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梁再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分理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公开审判过程,展示司法公正,普及法律知识。欢迎大家支持关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直播将于2012年7月17日上午9:00时开始,敬请关注!
     

    [2012/7/13 16:13:55]
  • ·   案情介绍:原告系金安区东河口镇顺河店学校教师。2011年5月10日上午,原告在上班过程中被玩耍的学生所扔石子击中右眼,后被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于5月19日出院,后陆续到医院复查治疗,现治疗结束。原告所属的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中心学校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在编教师在被告处投保教职工校(园)方责任险。出险后,原告及时报案。原被告就相关理赔事宜虽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现诉讼被告赔付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额外费用、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25409元。[2012/7/13 16:15:16]
  • ·

    [主持人]: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梁再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分理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马上就要开始了。

    [2012/7/17 8:54:18]
  • · 开庭时间:2012年7月17日9时
    开庭地点:大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审判长:张宜敏
    审判员:于月华、何修胜
    书记员:陶玉玲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012/7/17 9:01:39]
  •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3、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4、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5、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2012/7/17 9:02:45]
  • ·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敲法槌一下)现在,开庭。[2012/7/17 9:03:43]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梁再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分理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2012/7/17 9:04:22]
  • ·
    原告:梁再友,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6504287414,六安市金安区人,教师,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街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立宏,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三里桥分理处,住所地:六安市球拍路人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499762-X。
    负责人:张绍春,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力,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7/17 9:07:14]
  • · 审判长: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判长:双方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2012/7/17 9:07:42]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金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宜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修胜、于月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何修胜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陶玉玲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2012/7/17 9:09:53]
  • ·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2012/7/17 9:10:28]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你们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2012/7/17 9:11:47]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2012/7/17 9:12:04]
  • ·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略)。
    [2012/7/17 9:12:41]
  • · 被: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梁再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案外人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中心学校签订的教职工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
    答辩人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保险是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范畴。
    二、被答辩人不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中无校方责任险中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的规定;
    第二、答辩人与案外人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教职员工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
    第三、只有当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确定,而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第三者才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不存在此条件。
    因此,被答辩人作为本案保险合同纠纷的原告不适格。
    三、校园责任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
    校园责任保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使是案外人(被保险人)理赔,也要首先确定学校、受害教师、致害学生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确定学校对教师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其次再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像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出院之后的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均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2012/7/17 9:14:05]
  • · 主审法官:双方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没有补充
    被:没有补充[2012/7/17 9:20:21]
  • ·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
    原:一、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
    二、学校证明及95518接报案登记表
    证明:1、原告受伤的事实;2、出险报案的事实。
    三、出院证、门诊病历、疾病诊断书、医药费发票
    证明:1、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过及伤情;2、原告门诊事实;3、原告垫付医药费的事实。
    四、保单
    证明:原告所在单位为其投保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险的事实,原告要求中心学校赔偿。
    五、鉴定结论及票据
    证明:1、原告的伤残等级;2、原告垫付鉴定费的事实。
    六、交通费票据
    证明:原告受伤期间的交通花费。
    七、证明一份、收条一份
    证明:原告是金安区东河口镇中心学校的老师。原告受伤期间的工作由他人代为完成,原告支付代课费用的事实。[2012/7/17 9:21:23]
  • · 主审法官: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2012/7/17 9:24:42]
  • · 被:对证据一的原告诉状记载与身份证出生日期相差一年。
           对证据二的事故证明,金安区东河口镇中心学校是案外人,也是合同的被保险人,不是处理事故的法定机关,结论只是被保险人的陈述。95518报案,2011年5月10日接到东河口镇中心学校的报案登记,被击中左眼只能说明有侵害人,报案属实,但是非医保用药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对原告方不负赔偿责任。报案后作为学校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应提供索赔单据,应提供相关责任认定书等,但被保险人未提供相关索赔请求。
           对证据三,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被保险人未提供责任认定书,不能证明受伤的责任由校方负责。责任没有划定。非医保用药原告未提供用药清单。
          对证据四保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原告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按保单的约定,投保人是校方,作为原告无权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2012/7/17 9:32:19]
  • · 对证据五对伤残结论我们无异议,对受伤客观事实无异议。结论不能说明学校在事故中应负责任,至今未说明致伤的原因。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对证据六交通费票,原告交通费的损失应向学校要求赔偿,不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交通费不属于教职工校园责任险赔偿范围。
    对证据七的学校的证明,原告是321人中的一人,我们无异议,学校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后,保险公司再承担补偿责任。如果学校承担责任,应划分责任比例,侵害人的责任应承担,原告与校方的责任未划分清楚的情况下我们因而承担责任不合理。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的任何请求。学校的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被保险人提出理赔应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额外费用应按聘用人员的标准,两项工资应以低者为准,原告在学校期间属于聘用人员,他人代课也是原告自行聘用,原告自行聘用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畴。[2012/7/17 9:33:40]
  • · 主审法官:原告方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说明?

    原:对证据三,被告说无责任划分,按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被保险人的教职工有事故发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对证据四,原告举证意在证明原告有资格请求赔偿。
    对代课费用,保险条款规定该属于额外费用,校方同意他人代课,费用由原告自行支付。
    [2012/7/17 9:40:57]
  • · 主审法官:由被告方举证。
    被: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
    证明:1、案外人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中心学校是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原告作为当事人不适格;
    2、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不属于人身保险;
    3、安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 
    4、《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医药费、精神抚慰金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2/7/17 9:42:43]
  • · 主审法官:原告方请发表质证意见。
    原: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学校是被保险人,原告虽不是合同的相对方,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求偿,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求赔偿。原告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适格。条款的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相互冲突,保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如伙补费、精神抚慰金等应视为法律费用应赔偿,对于矛盾的地点应利于原告的解释。
    [2012/7/17 9:50:17]
  • · 主审法官:被告方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说明?
        被:关于原告说其有权直接起诉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对于第三人请求赔偿设定有条件,原告没有提出任何被保险人在此事故中有责任,没有任何法定机关对责任的认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的,到目前为止,我们未收到校方向原告赔偿的材料,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没有该种情况。[2012/7/17 9:53:50]
  • · 主审法官:原、被告及其代理人有无问题相互发问。
    原:没有。
    被:原告,你对于学生击中左眼,你有无向有关部门报案?
    原:我向校长报案,向中心学校报案,中心学校向保险公司报案。
    被:有无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报案?
    原:没有。
    被:学生你认识吗?
    原:不知道是谁。我当时被击中眼睛后,我眼睛就看不清了,然后就被送去了医院,校长打电话报案的。
    被:学校有无查出学生是谁?
    原:后来没有过问这事。具体怎么处理我不知道。
    被:你有无要求学校赔偿?学校有无赔偿?
    原:我在学校上班,我要求学校赔偿了。我眼受伤对我工作、生活有影响,我无法站在讲台,我视野减小。学校当时没有赔偿,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赔偿。[2012/7/17 10:02:57]
  • · 主审法官:法庭核实几个问题,原告你陈述下数额是怎么计算的?
        原:1、医药费:
    2379.43+5+99+78.68+26.5+240+100+298+15=324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9×20=180元
    3、护理费:45×75.5=3398元
    4、营养费:45×20=900元
    5、交通费:500元
    6、残疾赔偿金:20×10%×18606×5%=1861元
    7、精神抚慰金:5000元
    8、鉴定费:1300元
    9、额外费用:120×2257/30=9028元[2012/7/17 10:03:42]
  • · 审:医药费中有无外用的?
    原:后面的的几百元是门诊复查费用。残疾赔偿金是按十级伤残计算的。额外费用是请他人代课的费用。
    审:被告对原告计算方法有无异议?
    被:对原告的计算不好说,如果原告是按条款来计算的话,很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审:原告受伤损失有无向保险公司理赔?
    原:学校向保险公司报案了,但没有赔偿。到现在也不知道侵害人是谁。
    主:学校有无提出索赔?
    被:没有提出索赔请求。到昨天下午也没有。口头上也没有。
    主:学校有无向保险公司索赔?
    原代:原告向学校要求赔偿,学校没有解决,原告自己去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也没有解决。
    主:交通费500元是怎么支出的?有无票据?
    原:门诊复查及检查时支出的。都是规范的票据。
    主:保单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谁?
    原:投保人是中心学校和中心学校教职工。原告是中心学校的一名老师。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2012/7/17 10:08:28]
  • ·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双方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主体是否合格,能否直接向被告要求赔偿。二、赔偿的项目和数额能否获得赔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请围绕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原告作为东河口中心学校的教职工之一,符合保险人与学校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学校向保险公司报案,且被告也去原告住的医院调查,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属实。被告一直未对保险事故进行解决,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学校怠于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就其获得赔偿部分请求赔偿。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学校怠于向被告主张。保险条款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主体问题,关于精神抚慰金等在不在赔偿范围内,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医疗费在限额内可以赔付的,赔偿条款的第三十一条,对于误工费,原告的工作由他人代为完成,原告支付了相关代课费,原告也举了学校的说明和收条证明了他人代课的事实,该项也应获得赔偿。在保险法的第六十六条,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等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有矛盾冲突的部分,应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因十级伤残,应按5%计算,鉴定费和诉讼费属于法律范围之内,按保险法的第六十六条和保险条款的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原告受伤是事实,支出的费用也属实,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2012/7/17 10:09:30]
  • ·

    被: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委托,指派李力、吴越律师在梁再友诉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系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
    二、保险人在校园责任保险中承担的是损失补偿责任,而不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定额给付性责任或者是交强险中承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三、原告作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的请求负赔偿责任,而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原告未提供责任认定及致害学生、被保险人是否赔偿的任何证据,即使是被保险人起诉,也无法达到诉讼目的。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2012/7/17 10:19:27]
  • · 审判长:双方有无补充,请发表。
    原:一、我们当庭举证,被告方也说学校未到保险公司去索赔,这是原告起诉的原因,这就是学校怠于请求赔偿,原告取得直接向被告请求赔偿的资格。
    二、住院伙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是必然发生的,保险法的第六十六条,合理必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应承担。
    被:一、本案不是侵权性质,侵权法对保险人不适用。
    二、原告说向学校多次协商,学校没有给答复,就认为是学校怠于起诉原告就可以起诉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学校应找到侵权的学生,学生不承担责任,学校不解决,才是怠于行使请求赔偿权。[2012/7/17 10:30:14]
  •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简要陈述。
    原: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请法庭依法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之前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请求调解?
    原:请求调解。
    被:如果调解,有两个条件,要有责任认定,被保险人在场。

    审判长:当庭调解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束。
    审判长:现在休庭。
     

    [2012/7/17 10:38:34]
  • · 书记员:请坐好,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2012/7/17 10:38:55]
  • ·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原告梁再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分理处保险合同一案,因调解不成,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2012/7/17 11:10:12]
  •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梁再友169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2/7/17 11:18:09]
  • · 书记员:请坐下。
    审判长:当事人对判决什么意见,是否上诉?
    原告:不上诉。
    被告:就代理人而言,本人认为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没有直接起诉的权利,我们向保险公司汇报判决结果,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上诉。
    审判长:民事判决书将于五日内送达,请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笔录、签名,也可五日内阅读。
    现在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
    [2012/7/17 11:20:30]
  •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2012/7/17 11:23:02]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2/7/17 11: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