万元用一年,杨支付给其利息10万元。2011年其借给谷王集团赵培珍40万元用了半年,赵培珍给了其7.4万元利息。颜现明两次向其家属王苏芳借钱,颜现明付给王苏芳有70万元利息,具体时间、本金金额、利息数额自己记不清楚,知道其中一笔颜现明到其蚌埠市政府办公室交给其家属50万元现金。

      ②王苏芳证言(8P1134),证实大约1993年到2000年间,王苏芳表叔李景华前后多次向其借钱,每次还钱都多给其三五万元,总共多给其二十多万元。2008年左右,其借给颜现明200万元使用两年,后来颜还了270万元。王苏芳买帝景翰园房子那年(2008年),借给颜现明200万元使用半年,后颜归还本金并支付40万元利息。

      ③梁永泉(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经理)证言(7P1069-1081),证实2008年其通过刘亚借颜现明500万元,后来自己还颜现明500万元本金,汇至颜现明指定账户,其分两次、每次50万元共汇款100万元到刘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通知刘亚款已到账,刘亚对自己说这是付给颜现明的利息。

      ④颜现明(淮北市烈山区政协副主席)证言(3P478),证实2008年12月因购买淮北市天宏公司的佳宝养猪场急需资金,从王苏芳借了200万元,后归还本金之外付了70万元利息。

      2008年上半年,刘亚让其帮忙借钱500万元给梁永泉,中间其逼着王苏芳给借200万元,后梁永泉把500万元钱还给自己,其前后一共还给王苏芳200万元。借王苏芳这个200万元钱,其没有给王苏芳利息,不清楚梁永泉有没有给王利息。

      ⑤赵培珍关于借款经过(25P3911-3912)、银行凭单复印件(25P3913-3920)等书证,证实其2011年6月份借了刘亚80万元,后自己归还了本金利息共计85万元。

      ⑥书证刘亚家庭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统计表、银行凭证复印件(补P98-110)共计8.183918万元。

      (5)接受赠与款人民币计20万元。其中,1988年刘亚、王苏芳结婚,刘亚父亲刘保珠赠结婚彩礼2万元;1990年刘亚儿子刘奇博出生时,刘保珠夫妇赠与刘奇博1万元;历年春节刘保珠赠与刘奇博现金累计17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1P341),供认1988年其和王苏芳结婚,其父亲给了他们结婚彩礼8万元;刘奇博出生时其父亲给了他们5万元;每年其父母亲给刘奇博压岁钱1万元,这些年累计约17万元。

      ②王苏芳证言(8P1133)和王苏芳关于家庭财产情况的说明(22P3494-3497),证实刘亚和王苏芳结婚时,刘亚家给了王苏芳大约8.5万元左右。刘奇博出生时收了大约2万元喜面钱。

      ③刘保珠证言(补P24-29),证实刘亚和王苏芳结婚时,其给了2万块以内的彩礼。刘奇博出生时其和老伴各包了5000元红包给刘奇博。其每年都给刘奇博钱,特别是刘奇博上高中、大学期间每年给刘奇博1.5万元钱,上高中之前给的不多,上研究生之后,就没给过了。

      审:被告人刘亚,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刘亚:房屋出租都是我家属收的,我没有问过,5.2万元少了。利息157万只是手中的现钱借的,纪委拿走的900余万元的利息差的很大,有100余万元。赠予这一块,我儿子上军校也有工资,我父亲每年都给我儿子1万余元,差距也大。

      审:刘亚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2: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我们认为房租、利息、赠予都是有遗漏的,刘亚家庭还有其他房租收入没有举证。刘保珠的赠予部分,包括其经商的一部分收入。

      刘亚:赵培珍借款的利息不是5万,是7.4万元。

      公:公诉人认为刘亚家庭的房租收入及利息收入就是刚才向法庭宣读的数据。

    [2014/7/9 17: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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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刘亚家庭能够说明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收入为人民币2361.0139万元的相关证据

      (1)负债183万元,至今未还。其中2008年王苏芳欠赵培珍购房款40万元,2011年刘亚借杜永新100万元, 2011年左右王苏芳借李佳宝13万元,2013年刘亚借王志强20万元,2013年刘亚欠刘鹤亭(别名刘振宇)10万元。

      相关证据:

      ① 刘亚供述(2P342、334)②王苏芳证言(8P1141)③ 赵培珍(淮北市宏基房产总经理、谷王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证言(1168-1176)④杜永新(安徽杜氏高科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6P810-818)⑤李佳宝(王苏芳外甥女)证言(补P1-5)⑥ 证人王志强(蚌埠市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证言(6P958-969)⑦ 刘鹤亭(曾用名刘振宇,淮北市万马银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副总经理,淮北兴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证言(7P1029-1037)

      (2)刘亚、王苏芳自1983年至2001年先后经营生意,总盈利人民币240万元。

      相关证据:

      刘亚供述(2P307、337),供认其1981-1986年,办过养兔场,1988年王苏芳在濉溪县供销社和濉溪县东城粮站工作期间,其和王苏芳先后经营、贩卖过棉花、麻绳、化肥、煤炭、粮食、白酒等商品,至2001年,做生意总盈利240万元。

      王苏芳证言(8P1139),证实了上述事实。

      (3)收取濉城酒厂推销提成款人民币22.5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2P310、341)

      ②张启华(濉溪镇华云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7P1041-1047)

      (4)刘亚家庭在其子刘奇博上大学、王苏芳手术住院时分别收受他人所送礼金13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23万元。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2P341)②王苏芳证言(8P1136-1147)

      (5)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计810.7739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人民币450万元,合计人民币1260.7739万元。

      相关证据已经举证。

      (6)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42万元。其中包括以下部分:

      A、1996年刘亚通过王良收取濉溪县水利局所送现金12万元。

      刘亚供述(2P261),王良(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天地建设工程检测实验室职工)证言(7P1103-1114),

      B、2007年刘亚将其40万元所购80亩土地作价200万元,入股汉福管业公司,非法所得160万元。

      相关证据已在刘亚家庭债权中列举。

      C、2008年,刘亚将梁永泉付给李刚强的120万元利息据为己有。

      刘亚供述,2P341页

      梁永泉(淮北市口子建筑开发公司经理)证言(7P1069-1081)李刚强(安徽天洋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证言(5P786-796),

      D、2010年至2013年,刘亚收取谢伟、邓西军所送现金50万元。该笔若是送的话可以计入,若是还欠款需剔除。

      相关证据:

      ①刘亚供述(2P323),供认其和谢伟相互之间无借款。

      ②谢伟(原淮北市青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合肥监狱服刑)证言(7P1048-1051)③邓西军(个体户)证言(7P1052-1058),

      (7)、刘亚用受贿及非法所得款放贷,获取孳息289.74万元。其中包括以下部分:

      A、2010年,刘亚从其所持有的孙伟、熊华国银行账户取现300万元借给许忠安使用,2012年许忠安归还刘亚全部本金并支付利息100万元。

      刘亚供述(2P339)

      证人许忠安(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6P924-932)

      借条(25P3902)、银行凭条复印件(25P3903-3906)、存折复印件(25P3907)等书证,印证了上述事实。

      B、2011年11月,刘亚通过其持有的杨浩账户委托张广勤借给牛瀚筠400万元使用十三个月,到期后通过张广勤收取利息92万元。

      刘亚供述(2P339)、张广勤(濉溪县濉城建筑装饰公司经理、濉溪镇城北工委副主任)证言(6P853-863);借款合同和收据(25P3864-3865)、银行凭单复印件(25P3866-3868、25P3869-3870、25P3872-3874)等书证印证了上述事实。

      C、2013年3月,刘亚借用徐凯、胡立账户委托张广勤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给任志刚使用,案发前通过张广勤收回本金人民币113万元并获取利息30万元,案发后任志刚将应付刘亚本金人民币387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7.74万元一并退至安徽省纪委。

      刘亚供述(2P339);张广勤证言见上述刘亚家庭债权中列举的证据。借款合同(25P3885-3887)、借条及情况说明(25P3893-3894)、银行凭单复印件(25P3895-3896)等书证印证了上述事实。

      D、2013年,刘亚获取其购买的蚌埠城市发展基金500万元的收益人民币50万元。

      刘亚供述(2P335)、证人孙伟(刘亚原蚌埠驾驶员)证言(3P367)、证人谷永军(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3P403-416)

      审:被告人刘亚对刚才公诉人所举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刘亚:给我儿子三年的压岁钱定为非法收入不合情理。谢伟是借钱、还钱,总收入利息有差距,我父亲给我的有差距,做生意的有差距。

      审:刘亚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2:对证据本身合法性无异议。对做生意的240万主要是王苏芳的所得,对礼金23万,遗漏了很多,将在举证时列明。

      审:公诉人是否答辩?

      公:不答辩。

    [2014/7/9 17: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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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刘亚:请辩护人举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2:第一组,证明部分受贿款项已经上缴,1998年、2001年、2002年、2003年退款证明,总共是20.4万元。

      第二组,证明刘宝珠的收入实际存在并转交其子

      刘宝珠证人证言(补27)、戴士武证人证言

      证据三:证明王苏芳的工资收入部分不符,应为2万3千余元。

      仲卫霞、杜从新、张文荣、张堂芝证人证言

      证据四:证明淮北门面房的存在以及房屋租金归王苏芳、刘亚夫妇所有的有51.72万元。

      王伟、王超证人证言

      证据五:证明部分收入是家庭正常人情来往,没有计入总资产的有60万元。

      王苏芳提供礼单

      证据六:银行账户利息收入的情况,156个定期账户利息达到65万余元,公诉机关提供的合法收入方面存在遗漏。

      附:人民币历史存款利率表

      审:公诉人是否进行答辩?

      公:公诉人申请阅览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原件。

      审:请法警递交证据。

      公:对第一组证据如果剔除,则刘亚不能说明来源财产部分的数额将会增加;第二组证据,戴士武曾给王苏芳30余万元的真实性存异议,王苏芳的两次证言并不一致,王苏芳在第二次陈述时以11月8日所讲的为准。刘保珠虽讲做生意40余万元给了王苏芳,没有王苏芳证言印证。戴士武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建议法庭不予采信;第三组证据,对于四分书面证人证言,公诉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仲卫霞、张堂芝与濉溪县粮站的关系没有确定,且二人名字与身份证信息不符。此份证据缺乏客观性。且看不出杜从新、张文荣与濉溪县粮站的关系,且未查到王苏芳在粮站期间工资、奖金的材料,缺乏客观性;第四组证据,王苏芳讲房租全是给刘亚父亲的,侦查机关在再次询问王苏芳之后,王苏芳表示2013年11月8日所说的为准。刘亚也曾明确表示濉溪房租的租金归其父亲所有。王伟、王超的证言惊人的一致,每年的房租具体数额书写格式也是高度一致,缺乏客观性。如此长的时间跨度,本身真实性存疑。对第五组证据,仅仅是王苏芳自己所书写的,系孤证,缺乏印证,且人情有来有往,没有体现出刘亚家庭送给对方的礼金,建议合议庭不予才信。对第六组证据,只能说明1990年银行存款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联性,辩护人所讲利息系推定,必须结合银行存款凭证予以认定。

      审:辩护人是否答辩?

      辩2:关于退赃部分,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在法庭辩论中再作说明;关于戴士武的经济往来, 10月16日王苏芳是有供述的,11月8日其改变陈述,可能是因为刘亚、王苏芳并未亲手从戴士武手中拿钱;关于王苏芳的工资收入,在公诉方提供的工资表中有杜从新等人的名字;濉溪房子家里产权是存在异议,而房租一直是由王伟收,王超租用。王伟、王超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其高度一致并无疑问;对于王苏芳的礼单,经济来往很正常;利息查询单,侦查机关所述与事实相悖,2007到2013年已经产生60万的利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当由被告人方说明来源,我们只是说明证据来源的方向,但关于来源是否存在、合法,举证责任应由公诉机关承担。

    [2014/7/9 17: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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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公诉人是否有新的答辩意见?

      公:没有。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双方的证据和质证意见,由于证据庞杂,合议庭在合议时将作认真的鉴别、分析、认定。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其他证据?

      公:书证,1.发破案情况。根据安徽省纪委第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刘亚到案情况及认罪态度的说明》,证明:省纪委掌握的是刘亚收受黄小虎贿赂问题,收受其余三十余人贿赂全部为刘亚主动交代。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

      2.退赃情况。根据侦查部门和省纪委提供的有关单据,目前共计在检察院退赃14752312.55元,在省纪委退赃5131766.33元。

      审:被告人刘亚,是否有不同意见?

      刘亚:没有。

      辩1:没有,到案经过恰恰说明刘亚受贿犯罪构成自首。关于退赃,刘亚及家庭退赃的数额远远大于起诉书的数额。

    [2014/7/9 17: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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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由于该案涉及事实多,证据庞杂,因此对控辩双方所举示的证据,合议庭将在评议时认真分析判断,再对其是否具有证明效力作出认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014/7/9 17: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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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针对本院指控的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庭举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刘亚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清晰的说明了受贿的时间、数额,阐明了刘亚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

      被告人刘亚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亚与颜现明的密切关系。颜现明的行政编制、升迁也与刘亚有关。收受黄小虎450万有刘亚供述、黄小虎证言相互印证。

      被告人刘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人就差额财产来源具有说明义务。刘亚不能说明巨额财产300余万元。刘亚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被告人刘亚尚有人民币364.624893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对被告人刘亚应以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罪并罚。且刘亚犯罪情节严重。刘亚的犯罪轨迹逐年递增,数额越来越大。刘亚靠出卖权力收敛钱财,损害了国家形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利用职权多次索贿,具有法定从重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赃款已经追缴。刘亚的受贿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通过对案件审查,我们认为刘亚从辉煌到沦落带来几点启发。其理想信念动摇值得我们深省,监督机制的疏漏滋生权力膨胀,领导干部的腐化变质危害甚巨,刘亚案的教训惨痛。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你可以自行辩护。

      刘亚:该讲的已经说了,不再重复。

    [2014/7/9 18: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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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刘亚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1: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亚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辩护人为刘亚辩护。该案经过一天的庭审,听到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感到反腐的必要性,但我们必须重事实、重证据。

      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33起受贿事实,总额810余万元,辩护人认为部分指控事实和证据是存在问题的。33起受贿事实,辩护人对其中15起提出异议,涉及260万元。第一起事实,应当剔除刘亚购房合法的优惠价格30万元,谷永军证言也非常清楚的表明。该起事实也不应认定为索贿,优惠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第二起事实,101.2万元中53.2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刘亚与颜现明关系亲密。2008年颜现明支付刘亚两次40万是因为颜现明用诈骗手段获取技改资金,后期刘亚知道了这个事。13.2万元为刘奇慧退赃,现有证据表明刘亚女婿陆磊要打欠条,不能否认陆磊、颜现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对此部分退赃刘亚并不知道全部过程,刘亚到省纪委才知道退赃13.2万元。

      第三起事实,存在方晖20万元买刘亚一幅画的可能。相关证据不能排除20万元与买画之间的可能性。

      第四起事实,其中1万欧元是刘亚和安徽水利打了招呼卖了电缆得钱后给刘亚的,25万元是刘亚和黄小虎打了招呼章劲松卖电缆后送的。两企业属省属企业,如认定,也应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第五起事实,其中38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刘保珠、刘大伟、刘亚三人关于送钱的说法并不一致。且多年来刘大伟并未请刘亚办过什么事。刘大伟给刘保珠送钱不能直接认定给刘亚送钱。

      第十起事实,刘亚向烈山区委退了20.4万元,应该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第十二起事实,刘亚没有动过方荣坚的钱,且收钱后当晚刘亚就查询了卡的款项,后来卡丢了,也告知了方荣坚,属于受贿后及时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在侦查机关讯问中,方荣坚对刘亚是否退款并无记录。且可以知道,刘亚没有忘记密码。

      第十四起事实,关于此节,刘亚有四次供述前三次高度一致。李顺昌的证言有很多漏洞,综合刘亚供述和证人证言,只有5万元可以认定。

      第十五起事实,倪乃亮与刘亚相识上世纪90年代初,倪乃亮经常到刘亚处看望,刘亚给倪乃亮很多东西,此节的钱款应属人情往来。

      第十七起事实,李炜证言对送钱的时间与刘亚供述一致,与相关书证是有矛盾的。故李炜证言不能采信。

      第十八起事实,对其中1.5万元提出异议。

      第十九起事实,杜永新所在的杜氏高科位于滁州市,对刘亚并无请托事项,故不应认定。

      第二十四起事实,张广勤送刘亚钱是2008年到2013年,张广勤送钱是因为与刘亚相识20余年,为张广勤向牛翰筠融资属于商业行为。且处理的案件不属于非正当理由。此7.5万属于商业行为和人情往来。

      第二十七起事实,彭辉送钱是因为刘亚买了地交彭辉管理,令彭辉受益。刘亚购买土地并未利用职务之便。本节事实应当不予认定。

      第三十二起事实,王志强送钱,应属于正常人情往来。

      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三十一起四笔26万元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认定。本案三十三起均系刘亚主动交代,应独立成罪。

      真正构成犯罪的仅550余万元。

      刘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刘亚受贿罪构成自首,刘亚积极退赃,有良好的认罪态度。

      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人认同公诉机关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的罪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007年底的100万,2008年的50万,不能认定为犯罪。

      对刘亚受贿罪的量刑建议在1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建议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2014/7/9 1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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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由第二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2:本辩护人就刘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刘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不清,遗漏了大量事实没有计算,不能认定被告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案在收集被告人家庭收入时遗漏较大。被告人的家庭存款利息收入,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银行利息仅8万余元。此16个账户产生的利息仅是一小部分。在侦查卷宗中可以看出,王苏芳曾有300余个账户,有大量的利息收入。刚才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查询单仅是被告人及家庭成员在建设银行的156个账户,从2007年后即产生65万余元的利息收入。例如在刘亚手中使用的66796号徽商银行卡中及产生了大量利息。同时可以反映出其他银行的多个账户。我们已经提供的证据应当可以说明部分资金作为说明来源。我们已经提供了来源,此后的查证责任应转移到侦查机关。

      关于刘保珠赠予的30万元、濉溪房租的收入等已经达到150余万。

      对于王苏芳的工资收入计算也过少,应穷尽一切手段查清被告人的家庭财产,现在看来事实是不清楚的。

      对被告人的家庭财产增加了钻石小区的装潢,2007年刘奇博已经出去工作,此2万元也可算作家庭合法财产的来源。

      对于被告人家庭的消费性支出,应当实事求是。

      辩护人认为应当区分被告人本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未将王苏芳的财产与刘亚的财产分开。计算国家工作人员几十年的收入应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只有在公诉机关穷尽一切手段查清后才能让被告人说明。被告人的义务只是提供来源和线索,至于来源是否合法等应由公诉机关调查。

      根据今天的庭审情况,对于被告人财产来源应当是可以查清的,但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是不清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说明义务,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实,则不能认定被告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关于被告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意第一辩护人意见。

    [2014/7/9 18:56:02]
  • ·  审判长:刚才法庭认真耐心的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事实、证据、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在发表意见的时候是有争议的。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受贿事实的260余万元,辩方认为指控存在问题,对其中四起事实认为过了追诉时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下面辩论各方应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2014/7/9 18: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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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首先由公诉人答辩。

      公:关于受贿罪,十五起事实公诉人不再赘述,关于谷永军优惠款的事实,刘亚自始至终没有购买此房,不能比除。

      关于过了追诉时效,根据刑法八十九条规定,并未过追诉时效。

      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不存在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刘亚的行为在当时完全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刘亚在蚌埠市担任副市长也能够影响淮北市颜现明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立法本意是扩大主体至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关系人身份还是利用职权还是有争议的。公诉人充分考虑相关情节,以利用影响力受贿起诉。对于以前属于犯罪的行为应当追诉。

      代理检察员:对于将王苏芳的财产纳入和认定具有法律依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系不作为犯罪,本罪的说明义务在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5组证据对刘亚家庭财产作出说明,公诉人对其真实性均表示异议。

    [2014/7/9 19:05:03]
  • ·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刘亚: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公诉机关没有完全核实我的家庭财产。去年11月26日我即写了说明。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辩1:关于谷永军的刘亚是否购房的问题,刘亚已经交了定金,购房行为存在;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是否构罪有待商榷;辩护人已经举了证据说明了来源

      辩2:王苏芳的财产可以一并计算,但应当予以明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说明义务在被告人,但查证义务在公诉机关。

      审判长:经过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观点、意见已阐述清楚。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由被告人刘亚作最后陈述。

    [2014/7/9 19: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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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亚:自从我离开家庭,我回想起自己的人生路,走过的历程,我都应该是一名优秀党员,但现在都为时已晚。从纪委带走我的那一刻起,我就认为必须要相信组织。对自己的问题不隐瞒,我主动交代了30余年来组织尚未掌握的事实。我想交给组织去认定,不论是纪委还是检察院都没有发现遗漏问题,请求法官认定自首,减轻判处。我积极退赃,我写信做过妻子的工作,动员妻子退赃,我妻子积极配合将30年的积蓄全部交给组织。那是因为我也相信组织能够查清。我悔罪的态度是真诚的,请求法庭从轻判处。我三十年的工作多次受到组织的嘉奖,在十年副市长期间,多次承担全市大型现场会,毕竟为党的事业奋斗三十年,身体也不好,去年刚做过手术,父母年迈,现在痛苦万分。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妻儿,对不起组织。对自己所犯的罪深深忏悔,请求法庭从轻判处。世上没有后悔药,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最后,请法庭考虑我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和身体状况,对我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长:经过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质证、辩论,本案事实、证据已清楚。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对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认真分析评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定期宣告判决。法庭笔录在本庭休庭后,交被告人阅读,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休庭后及时提交法庭。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亚押回原羁押场所。

      审判长:现在休庭(击法槌)。

    [2014/7/9 19:14:39]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2014/7/9 19: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