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周思伟、夏林、夏义贪污案直播
  •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公开审判过程,展示司法公正,普及法律知识。欢迎大家支持关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直播将于2012年6月28日上午9:00时开始,敬请关注![2012/6/27 15:49:18]
  • · 案情介绍:根据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周思伟、夏林在担任金寨县南溪镇原黄庄村村干部期间,共同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编造假名单、虚报冒名申报移民,侵吞危房改造款等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具体如下:
      被告人周思伟将不符合申报移民条件的妻子、儿子和女儿申报为移民,其中其妻以“曾珍”的假名申报,同时被告人周思伟还冒用本村“吴述枝”的名字申报移民,共骗取国家移民补助10650元。
      被告人夏林将自己不符合申报移民条件的妻子申请为移民,还冒用本村居民“张经喜”名字申报移民,共骗取移民补助款6000元。
      2008年4、5月份,被告人夏义在得知村里有移民补助时,打电话要求夏林将其家人申报为移民。被告人夏林找周思伟协商后,虚构“金娟、金作虎、杜倩、孙长菊和张海霞”五人申报为移民,待移民款下拨直接打在夏义的惠民卡上后,告知夏义将其中两人的移民补助款归自己所有,剩下三人的归夏义。2008年底及2009年年底,被告人夏义分二次将当年的移民补助款2600元、900元交予夏林,余下三人的移民补助款8500元被其侵吞。
      2010年夏,国家下拨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款2.6万元给南溪镇黄庄村,被告人周思伟和夏林为达到私自占有2.6万元的目的,经两人商定,被告人周思伟将1.3万元打在其大伯周其益惠农卡上,并将其中2000元交予周其益维修房屋,剩余1.1万元被其侵吞。被告人夏林侵吞了打在夏义的惠农卡上的1.3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周思伟、夏林将侵吞的2.6万元危房改造补助款退到南溪镇“三资”代理中心。案发后,三被告人退缴骗取的全部移民补助款。[2012/6/27 16:11:55]
  • · [主持人]: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周思伟、夏林、夏义贪污一案即将开始。

    [主持人]:院长徐波担任审判长和刑庭副庭长储修利、人民陪审员宋承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饶德丽担任记录。检察长沈立新,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房扬晟、朱钟钧、周思军出庭分别为被告人周思伟、夏林、夏义辩护。

    [2012/6/28 8:34:17]
  •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开始。[2012/6/28 8:56:27]
  • ·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到庭后,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不准喧哗、鼓掌、吸烟、吵闹、插话和其他有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对庭审有意见可在休庭后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和传呼机的,请自行关闭。
    3、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其退出法庭。
    4、当审判人员入庭时,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人员要自动起立,等审判人员就坐后,再自动坐下。当审判人员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人员要自动起立。[2012/6/28 8:57:49]
  • ·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员、审判长入庭(全体起立)。[2012/6/28 8:58:02]
  • · 报吿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2012/6/28 8:58:32]
  • · [主持人]:下面我们马上进入直播现场。[2012/6/28 8:58:55]
  • · 审判长: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现在开庭。[2012/6/28 8:59:22]
  • · 被告人1:周思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身份证号码3424261972081048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金寨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原任金寨县南溪镇黄庄村党支部书记,住金寨县南溪镇丁埠村姚湾组,因涉嫌本案,于2011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2:夏林,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身份证号码34242619720807421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金寨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任金寨县南溪镇黄庄村副书记,住金寨县南溪镇丁埠村胜山组,因涉嫌本案,于2011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3:夏义,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身份证号码34152419831007421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金寨县南溪镇丁埠村胜山组。[2012/6/28 8:59:47]
  • · 审判长:被告人周思伟、夏林、夏义,你们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被告人1-3:2012年6月1日收到的。[2012/6/28 9:00:13]
  • · 审判长:你们是否收到《刑事诉讼须知》?该“须知”已告知你们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请回避权、举证权、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对这些权力,你们是否明白?
    [2012/6/28 9:00:25]
  • · 被告人1-3:我们都收到了,明白。[2012/6/28 9:02:26]
  •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思伟、夏林、夏义涉嫌犯贪污罪一案。合议庭由院长徐波、审判员储修利、人民陪审员宋承佳组成,徐波担任审判长,储修利为主审法官,书记员饶德丽担任法庭记录。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立新、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房扬晟、律师朱仲钧、律师周思军出庭分别为被告人周思伟、被告人夏林、被告人夏义辩护。  
    审判长:针对上述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法庭记录书记员,被告人周思伟、夏林、夏义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吿人1:听到了,不申请回避。
    被吿人2:听到了,不申请回避。
    被吿人3:听到了,不申请回避。

    [2012/6/28 9:02:44]
  •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012/6/28 9:02:55]
  •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审判长:被告人周思伟、夏林、夏义, 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吿人1:没有异议。
    被告人2:没有异议。
    被告人3:没有异议。[2012/6/28 9:10:14]
  • · 审判长: 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本合议庭将对本案开庭审理程序进行简化,三被告人将会被判决认定有罪,同时也将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此三被告人是否明白、同意?


    被吿人1-3:听明白了,同意。[2012/6/28 9:11:04]

  •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

    公诉人: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同意?

    辩护人:同意。

    [2012/6/28 9:11:57]
  • · 审判长:由于本案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控辩双方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被告人的发问。
    [2012/6/28 9:12:10]
  •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三被告人发问?辩护人:周思伟,起诉书指控第2起,你是否知道?
    被告人1:不知道。
    辩护人:你退出赃款之前是否有人知道你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1:不知道,我向镇书记汇报了。[2012/6/28 9:12:46]
  •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举证。[2012/6/28 9:19:21]
  • · 公诉人:下面宣读、出示证据,由于本案已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今天就简要举证。
    1,被告人周思伟、夏林、夏义供述及辩解  证据卷: P1-22
    证实了周思伟冒用曾珍等七人名义,骗取5年移民补助款10650元;夏林将自己不符合条件的妻子申报为移民,还冒用“张经喜”名字申报,骗取移民补助款6000元;夏义利用夏林的职务骗取移民补助款8500元;周思伟和夏林侵吞危房改造补助款的事实。[2012/6/28 9:20:45]
  • ·  2,证人张经琥、彭立霞、周其益、汪光存、张经喜、廖学琛、曾渝、刘峰的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3, 金寨县水库移民管理局提供的文件、南溪镇政府文件、南溪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卡、三被告人的户籍凭证、张经喜等户存斩、南溪财政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检察院对南溪镇人大的报告材料等书证
     南溪镇政府关于危房改造款的实施方案、安徽省农村危房申请表书证。
     证实三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符合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书证佐证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2012/6/28 9:21:12]
  • · 4、  视听资料(三被告人同步录音资料)
    5、证人蔡银的证言2份证实被告人退危房改造款时并没有讲明侵吞的原因。 
    6、 退邀的书证
    7、 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南溪三资中心收据及扣押清单。
      证实三被告人退赃的情况。举证完毕[2012/6/28 9:55:28]
  •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你们对公诉人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质证意见?
    被告人1:我的那个10650元,夏林不知道,其他都对。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
        危房改造款26000元我上交给三资中心了且又向张书记等汇报了, 
    被告人2:我们上交了,也汇报了,纪委也对我们处分了,这些都在检察院侦查之前。
    被告人3:这个钱打在我卡上,但我不知道用途。
        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辩护人房:同意被告人本人的辩解。
    辩护人朱:被告人周思伟的供述说明夏义并没有参与申报及操作事宜,只是分得了赃款。
    辩护人周: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周思伟、夏林,你们曾经是人大代表,现在还是不是?
    被告人1:去年换届后就不是人大代表了。
    被告人2:我也是这样。
    公诉人:被告人周,夏,你们讲你们汇报了,你们汇报是骗取这个款的过程,还是上交这个款的事实?
    被告人2:没讲骗取这个事。
    公诉人:周思伟,你有没有讲以周其益名义骗取的这个过程?
    被告人1: 我讲上交这个钱。
    [2012/6/28 9:56:42]
  •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你们有无举证?
    被告人1-3:没有。
    辩护人房:举证1份
    1, 原南溪镇张经辉的证明
    证实周思伟在检察院侦查前退出赃款的事实。
    审判长: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对张经辉的说明在程序方面没有采集人的情况,也没有经过情况,所以我们对证据的来源提出异议。第二,从内容上看,证实内容与事实有原则性区别,所以不能否定起诉书认定的事实。
    [2012/6/28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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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因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本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金寨县司法局作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现在由本案主审法官储修利宣读该局所作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

    主审:宣读金寨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略)。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对这份《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对这份意见书没有意见,但是不是适用缓刑由合议庭综合认定。

    被告人1-3:没有意见。
     

    [2012/6/28 10:03:45]
  • ·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针对本案事实、证据还有没有要说的了?

     

    公诉人:没有了。

    被告人1-3:没有了。

    辩护人:没有了。
     

    [2012/6/28 1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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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略,详见公诉词)
        1,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2/6/28 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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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人周思伟、夏林贪污数额较大,
    结合其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夏义贪污数额8500元,犯罪后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建议在1年至1年6个月量刑。
    3, 本案的社会影响(略)。
    综上,建议对三被告人公正判决。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3:当时我常年在外打工,家里的政策我不清楚,还且我妈身体不好,家里很穷。

     

    [2012/6/28 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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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房: 发表辩护意见:(详见辩护词)
    1, 对定性不持异议。
    2, 对量刑情节谈几点看法:
    ⑴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周思伟是不知道的,不应算周思伟的犯罪数额。其贪污数额应该是46650元。
    ⑵在第3起犯罪中被告人周思伟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处理。
     ⑶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事实两被告人在案发前就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应认定为自首。

    [2012/6/28 10:11:35]
  • · ⑷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理。
    ⑸导致本案的发生,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管理不到位,制度不严等。本案被告人犯罪是多因一果的。
    综上,请法庭在2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2012/6/28 10:19:11]
  • · 辩护人周: 发表辩护意见:(详见辩护词)
    1、对定性不持异议。
    2、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不应认定被告人夏林参与其中,夏林在本案中的贪污数额应为42000元。
    3、被告人此次犯罪是初犯,积极退赃,当庭认罪,如实供述侵吞危房改造款的事实并在侦查前退款,应认定为自首。
    建议法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2012/6/28 10:20:17]
  • · 辩护人朱: 发表辩护意见:(详见辩护词)
    1、被告人夏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免处处罚足以彰显司法的公正性。
    [2012/6/28 10:21:00]
  • · 2、 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犯罪数额较小,仅有8500元。从使用情况来看,夏义并没有实际占有此笔款项。
    3、 案发后主动退还了赃款,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意。
    综上,建议对其免处。[2012/6/28 10:36:33]
  • · 审判长:经过第一轮辩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各被告人的贪污数额及贪污的模式上,第一辩护人提出周思伟的贪污数额是46650元,第二辩护人提出夏林的贪污是42000元,起诉书指控的夏义的贪污数额就是8500元;2、第一-、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第4起事实应该认定被告人周思伟、夏林具有自首情节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发表?[2012/6/28 10:36:58]
  • · 公诉人:我们认为被告人周思伟和夏林应以其共同数额应定,在此过程中两人的行为都 是相互配合的,是在共同故意中完成的数额。关于自首问题,我们认为不是自首,当时两被告人交26000元数额时出于俱怕心理,而且在退出赃款时并没有讲到是什么钱,也没有讲到非法占有的目的。[2012/6/28 10:38:10]
  • · 辩护人房:对于犯罪数额,周思伟在第2起犯罪中公诉人没有举证证实周思伟主观上明知。关于两被告人退款的动机虽然受下镇两委的劝导,但是他们是不知道事实的。
    辩护人周:关于数额问题周思伟、夏林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关于自首问题退款动机不影响对自首的认定。
    [2012/6/28 10:39:45]
  • ·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的争议,我把起诉书相关部分读一遍。起诉书上第1起,第2起讲得很清楚。关于自首问题,两被告人主动退出赃款,去就是接受处罚的,当庭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2012/6/28 10:40:18]
  • ·

    被告人1:读陈述词(略)
        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性,主要还是我自身的原因,在此我深刻悔过。    

    被告人2:经过今天的教育,我知道了我犯下的错误,我只顾我自己的利益,希望你们各位领导给我一次机会。

    被告人3:通过这件事以后,我很悔过,我深表悔过,我积极退款,我母亲常期身体不好。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对法律不了解,如果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好好做人,使家里变得好一些。
     

    [2012/6/28 10:41:36]
  • · 审判长:今天开庭审理,法庭对本案事实证据进行了深入调查,控辩双方就定罪、处罚进行了充分辩论,现在休庭评议。[2012/6/28 10:44:17]
  •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2012/6/28 11:12:38]
  • ·   在休庭评议期间,合议庭对本案事实证据、定罪处罚等进行了充分评议,形成了合议庭意见,并在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立新列席下,本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研究讨论,形成决定,现在宣判:[2012/6/28 11:13:10]
  •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思伟、夏林利用担任村干部的便利,共同贪污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24000元;又应被告人夏义请求,共同贪污国家库区移民补助款12000元,并将其中的8500元分给了夏义;周思伟、夏林还分别贪污贪污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0650元、6000元;总计,被告人周思伟贪污数额46650元,被告人夏林贪污数额42000元,被告人夏义贪污数额8500元。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贪污罪,应依法定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思伟、夏林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积极退赃,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对此辩护意见本院采纳;但认为两被告人还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不足,本院不采纳;被告人夏义的辩护人提出夏义犯罪情节明显较轻,贪污数额不足一万元,且积极退赃,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请求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对此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思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夏林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夏义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2/6/28 11:13:41]
  • ·

    审判长:三被告人,你们是否服判?
    被告人1:服判
        
    被告人2:服判

    被告人3:服判

    审判长:如果不服,你们有权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五日内给你们送达判决书,现在闭庭。

    [2012/6/28 11:18:45]
  •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2012/6/28 11:20:26]
  • · [声明]:本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2012/6/28 11:20:57]